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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节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
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立
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
变卖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
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蛋壳、建筑垃圾
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4、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
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
师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部
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箱(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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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
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
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
学校指定的垃圾池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村垃圾填埋
场。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学校集中统一处理,
并做好相关记录。
5、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
做堆肥处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德育处、少队部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
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
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
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学校要按相关要求把好
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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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人未经答应不得私自处理,燃烧垃圾,轻者批评
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
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班级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
彰和奖励。
学校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2
一、各单位的职责
部门一:环保部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现场查看并进展审批
2、监视检查各清运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展考核
3、监视检查接收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展考核
4、接到硫磺申请后对垃圾进展外运、外卖;
权限:1、审批权2、考核权3、考核权4、负责
部门二:接收车间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进展审批
2、接收各车间的垃圾并其清运过程进展监视
3、负责整理各车间清运单据,并每季度向环保科报送
4、对清运车间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环保科提出处分建议
5、根据现场情况向环保科提出外卖外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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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1、审批权2、监视权3、负责4、建议权5、建议
权
部门三:清运车间
职责:
1、负责将规定类别的垃圾分类后按时间规定运抵现场并
根据摆放要求自行卸车
2、对接收车间的接收工作进展监视
权限:
1、负责
2、监视权
二、清运对象
公司如今可接收的垃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车间无法使用
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另一类为大宗的油泥和铁锈。细
分为以下12类
①保温岩棉:只准有岩棉、硅酸铝毯、玻璃丝布,岩棉一
律入池,由清运车间人为推平,不得洒落地面;
②废旧保温铁皮:保温拆下来的锈蚀铁皮,铝皮不得掺杂
在内
③废旧保温铝皮:保温查下来的变形铝皮,铁皮不得掺杂
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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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助剂编织袋:编织袋内不得有助剂、污油以及其他杂
物,编织袋统一装入一个编织袋或捆绑压实后清运
⑤木质包装:不得有除木头之外的其他杂物〔如纸箱、石
棉板等〕,设备木包装按面拆分且确认无铁构件后清运
⑥废旧胶管:仅回收废旧胶管,塑料类不得掺杂在内。
⑦废旧塑料:除桶类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经环保科验收
确认,如无法使用的电缆皮、塑料部件等
⑧废旧仪表线、电缆线:需环保科确认无法进展使用,并
由分管总监签字
⑨金属部件〔长度和直径≤50cm〕废旧金属缠绕垫片:分
为碳钢类和不锈钢类,其中缠绕垫为不锈钢类
⑩已确认无法再利用的门、窗:木制类、铁制门窗拆散后
放于所对应回收站内,其他材质现场按类放置
注剂桶及油漆桶:确保无油、无注剂及其他杂物,根据桶
的大小、材质进展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铁锈按危险废物处置,申请环保科按危险废物流
程处置。
三、放置标准
所有垃圾都是由内向外进展放置,里面放置高度与垛墙齐
高后在向外摆放;一个空间内放置两种垃圾的中间留有1。5
米的间隔;各类垃圾的放置位置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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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运流程
周三清运车间联络环保部现场确认并审批;周四清运车间
在14点—17点〔随公司时间进展相应调整〕到接收车间登记
和审批,接收车间18点前根据签单情况,把清运车间分为上
午和下午两个批次,并通过OA发送到各车间;周五清运车间
根据接收车间的时间要求进展清运
五、处分规定
1、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①夜间私自存放的
②现场随意无组织放置,且不听接收车间劝告的
③清运物中夹带卫生清理垃圾等无价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①不经过接收车间,在无接收车间人员监护情况下进展存
放的
②存放后不处理现场卫生的
③不符合分类规定,如互相之间有夹带的;不符合存放规
定的,如里面未放满就向外面放;需要进展深埋未进展深埋或
埋深不够的
④外来施工队清退车间垃圾,清退车间人员不到场的
⑤清退垃圾的数量与种类与签单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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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不按规定时间进展签单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总监特批
的书面申请除外〕
学校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3
1.临床科室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医
疗废物管理。
2.护士长和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管理
知识的培训、指导、监视和管理。
3.护士长和科主任要加强对本科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发
生医疗废物泄漏、丧失、买卖事件。
4.在进展医疗废物分类搜集中,医务人员要加强自我防
护、防止职业暴露。
5.临床科室要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搜集的人员提供必要
的职业防护措施。
6.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
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和搜集。少
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医
疗废物包装袋(箱)颜色为黄色,生活垃圾包装袋为黑色。
7.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对医疗废物包装袋(箱)进展认真检
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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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箱)外表有警示标识。盛装
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的封口方
式进展封口,确保封口的严密、严实,然后在每个包装袋(箱)
上粘贴警示标识。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中文标签,填写中文标
签的内容、科室、日期、医疗废物类别。
9.包装袋(箱)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
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袋。
10.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
物应当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1.图谱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点有分类搜集方法的示意图
或文字说明。
12.每天医疗废物交接完毕后,科室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
地进展清洁和消毒。
13.科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与医疗废物专职承受人员
履行医疗废物资质、登记、并签名。医疗废物登记本等资料保
存3年。
学校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
境,建立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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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搜集、运
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立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
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
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化、无害化的
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那么,实行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
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工作目的和年
度方案,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
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详细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
导、催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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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视管理。区城市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动、组织社区内
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鼓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
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
的原那么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展生活垃
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进展举
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
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
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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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立、开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等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搜集、转运、
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施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
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
及设施建立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
搜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处。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
业规划和年度建立施行方案,建立生活垃圾搜集、转运、处置
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开
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立工
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纳入建立工程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立指标。建立工程答应审
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立征求市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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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
套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
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并予以公示。
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立工程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立费用纳入建
立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
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转运、处置设施建立应当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
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
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立单位
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外表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
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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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迁移、改建生
活垃圾搜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处。确需撤除、迁
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处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
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
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搜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
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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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效劳的,物业效劳单位为责任
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
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____、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
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
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
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
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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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视单位和
个人进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搜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
者数量缺乏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搜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
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
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施行方案,推行清洁消费技术和
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
市和干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
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催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
准标准,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搜集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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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搜集,制止将已分类投放
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搜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
定时搜集。详细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制止将
已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的再生资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
间、道路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
效劳实行答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
确定搜集、运输效劳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效劳
区域、经营期限、效劳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
为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效劳答应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搜集
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
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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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搜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装备
压缩式搜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搜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
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
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
(四)搜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搜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
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种类、数量、去向
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搜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
进步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化程度,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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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应当进展分拣,由再生资利用企业进展利用处
置,促进再消费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
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迫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
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展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展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
用的,进展卫生填埋或者燃烧。
第三十条消费列入强迫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
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
的,由消费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合适利用
的,由消费企业负责进展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
垃圾进展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
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中选择远离水和居住地的
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效劳实
行答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
置效劳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效劳协议,明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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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的来、效劳期限、效劳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
置效劳答应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
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未进展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
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定期进展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
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
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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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
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效劳企业信誉评价制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置效劳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
施行、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搜集和处置的设
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展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誉档
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效劳
企业招标的重要根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视员制度。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
视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视管理工作。社会监视员中
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视员有权监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
所,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施行和相关平安管理标准的遵守情
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
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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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监视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搜
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视检查结
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视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
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牵头组织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搜集、汇总、分析
^p,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
搜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背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
重大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包
容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用地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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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
织施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立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与运行
资金投入的监视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本钱监测工
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回收利用
的管理工作,促进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
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
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安康
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
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理论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视管理和
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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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或者处置效劳企业在约
定效劳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
提早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或者处置效劳
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
关单位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
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背本方法规定,
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搜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
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方法的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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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搜集设备装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搜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
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背本方法的规定,未制
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方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搜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本
方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
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局部使用价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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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消费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
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
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
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
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
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
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
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
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学校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5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
资”、“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
的自然资。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
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
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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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
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根本的环境
科学知识。
(二)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
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三)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
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
校园建立。培养可持续开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
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开展。
(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开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六)结合创立“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
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立。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那么: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二)垃圾分类的详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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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
变卖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
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
它清扫垃圾等)。
(七)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法:
(一)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
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
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
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二)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
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
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
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四)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
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
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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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
相关记录。
(六)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四、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一)政教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
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
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二)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
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
设备的物质保障。
(三)任何人未经答应不得私自处理,燃烧垃圾,轻者批评教
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四)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
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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