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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贝贝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甬公奉
(溪)行罚决字[2022]002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溪)行罚决字[2022]0026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1397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
主义法(2018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
【处罚日期】2022.03.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溪口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毛贝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17:33:40
处罚名
称
毛贝贝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甬公奉(溪)行罚决字[2022]00263号
被处罚
对象
毛贝贝
处罚结
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15时10分许,***派出所民警在对***镇***宾馆进
行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宾馆负责人员毛贝贝未对入住301房间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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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住宿实名登记,经查,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反恐大队于2021年12月15日向该
宾馆下发了《旅馆业反恐怖工作告知书》,要求该宾馆严格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制度,
并告知其公安机关将在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对旅馆
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但该单位负责人违法行为人毛贝贝未按照要求落实
反恐怖防范工作相关制度,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
规定,决定给予毛贝贝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
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3-07
处罚机
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溪口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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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15 23:2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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