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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集团
关于为经营管理层干部配置办公用车的
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集团各公司经营管理层干部的福利待遇和促使其高效率的完成职责,依据公司董事会决
议,现对集团各公司符合配车条件的经营管理层干部的配车待遇及有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1.定义
1)本规定中的经营管理层干部包括集团所属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部长(含主持工作
的副部长);
2)本规定中的车价款即购车总价款,其中包括汽车价款、车辆购置附加税和牌照费。
2.各公司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如现时没有办公用车的按一类公司不超过25万元标
准(想买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二类公司不超过20万元标准
(想买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三类公司不超过15万元标准(想
买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四类公司不超过12万元标准(想买
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过17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出资75%比例、个
人出资25%比例购买配置办公及上下班用车,并由公司配备司机一名。但下班后和节假日车必须
停放在总经理住所处或公司内;
3.为了降低成本和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公司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现用的办
公用车均按现时帐面价值,由个人交付现时帐面价值的25%给公司,视为共同出资之依据;
4.除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以外,其他符合配车条件的内聘干部满3个月、外聘干部
满6个月的,经董事会批准原则上执行:副总经理配车不超过12万元,公司出资70%(最高限8.4
万元),个人出资30%(个人出资不少于3.6万,想买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
过17万元);部长(含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配车不超过10万元,公司出资70%(最高限额7万元),
个人出资30%(个人出资不少于3万,想买好车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但车价最高不得超过15万
元),用于办公及上下班交通使用。公司不配备司机,下班后和节假日车必须停放在本人住所处或
公司内。如有公司已配车者,车况五成新以上的也应采用按现时帐面价值的30%比例出资,继续
使用。车况不足五成新的车辆做为公司办公用车或由公司卖掉或酌定出资比例继续使用。
5.车辆产权:
1)以上共同出资购置的车辆其产权在4年内属公司,4年期满过户归个人,过户手续由公司和
2
个人共同办理,过户费由公司承担;如属于中途离职过户的,过户费用由个人承担;
2)如4年期满车辆过户到个人后,个人可将该车自由处置。但届时本人仍符合配车规定条件的,
当需公司再配置新车时,4年期满之日购置新车,按公司出资30%,个人出资70%进行购置。
仍继续使用原配车辆,则按4年期满之日起计算,原车继续使用满1年购置新车时,按公司
出资40%,个人出资60%进行购置;原车继续使用满2年购置新车时,按公司出资50%,个
人出资50%进行购置;原车继续使用满3年购置新车时,按公司出资60%,个人出资40%进
行购置;原车继续使用满4年购置新车时,为了奖励个人,公司出资100%为其购置新车(总
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按相关规定标准购车,部长购车标准为10
万元),其产权四年内仍归公司(以下同);
3)如果最初配置的车辆为旧车且该车已折旧3年以上,并又继续使用4年期满后的车辆过户
到个人后,个人可将该车自由处置,同上条件还需公司配置新车时,公司出资100%为其购置
新车(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按相关规定标准购车,部长购车
标准为10万元);如果该车配置时折旧不足3年,又继续使用4年期满后再配置新车时,按4
年期满之日起计算,原车继续使用满1年购置新车时,则视为继续使用满(1+配置时折旧年
数)年购置新车,购车出资比例按本条第“2)”款执行,并依此类推。
上述内容中如果最初配置的车辆为旧车且该车已折旧3年以上,并又继续使用不足4年而正
常报废的,原则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由公司出资100%按第2条或第4条之规定标准为使用
人重新配置车辆。
4)本条第“2)”、第“3)”款之规定同样适用于连续在岗人员购置第3辆、第4辆等。
6.不论任何原因的调动或离职,按下列处置方法执行:
1)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中途离职:
①从实施之日起,在岗1-24个月期间离职时:
个人如想要该车,则在岗1个月离职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72%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在
岗2个月离职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71%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在岗3个月离职按该车帐
面折旧后价值70%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依次类推。
个人不想要该车,则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25%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辆归公司。
②从实施之日起,在岗25-36个月期间离职时,个人如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40%的金额
计算出资后,车辆归个人,或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45%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
辆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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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从实施之日起,在岗37-48个月期间离职时,个人如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20%的金额
计算出资后,车辆归个人,或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65%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
辆归公司。
2)除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之外的经营管理干部中途离职:
①从实施之日起,在岗1-24个月期间离职时:
个人如想要该车,则在岗1个月离职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62%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在
岗2个月离职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61%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在岗3个月离职按该车帐
面折旧后价值60%的金额计算出资购得,依次类推。
个人不想要该车,则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30%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辆归公司。
②从实施之日起,在岗25-36个月期间离职时,个人如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25%的金额
计算出资后,车辆归个人,或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60%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
辆归公司。
③从实施之日起,在岗37-48个月期间离职时,个人如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20%的金额
计算出资后,车辆归个人,或公司按该车帐面折旧后价值90%的金额计算付给个人后,车
辆归公司。
④对超出10万元以上标准购买的车辆,离职时鼓励本人购车,其向公司交纳的购车款项按
10万元标准的车辆和上述比例计算,如想退回公司,则按评估后的价格协商进行。
3)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常务副总经理和其他经营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调动时,车辆按下列方法
处置:
①在当地进行调动:
平级调动的,被调动人仍享受原岗位的配车待遇;
升级调动的,如是升级为总经理或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则公司为被调动人按岗位标
准及出资比例重新配置新车,原车按离职情况办理;
其他情况的升级,被调动人仍使用原车,车辆费用负担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降级调动的,如被调动人降级后仍符合配车条件,原车辆继续由被调动人使用,但车辆费用负
担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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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调动人降级后不符合配车条件,一律按离职情况办理。若降级后又离职的,
其购买该车或退还该车公司所付给的款项,仍按第6条第1)款执行。
②如调到外地:
平级调动的,原则上应车随人走,由外地公司支付派出时和调回时的车辆运费、过户费。如不
愿将车带走,个人自愿购买的,按离职情况由个人按比例购买,到外地公司不能
再购买新车,按规定享受补贴。如个人确有实际情况不愿带走又不愿购买,按离
职情况由本地公司出资收回,到外地公司不能再购买新车,按规定享受补贴。
升级调动的,如是升级为总经理或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则外地公司为被调动人按岗
位标准及出资比例重新配置新车,原车按离职情况由本地公司出资收回;
其他情况的升级,被调动人仍使用原车,原则上应车随人走,由外地公司支付
派出时和调回时的车辆运费、过户费。如不愿将车带走,个人自愿购买的,按
离职情况由个人按比例购买,到外地公司不得再重新购买新车,按规定享受配
车补贴。如个人确有实际情况不愿带走又不愿购买,按离职情况由本地公司出
资收回,到外地公司不得再重新购买新车,按规定享受配车补贴。
降级调动的,如降级后仍符合配车条件,原车辆继续由被调动人使用,原则上应车随人走,由
外地公司支付派出时和调回时的车辆运费、过户费。但车辆费用负担按新岗位标
准执行。如不愿将车带走,个人自愿购买的,按离职情况由个人按比例购买,到
外地公司不得再重新购买新车,按规定享受配车补贴。如个人确有实际情况不愿
带走又不愿购买,按离职情况由本地公司出资收回,到外地公司不得再重新购买
新车,按规定享受配车补贴。
如果被调动人降级后不符合配车条件,一律按离职情况办理。若降级后又离职
的,其购买该车或退还该车公司所付给的款项,仍按第6条第1)款执行。
③干部将原车带走,车辆手续按下述规定办理:
干部调动属长期调动,即,干部将来再回原公司所在地工作的可能性较小,由外地公司按汽
车帐面折旧后价值中公司负担部分支付给原公司,原车过户给外地公司。
干部调动属外派或临时性调动,即,外派期满或工作一定时间后回原公司所在地工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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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较大,由外地公司给原公司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干部调到外地公司后汽车原值的折旧价
值计算,汽车由干部在外地使用,不再办理过户手续。
④干部派出期满,又调回原工作公司,依据集团规定,如符合配车条件且享受的配车待遇与调
走前相同,同时原公司收回其的车辆仍在,则优先购买原车辆。
4)由于上述各种情况本地公司收回的车辆,公司如再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干部需要配车时,如公
司还有回收的车辆,必须先配售公司回收的车辆,配售价格按帐面折旧价或市场价。回收车
辆时,如该车碰撞和磨损严重,还应在帐面折旧价值的基础上,合理扣减配车人的责任补偿
金,用以补偿继用者。
7.费用负担:
1)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的司机工资和用于工作发生的车辆费用由公司负担。
2)除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外其他干部用车的保险费(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养路费由公司负担。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由公司代为投保,费用由公司从每月给各
管理干部的车辆报销费用中扣除,其它基本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投保,费用自理。养护
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原则上副总经理每月公司报销500元费用,经营部长每月公
司报销500元费用,其他职务每月公司报销300元的费用。其它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3)单程距离超过80公里均为长途,工作需要的长途费据实报销。如果最初配置的车辆为旧车且
该车已折旧3年以上,并又继续使用的,每年由公司补助维修费1000元。
4)出现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因公差出现交
通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本文件中车辆折旧按年限5年计算。
9.内部选聘干部满3个月、外聘干部满6个月的符合配车条件的任职干部,又暂不享受本“暂行规
定”的并使用自有车辆用于履行职责和上下班的,从2006年10月起,公司报销基本保险费(1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和养路费,副总经理、经营部长每月报销800元的燃油维修保养
等费用,其他职务每月报销600元的燃油维修保养等费用。出现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第7条第4款
执行。
10.所有符合配车条件的干部有权暂时或长期不享受此配车待遇“暂行规定”的,但也不享有以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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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出资人的利益。符合配车条件但因情况特殊暂未购车的干部,公司每月按照满勤补贴300元的
交通费用,购车后此项补贴自动取消,另只设财务科的公司的财务科长,不享受配车待遇,但每月
可享受200元的交通补贴。除总经理及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外,公司原则上不再给配备专车
供其上下班和用于非履行职责的交通用车。
11.三类公司副总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可享受享受本暂行规定中的相关配车待遇,其他干部不享受配
车待遇;四类公司的总经理和主持公司工作的常务副总可享受本暂行规定中的相关配车待遇,其
他干部不享受配车待遇。三类公司的部长和四类公司的副总、部长每月按照满勤补贴300元的交
通费用,另只设财务科的公司的财务科长,每月可享受200元的交通补贴。
12.对符合配车条件干部的购车申请及购车种类等由各公司提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车辆的
购置、回收、租赁等相关手续由各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办理。
13.为节省办理时间及降低购车费用,采用集中办理的原则,原则上于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集中
办理。
14.符合配车条件干部必须在合法取得驾驶执照,具备独立上路的能力后方可申请为其配车。为其配
车后,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15.批准购车人员必须在足额缴纳了购车预付款,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关于干部配车使用约定》后,
方可将车交付配车人员。
16.公配车辆仅限于本人履行职责和上下班使用。但车辆应最大程度的为公司发挥作用,在公司公用
车辆不够用时,原则上由值班司机轮流使用任何一个职务配置的车辆用于公司业务出勤(仅限短
途),过路过桥费用由公司报销(如有),另每次出车由公司报销10元的出车费。
17.原所配车辆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18.特殊情况另外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理。
19.如果本办法在实行中存在不足和问题或出现您理解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董事会制定本办法的本意
有歧义时,则以董事会意见为准。
20.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和参股控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3-15 09:33: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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