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信用卡

更新时间:2023-03-15 08:58:56 阅读: 评论:0

地震安全小常识-拉饵技巧

邮政储蓄信用卡
2023年3月15日发(作者: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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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

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

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已知悉并理解《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

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授权甲方

在办理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为了解乙方信用状

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

构及数据机构查询乙方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

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

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将信息提供给合

法征信机构。乙方授权甲方获取并验证乙方在线申请信用卡所使

用的相关设备信息。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

围内。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甲方向上述数据库提供乙方

不良信息。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不良信息前,应通知乙方,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不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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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

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

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

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

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4.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办

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主卡和附属

卡共享额度,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在主卡额度范围内对附属卡额

度进行调整。

5.主卡申请人申请附属卡时,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

请表上签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和同意

《章程》和本合约。

6.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可用额

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

的实际可用额度不得超过卡片各自的信用额度。

7.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

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的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

任。附属卡持卡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

部清偿责任。

8.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

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

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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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

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样式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

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

担。

2.乙方申领的芯片信用卡须通过圈存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

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3.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

或透支、不计积分。

4.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

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

洗钱等,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5.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

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

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

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

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

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

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

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6.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

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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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

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7.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

码函。

8.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

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

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

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9.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在进行互联网、电视、电话等

无卡购物时,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

和行业管理的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相关信

息,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及损失。乙

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此类交易时,所提供的卡面信息或电子数据

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10.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

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

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

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

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可自行决定

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

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

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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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约束。

12.乙方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

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

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

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

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

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甲方指定的

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

务。

13.乙方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受

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

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

消费时,乙方须按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

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乙方与甲方另

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

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

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

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

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

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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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

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

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

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

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

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手续费。

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

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6.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

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

纳年费。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

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

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支付违约金。

8.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

(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

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

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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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

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9.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人民币交易金额,甲方将根据指

定卡组织在清算(请款)时的结算金额和甲方规定汇率及相关费

用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乙方在此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

和费用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不得因甲方记账交易与其它市场机

构的汇率比较后发生差异而拒绝接受。

10.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第十二条《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费率如有变动,甲方将

通过账单、客服电话、短信、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

第四条账单

1.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

乙方提供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单金额小于5元或溢缴

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除外。

2.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

否则视同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

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

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

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及

可能造成的损失。

4.甲方向乙方提供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的账单

补制及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内首次补制账单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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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五条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

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2.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

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

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3.若乙方选择在甲方开立的乙方名下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

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

信用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

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

扣减用于还款。

4.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

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

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

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

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5.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

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

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

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

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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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

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对甲方的欠款,如账

户中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

方追索。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

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需

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汇

率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扣收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

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

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三至九年,另有

约定的除外。信用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

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至少50天前以约定方式通知甲

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

发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无论是否满足续卡

条件,到期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如有余额仍可继续使用。符合续

卡条件的到期芯片卡,甲方为乙方续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芯

片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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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

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

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

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欲

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

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芯片卡销户时电子现金余额应

为零,已销户芯片卡内如有电子现金余额则供乙方自行使用,甲

方不承担电子现金的返还责任。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

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

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

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

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

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

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

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

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

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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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我行及其分支机

构或关联公司、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银行

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

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八条其它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

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

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

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

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

失收取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

换卡手续费。普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金卡持

卡人享有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

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应承担相关

行为造成的损失。

3.芯片卡发生遗失时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甲方不针对

电子现金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电子现金遗失损

失。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时,原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不补发至

新卡中。

4.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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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因甲方

原因导致卡片损坏的除外。当芯片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甲方为

乙方换发电子现金余额为零的新卡。乙方如需使用原芯片卡内的

电子现金,须将原卡交回甲方,甲方在收到原卡45个工作日后

将原卡内的电子现金余额补发至新芯片卡贷记账户中。

5.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账单夹

寄宣传品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

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6.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扣除积分或

要求乙方退回赠送的礼品。

7.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

二审、执行)。

8.如乙方变更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应

在15日之内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

9.乙方如果选择速递寄送卡片,寄送费用由甲方代付,无论

信用卡是否激活,寄送费用将记在乙方第一期账单,乙方须按时

还款。

第九条关于联名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

况下适用。

2.乙方同意甲方在做好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将其个人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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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

3.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

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

服务条款。

第十条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

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

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

辖。

3.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如对合约

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45天通过约定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

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应视为接受修改。修改后的条

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章程》、信用

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进行

调整,通过甲方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

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

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声明

1.乙方已阅读并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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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

《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3.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邮储银行门户网站、电话、短信

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普卡级产品金卡级产品

年费免费(*特殊产品除外)

最高人民币300元/年,首年免年费,满足

一定用卡条件,免次年年费。(*特殊产品

除外)

挂失费20元/卡/次40元/卡/次

换卡费10元/卡/次(基本功能IC卡不高于10元/张)

卡片快递费20元/卡/次

取现手续费

(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

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10

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

最低15元

(境外透支取现)交易金额1%,最低20

(境内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

0.5%,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

(境内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

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

1%,最低15元

(境外溢缴款取现)交易金额的0.5%,最

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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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通知服

务费

3元/月/户;免费提供单笔500元以

上的大额交易短信提醒

免费

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补制账单费

自索取之日起最近3个月内(含)账单免费,最近4个月(含)至12个月(含)

内账单首次补制免费,补制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5元/次。

境内外调阅

签购单费

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ATM跨行查

询手续费

(境内)免费

(境外)4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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