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
法
201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
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
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
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
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
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
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
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
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
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
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
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
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
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
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
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
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
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
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
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
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
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
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
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
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
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
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
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
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
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
作,2012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
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
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
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
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
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
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
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
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
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
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
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
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
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
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
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
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
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
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
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
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
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
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
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
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
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
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
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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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
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
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
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
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
2012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2年
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
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
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
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
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
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
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
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
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
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年1月工资5000,按
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
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
2013年7月再发放。2013年1月实际取得所
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
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年7月取得的年终
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年7月实际取得时,
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
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
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
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
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
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
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
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
(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
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
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
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
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
发放工资5000元,2012年12月终按照绩效
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
计45*12=540元。
郑某2012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
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
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
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
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
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
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
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
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
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
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
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
元,2012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
得税。
王某2012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
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
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
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
「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
「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
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
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
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
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
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
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
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
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
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
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
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
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
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
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
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
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
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
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
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
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
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
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
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
「60000-706539」、
「96」。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
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
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
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
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
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
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
我们只有执行。华人文摘税收法律和政策文
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
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
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年终奖的纳税计算方法
1、月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要分别计算。
2、找到年终奖对应的适用税率
(1)如果月收入≧3500,用年终奖除以
12,用此结果匹配图1得到适用税率和相应
的速算扣除数
(2)如果月收入<3500,先用年终奖补足
月收入与3500的差额,剩余部分再除以12,
用此结果匹配图1得到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
算扣除数
3、年终奖个税=(年终奖-补足3500的差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上文的“月收入”指月应纳税所得
额,指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的金额。
二、【案例解析】
案例1:李小姐月收入5000元,当月发
放年终奖18000元,月工资5000元减3500
元免征额,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
(5000-3500)×3%=45元;年终奖18000元,
首先除以12个月为1500元,对应的适用税
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8000×3%=540
元。总计李小姐应缴个税45+540=585元。
李小姐年终奖是54000元,除以12个月
为45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
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
元。
张先生年终奖是54001元,除以12个月
约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临界点,超
过4500元至9000元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
扣除数55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1×
20%-555=10245.2元。
由此可见,张先生比李小姐的年终奖多
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
10245.2-5295=4950.2元。
年终奖一元钱临界点效应:发18001元
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54001元比
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108001元比
108000元多纳4950.25元;发420001元比
420000元多纳19250.3元;发660001元比
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
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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