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

更新时间:2023-03-15 07:06:2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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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
2023年3月15日发(作者:五龙口)

笔迹鉴定规范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

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

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

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

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

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

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

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

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

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

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

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

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

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

科学技术标准。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根据案发时间划分,

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

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

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

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

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正

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

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实验样本则是作案人或嫌疑人已经供认作案事实之后,为了认识物证笔迹的

变化,解释鉴定中的差异,核对口供的真伪而收集的样本。

二、收集样本的注意事项

1、收集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侦查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其

真实性负责。不能将送检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和样本颠倒。

因为样本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

实或弄错了有关。

2、收集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够更好地暴露出

被鉴定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

征从中找出一定规律,以便更全面的与检材进行比较鉴定,从而得出科学准

确的鉴定结论。

3、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

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4、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

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即样本的取得要合法。

5、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在提取文件物证时必须保证完

好无损。不得在样本随意涂抹、标记、加注等。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

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

“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

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

供原件扫描)(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

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

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

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

“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依据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

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

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

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

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

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

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

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

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臵关系;“立”字的运笔特

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

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臵关

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

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

六、分析说明

综合上述检验,根据人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笔迹特征规律及同一认定理论,

检材“XXX”与样本“XXX”的笔迹存在本质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充

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应予以否定。

七、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130)第2页

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不是XXX所写。

八、附件

鉴定材料复印件:委托书、检材壹页、样本叁页、笔迹特征比对表壹页、司

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注:委托送检的鉴定材料随鉴定意见书退还。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

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特别说明

1、鉴定意见仅对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2、在鉴定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操作和表述。

3、未经本中心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鉴定书(全部复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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