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3篇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1
授信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
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
【公司电话】
地址:
【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
联系人:
【法人】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居住地:
【当前地址】
电话:
【电话】
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
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
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
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
□可循环
/□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
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
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
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
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
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
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
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
%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
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
用或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
三、账户管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
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一
次性支付。
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
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务。
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
第五条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
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
第六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
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
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条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
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
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
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
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
分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
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
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
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
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
其未偿还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
息清偿为止,罚息部分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
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
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
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
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
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
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
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
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
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
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
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贷
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
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
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
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2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
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
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第二条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
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
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____日,付息日自每月____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
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
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
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
1.以个月为周期,以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循
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
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
请使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
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
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
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
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
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
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
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
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
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
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
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
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
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
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
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
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
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
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
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
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
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
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
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
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
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
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
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
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
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
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
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
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xx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
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
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
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
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
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
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
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
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
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
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
“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
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
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
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
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
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
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
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
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
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
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
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
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
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
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
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
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
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
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
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
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
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
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
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
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
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
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
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
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
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
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
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
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
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
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
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
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
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
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
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
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
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
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
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
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
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
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
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
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
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
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
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
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1,
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
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
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
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
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
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
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
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
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
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
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
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
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
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
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
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
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
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
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
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
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
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
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
定的担保。
第八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
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
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
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
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
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
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
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
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
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
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
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
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
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
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
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
收相应款项。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
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
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
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
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
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
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
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
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
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
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
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
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
或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
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
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
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
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
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
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
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
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
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
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
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
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
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
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
其他费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
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条交叉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
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
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
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
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
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
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
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
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
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
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
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
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
担的任何义务。
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
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
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
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
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
五、自助额度
(一)债务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为:)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
具。
(二)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
助额度为(币种)(大写)元整;自助额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贷款用途为。
(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项:
(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贰)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减%。
(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月/季/其他周期)计息,
每个公历(月/季末月/其他周期)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叁)其他偿还方式:。
(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
上浮%。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六、担保合同
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份,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九、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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