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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4 06:07:0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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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竞聘演讲)

食品召回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

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

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有证据

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

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停

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停止生产经营不

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止本行政区域内不安

全食品的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立、毒理、

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停止生

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停止生产

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

政区域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

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

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

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等活动

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或公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

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

食品交易会的组织者发现该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在线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发现,在线食品运营商

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不销售给消费

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

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

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通知或者其他方式知道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

全食品,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商应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不应主动召回,县级以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食品召回分为

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

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

将召回计划上报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

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将召回计划

上报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

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将召回计划上报当

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

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商应根据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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