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证明

更新时间:2023-03-14 05:37:2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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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旅顺口风景名胜区)

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

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

篇一:

病情证明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号病情证明书医师

签名备注:

到一楼门诊部、新农合办公室或放疗楼二楼医务科盖章。

篇二:

病情诊断证明书病情证明书兹有患者姓名、性别位:,现诊断

为:

。该患者在我院进行过一段时期(201X年10月—201X年4月)

的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病情反复复发,现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

一步治疗。特此证明!XX医院201X年4月26日

篇三:

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

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

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

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

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

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

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

(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

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

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

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

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

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

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

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

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

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

制度为准。篇四: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

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

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

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

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

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

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签名盖章。严

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

证明。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

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

(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

般每次不超过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

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

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

“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区根据需要至“一

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一站

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

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

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盖“医疗专用

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

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医务部、门诊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五:

医院疾病证明书XXX院疾病证明书XXX院疾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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