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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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跃层装修-珠宝奢侈品

制度管理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鉴别翡翠)

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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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

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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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战略

发展的需要,保障集团制度切实为集团经营管理服务,有效指引、规范

集团经营、管理行为,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公司

章程》、《企业发展纲领》和《企业文化大纲》的指引下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针对集团生

产、经营、管理等项活动的需要,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

用以调整集团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集团各片区

/地区公司、各项目公司及集团各控股、参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制定、颁布、实施.

第四条制度的制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等相关规定。

(二)维护集团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

营秩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以“惠人达己,守正出奇”的企业哲学为指引,以“解

决问题才有价值,有效劳动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为指针,保障制

订的制度切实有益于集团、集团各部门、集团内上下级之间的经营管

理活动。

(四)制度要既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

能满足集团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集团经营、管理

的目的。

(五)制度应当从集团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坚持立、改、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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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重的方针,正确处理不同部门、管线间的工作关系,正确处理全局

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六)编制制度的活动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保障制订时经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以实现集团利益为基

础的诉求表达,保障制度为集团员工知晓,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严

肃性。

(七)制度要做到要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

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

人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员工的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

(八)上层级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层级

制度相抵触,发生相抵触时下层级制度无效.

第五条制度的管理应当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

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团总部及其直管下属公司、代管公共部门的各项制度

的立项、起草、会审、评审、审定、颁布、备案、生效、失效、解释、

修改、废止等与制度编制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

度编制流程参见附件一《管理办法编制流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

(一)最终审批每个编制年度的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

(二)指定部分制度委员会成员,审批成员构成;

(三)最终审批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

(四)行使对制度最终废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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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集团实行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委员

会召集人由集团总裁担任,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召集

工作。

集团总部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地区公司经营班子成

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可以成为

制度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制度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9人(单数),监事会、董事

局法律顾问室各1人,董事会指定2人,其中相关下属单位人员不得

少于3人。制度委员会成员具体名单由委员会召集人草拟,董事会审

批确定。制度委员会成员变动导致成员不符合要求时,由委员会召集人

重新增补,报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十条根据董事会的布置和年度编制计划的需要,委员会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但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会

议,以检讨制度建设规划的进度及有关问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成

员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各成员应按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落

实。

第十一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制度建设规划、审定年度编制计划,并报

董事会审批;

(二)组织制度起草工作,确定制度起草主体,负责协调编制制

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主持对纳入年度编制计划制度草案进行会审、论证,评审

制度草案是否符合董事会对制度编制的目的和要求;

(四)在论证与会审中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各方面意见,

在维护、保障集团利益的前提下予以综合采纳;

(五)负责研究和解决制度编制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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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办事机构设在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

心,承担制度委员会议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准备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

(二)通知委员会人员参会,向会议参加人员送达会议材料;

(三)负责或组织会议的记录、拟定会议纪要;

(四)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部门是制度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把关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制度的下述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3、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4、是否与现行的制度重复或不衔接;

5、下级制度是否与上级制度冲突和矛盾。

(二)对正式制度的出台流程进行审查并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制度建设过程及执行过程的监督机构。参与

制度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提出制度建设提案和修改提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制度规定提出追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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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责任的建议,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处罚。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制度编制及出台的

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收集制度编制、修订提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发到各

相关部门提意见。

(二)在制度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制度草案的征求意见、论证及

协调修改、文字审核、定稿、报送等工作。

(三)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制度出台、修订所需的手续.

(四)负责组织各类制度的推广、培训工作。

(五)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

处罚。

(六)负责收集、汇总集团各部门及各基层部门执行制度的经验

和问题。

第十六条集团总裁办是集团已完成审批手续的正式制度的颁

布、存档、制度汇总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正式制度的发布公文并交信息办发布。

(二)负责正式制度的保管、存档。

(三)负责全集团制度体系的梳理、增改和维护。

第十七条集团信息办是集团已完成审批手续的正式制度的网上

公示、网上维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正式制度的在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统)上

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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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正式制度的在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统)上

的网上维护.

第十八条集团各专业部门是制度起草组织和执行部门:

(一)根据制度委员会的指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制度起草、修改;

(二)对各下属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按制

度进行奖惩的将事由和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处理;

(三)向集团领导汇报制度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

度建设立项申请。

第十九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制度的各项规

定,不得自行制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如因业务需要,在不违反集

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按需制订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和下属单位完成操作规程编制后应报集团

总部备案。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反

馈.操作规程不符合集团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请制度委员会

评审.在7个工作日内,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未有任何形式的反馈,该

操作规程视同有效并可予以实施。

第三章分类与效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度体系根据制度的效力不同分为三个层级: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制度体系参见附件二《制度体系

表》)

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是用以规范全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活动的通

用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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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性质可分为:基本管理制度类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类等。

(二)基本管理制度类是指各类规章制度中最根本性的制度,包

括制度管理、授权管理、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员

工基本行为管理等基本制度。

(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与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

各类专业制度。如房地产板块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营销

管理、工程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审核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制

度。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是为实施管理办法而制订的,用于规范具

体活动的专项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操作规程是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范围内制订的业务操作规则及程序文件,包括业务流程、操

作指引等。

第二十五条集团制度体系中,管理办法的效力高于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管理办法作为公司规范经营活动的基本制度,具最

高效力;实施细则应在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制定,与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无

效;操作规程及表格应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与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无效。

第四章立项

第二十七条集团实行制度编制年度制度,每一自然年为一制度

编制年度,每年10月至12月为制度集中修订期。

第二十八条集团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各专业部门和下

属公司认为需要编制、修改制度的,应当在新的编制年度开始前提出

立项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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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属内容:

(一)拟编制制度的目的、意义,可行性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拟编制制度的名称和制度规范中涉及的相关的部门;

(三)起草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三十条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编制、修改制度的立项

申请进行汇总,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本年度的立

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年度编制计划,经制度委员会议讨论

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团设立制度建设提案制.除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部门及员工均可以向提出制度建设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书

面提案形式直接提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制度立项及提案申请参

见附件三《制度建设立项(提案)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以部门名义提交的提案需经该部门第一负责

人审核.员工以个人名义提交的提案直接提交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

中心。

第三十三条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收到提案后于5日内交

相关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并纳入编制计划。

第三十四条所有制度建设提案的提出单位或个人须以事实为基

础,对现行制度执行存在问题、修订意义、修订意见等做出明确阐述,

提案内容应需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五条年度编制计划应当包括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起

草负责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年度编制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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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下一编制年度开始前,制度委员会对上一年度编制

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对于列入编制

计划但未能按期完成编制任务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就未能完成的原

因向制度委员会作出书面解释,并明确新的完成时间。

第五章起草

第三十八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制度,原则上由专业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系统的,应按照制度委员会批准确定的主办、

协办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十九条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起草负

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

起草工作。

起草制度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可由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

草小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十条起草制度,应当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制度实施的效果,保障制度能给集

团的经营管理带来好处。

第四十一条制度起草稿应当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制度涉及部门;

(四)制度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流程;

(六)相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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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奖惩办法;

(八)实施日期;

(九)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条款;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制度应当根据集团格式统一要求,保证条理清楚、结

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内容需要,分章、

节、条、款、项、目。

第四十三条为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制度相关内容真正落到实处,

在制度中应清晰界定各管理单位、主要岗位的责权,并以此编制责权划

分表作为该制度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为清晰反应管理活动过程,保证制度执行过程规范,

在制度中体现的核心流程应编制流程图,并作为该制度的附件。责权

划分表、流程图必须按照集团统一规定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五条起草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编制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三)现行的制度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

(四)起草过程;

(五)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六)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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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出台

第四十六条制度起草完毕后应当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根据不同

的制度类型按如下方式形成正式制度:

(一)制度的会审;

(二)制度的征求意见;

(三)制度的评审;

(四)制度的审定与签发。

第四十七条制度的会审:起草单位应就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组织

集团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相关人员会审,会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

业知识、资历和经验。各会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现有制度执行

状况提出专业意见,会审中对各方达成共识的方面可进行修改,无法

达成一致的部分在会审表中予以记明。(制度会审表参见附件四《制

度会审表》)

征求意见稿会审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集团人力资

源管理中心;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

人共同签署后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因制度的施行引起职责变更

的,还应当填写附件八《制度修订引起职责变化情况一览表》,同时

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制度的征求意见:人力资源中心将征求意见稿进行

意见征求,方式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

式,或通过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统)进行征求意见公示的

形式.对上述征求意见过程应由人力资源中心形成书面文件或电子档

案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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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制度的评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将制度的征求

意见稿对意见进行汇总后形成制度送审稿由中心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专家委员会及制度委员会评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详见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制度委员会的评审须提供下列材料与制度送审稿一并

报送评审:

(一)起草说明;

(二)各方书面意见原件;

(三)汇总的各方意见;

(四)有关会议纪要;

(五)有关调研报告;

(六)如需编制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

细则拟出台的时间;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制度委员会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会议方式进行综合

评审。制度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陈述制度修编目的、带来的好处、

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接受质询;制度委员会应重点评审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否遵循董事会关于本制度编制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充分征求制度相关主体的意见,并加以综合考虑;

(三)是否存在制度管理的空白点或与其它制度的交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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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与其它制度相协调、衔接;

(五)制度内容结构、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合乎统一要求.

(六)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七)是否具有可行性;

(八)是否符合编制技术要求;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制度委员会可以就送审稿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

见,还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再次进行调研。

第五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制度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

起30日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报告,对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协调过

程中的争议问题以及修改情况作重点说明,得出审查结论。由制度委

员会召集人签署的书面审查报告应当反馈起草单位。

第五十四条制度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委员会可以予

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编制制度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六)其他不宜提交制度委员会评审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制度送审稿经起草单位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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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制度委员会审查。

第五十五条制度委员会评审后应在评审表(参见附件五《制度委

员会评审表》)中加注统一意见并联合签名.起草单位根据讨论后的意

见修订,形成制度草案。

制度委员会还可以组织地区公司、项目公司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

理人员对制度草案进行模拟运行。根据在模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提出的意见,交起草部门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

中心将最终稿再报制度委员会审定。

制度委员会还可以将制度进行下发试行,根据在下发试行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交起草部门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后,由集

团人力资源中心将最终稿再报制度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六条制度的审定与签发:制度委员会在审定完成后应当

将制度草案配合报集团总经理审定后董事会最终审批.经董事会最终

审批的制度可以正式颁布。

第五十七条不同类型的制度形成正式制度程序如下:

(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涉及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

必须完成制度的会审、制度的征求意见、制度的评审、

制度的审定与签发程序后出台。其他不涉及上述事项

的管理制度可完成制度的会审、制度的评审、制度的

审定与签发程序后出台。

(二)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可完成制度的会审、制度的评

审、制度的审定与签发程序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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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颁布

第五十八条制度经审定与董事会正式签发后的正式制度按颁布

流程正式颁布.

第五十九条正式制度由集团总裁办以集团名义发布颁发文件在

集团范围内下发。

第六十条下发的正式制度通过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

统)进行公示.该公示形式具正式颁布制度的法律效力。通过该公示形

式颁布的制度对集团全体员工具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集团的全部员工通过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

统)阅读正式制度。

第六十二条正式制度还可制定成《员工手册》下发给员工,或

对涉及部门的管理细则、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成《岗位工作手

册》,下发给部门相应岗位员工.

第八章修改与废止

第六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国家法律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制度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二)因商业模式、操作流程、审批权限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

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制度中相关规定不适合集团经营管理需要,影响生产经营

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领导指示或会议纪要等形式

传达,需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五)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需增加制度中未明确或漏项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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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六)其它应予以修订的情况。

修改制度的程序参照制度编制的程序。制度修改后应当重新发

布,原制度应当明文废止.

第六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编制依据或者

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

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制度已取代了旧制度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废止的;

(五)其它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制度由制度委员会报董

事会审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新编制的制度可以替代旧的制度的,应当在新的制度中列出详

细目录,明文废止被替代的制度。

第六十六条修订的制度以制度修正案(参见附件六《制度修正

案》)的形成先行颁发实施,原制度或条款、相关文件应同时发文予

以废止.

第六十七条一定时间后各专业部门应汇总相关专业制度修正

案,并对制度进行统一修订,整理后下发,原下发的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制度废止的审批流程参照制度制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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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存档

第六十八条集团总裁办负责制度的存档。

第六十九条制度存档时应统一编号,存档文件应包括:

(一)制度设立或修改或废止的立案书面文件;

(二)制度的草案及会审意见;

(三)制度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及评审意见及模拟运行意见;

(四)制度的签发文件及公示、下发依据、签字文件。

第十章解释

第七十条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度委员会或由制度委员会指定的专

业部门.

第七十一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解释:

(一)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制度编制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制度依据的;

(三)制度之间出现矛盾,无法确定适用何种制度的;

(四)制度的规定与经营现实不符的。

第七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可以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交

解释申请书,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汇总相关材料后提交制度委

员会进行解释,制度委员会也可主动对制度进行解释.

第七十三条制度解释可以经制度委员会指定原起草部门起草,

也可由制度委员会起草。制度解释起草完毕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并

交董事会进行审查.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后,参照公布制度的程序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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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回复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制度委员会对制度作出的解释与制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一章执行监管

第七十五条集团编制的《制度管理办法》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各

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具有本制度管理监督权。

第七十七条制度执行情况应纳入各级组织及人员的考核。

第七十八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

电邮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员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培训

第七十九条集团各职能部门是专业制度的宣传推广部门;集团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培训平台搭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监控培训成

效的工作。

第八十条培训应达到的标准:基本制度应全员普及,专业性制

度应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公司各岗位人员通过制度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一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及各片区/地区人力资源中心对

公司新下发制度,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培

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并由人力资源中心保存好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集团各下属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颁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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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废止制度。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颁布、修改、废止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按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公司

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为使委员会顺利组建,在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

可由董事会指定人选组成委员会筹备组,负责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及委

员会的前期工作。

委员会筹备组的职责权限包括:

(一)拟订委员会组建方案;

(二)起草委员会管理办法、议事规程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和委员会筹建工作有关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五)筹建委员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若本办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适从相关

法律、法规。

第八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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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附件一:制度编制流程

附件二:制度体系表

附件三:制度委员会评审表

附件四:制度会审表

附件五:制度建设立项(提案)申请表

附件六:制度修正案

附件七:制度责权划分表

附件八:制度修订引起职责变化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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