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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

更新时间:2023-03-13 17:11:2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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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
2023年3月13日发(作者:钓鱼红虫)

反担保合同集合六篇

反担保合同篇1

抵押权人: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

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

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

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

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__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__号,房号6B,建筑面积

__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__号。该房产为

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

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

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

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万元)。

第五条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

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

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

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

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

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

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

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

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

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

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

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

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

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反担保合同篇2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抵押权人:(以下称乙

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

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业务,期限为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乙方为主

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为。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

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位于。基名称、数量、价值详见抵押物清单。(该抵

押物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

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抵押率为%,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

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

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

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

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

并消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

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

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

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

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

实现的任何情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

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

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

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到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特的他项权证书或抵押

权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执管。如甲方违反本约定造成抵押特登记记载的内容与

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

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约定在三日内到抵押权

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乙方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

记的义务。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

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

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

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

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

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

3)抵押特遭受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

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

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

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

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

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

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

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方

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

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保险手

续,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期限至少且必须长于乙方与主合同贷款人签订的《保

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限。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为该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

人,甲方应将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十一、清偿顺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

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

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

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

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

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

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

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

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

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

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

下的所有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

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

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

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

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不因抵押物未能办

理抵押权利登记而归于无效。对以上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

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

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

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篇3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

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

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月的

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

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

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

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

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

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

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

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

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

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反担保合同篇4

甲方(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与丙方(抵押权人)签订年月日第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

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

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

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

本金(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

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

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

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

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

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

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从丙方已

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

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

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

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篇5

抵押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

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

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

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

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

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

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

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

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

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

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

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

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

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

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

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

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

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

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

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

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

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

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

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

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

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

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合同篇6

抵押人[1]:__________抵押人[2]: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

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

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年月日-年月日)届满之日起,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

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

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

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

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

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

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

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执行费、评估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

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

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

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

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

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保险

7.1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

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

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

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负全部责任。

7.3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

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

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

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

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

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

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

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

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

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

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

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

关手续。

9.5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

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

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

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

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

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

11.3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

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

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

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

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

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

保责任。

12.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

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12.5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

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

承担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签字: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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