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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招生计划

更新时间:2023-03-13 11:19:03 阅读: 评论:0

投篮的正确姿势-幸福的小河

幼儿园招生计划
2023年3月13日发(作者:办理离婚的流程)

1/3

秋季期幼儿园招生计划范文

根据《××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发[XX]20号)、《关

于印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穗教发[XX]号)和

《关于做好××区XX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番教文[XX]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xxx街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xxx街中心幼儿园XX

年秋季招生工作计划如下。

一、招生计划及对象

(一)招生计划:小班2个班共50人,中班插班10人,大班插

班10人,合计70人。

(二)招生年龄

小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中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大班:XX年9月1日—XX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二、招生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申请入读xxx街中心幼儿园

1、适龄儿童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在xxx街辖区内工作的10所高

校在职教职工(即xxx街辖区内各高校在职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

理人员和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下同)。

2、具有xxx街4条保留村户籍且户籍住址登记在xxx街辖区内的

适龄儿童(户籍住址以派出所登记的为准,下同)。

3、具有xxx街户籍的楼盘业主适龄子女。楼盘业主及其适龄子女

的户籍须于XX年5月8日前转入xxx街道(以派出所的回执为准)。

4、xxx街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适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但逾期不报名或户籍未能在规定时间转入者,视作

放弃xxx街中心幼儿园学位处理。如遇上述1-4类适龄儿童报读人数

超过xxx街中心幼儿园招生的学位数,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入读名

单。

2/3

5、在解决上述学龄前儿童入读后,还有学位剩余的,可用于安排

具有xxx街4条保留村户籍但户籍住址登记在新造镇谷围新邨的适龄

儿童和不具有xxx街户籍的楼盘业主适龄子女入读。如报读人数超出

剩余学位数的,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入读名单。

三、招生原则

1、小班招生。按照《关于印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

通知》(穗教发〔XX〕号)中“自主招生比例XX年为%”的要求,经

研究,%自主招生名额面向户籍及住址均在xxx街的适龄儿童招生,如

报名人数超出%的招生数,则采取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学位,如摇号不中

的此类儿童,可再参加剩余的85%招生名额的摇号;85%招生名额面向

此方案“招生范围”中符合第1、2、3、4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如报名

人数超出85%的招生数,则采取摇号派位方式确定学位。

2、中班、大班招生。由于中班、大班插班招生人数较少,如报名

人数超出招生人数的,招生名额全部直接面向符合第1、2、3、4类条

件的适龄儿童进行摇号派位,不进行分批次摇号派位。

3、其他。如满足以上条件适龄儿童后学位还有剩余,则面向第5

类适龄儿童招生。双胞胎(多胞胎)报读按照番教文[XX]号文件要求

实施。

四、学龄前儿童的入园资格审查认定程序

1、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并现场初步审核。

2、初审通过后,填写《xxx街中心幼儿园入园报名登记表》;对

初审不通过的,进行有关政策解释、引导工作。

3、对申请材料再次复核,通过复核录取的名单予以公示;如复核

通过的适龄儿童超过每年级公开招生学位的,则采用摇号派位方式确

定入读名单,并予公示。

4、公示期过后,向正式录取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园通知书》。

五、工作安排

3/3

(一)《XX年秋季xxx街中心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将在xxx街

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根据招生方案开展现场招生工作。现场招生报名工作在XX

年5月9-10日进行(摇号具体时间待报名结束后再另行通知)。

(三)XX年6月日前发出《入园通知书》。提交入学申请并被录

取的适龄儿童,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的时间

另行通知),视为放弃xxx街中心幼儿园学位处理。

(四)新生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地点:××市××区xxx街中心幼儿园(广州大学城华工

南路20号)。

2.报名时间:XX年5月9日—10日,上午9:00—:30时,下午

2:30—4:30时(如在报名时间内未能前往现场报名的申请人,视为放

弃报读xxx街中心幼儿园处理。)

3.报名提交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xxx街中心幼儿园入园报名登记表》。

(2)适龄儿童户口簿首页和当页原件、复印件。

(3)适龄儿童父母户口簿首页和当页原件、复印件。

(4)适龄儿童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儿童计划免疫证》原件及接种记录页的复印件。

(6)提供适龄儿童的小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

(7)适龄儿童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8)计划生育证明(非广东省户籍人员,需提供适龄儿童生母现

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其首

页、第二页、“现居住地查验记录”页共三页的复印件;广东省户籍

人员,需提供适龄儿童生母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查验合格的《广

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其首页、“查验记录”页共两页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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