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

更新时间:2023-03-13 07:15:05 阅读: 评论:0

北京味-国际青年旅社

睡虎地秦墓竹简
2023年3月13日发(作者:甜酒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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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

基本信息

【名称】睡虎地秦墓

【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

【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

本段简介

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

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

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

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

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

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

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

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

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

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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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主要指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

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

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

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

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

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

条文。

墓主人简介

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

(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

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

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

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

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记

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预过“治狱”。墓

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

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

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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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但是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

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于秦律相同,也

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睡虎地秦简是弥足珍贵的历史资

料。

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

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

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

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

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

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

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

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

值。

竹简内容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

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

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

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

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其中法律部分记

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

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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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

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

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

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

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

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

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

条文。

各部分简介

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

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

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

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

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

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

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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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厘

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

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

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秦律杂抄: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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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

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

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

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

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

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

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

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分25节,

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

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

《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

《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

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封诊式是关于

审判原则及对桉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

定和桉例。

编年纪:共53简,位于墓主头下,简长23.2厘米,宽0.6

厘米。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前306

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

的生平经历等。

语书:共14简,位于墓主腹下部,简长27.8厘米,宽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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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为吏之道:共51简,位于墓主腹下,简长27.5厘米,宽

0.6厘米。内容主要是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日书:甲种《日书》共166简,位于墓主头部的右侧,简

长25厘米,宽0.5厘米,两面书字。乙种《日书》共257

简,位于墓主的足部,简长23厘米,宽0.6厘米,最后一

简简背有“日书”标题。甲种《日书》载有秦、楚纪月对照。

以下摘自《真秦始皇·仁定四海》

《汉书·食货志》说秦帝国是:男子努力耕作,仍然得不

到足够的粮食,女子不停地纺织,仍然没有足够的衣服。天

下的所有资财,都上交了国家。老百姓穿的是牛马般衣服,

吃的是狗一样的事物。

这就是通常我们说的,没日没夜当牛做马,还是吃不饱,

穿不暖。干的是牛马活,吃的是猪狗食

可是,这些形容词被用在所有朝代,只要攥文者对那个朝

代不满,都会用这样的形容词来评击。这种形容词虽然很容

易打动人,其实没有实际意义。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书说:秦则不然,用商鞅之

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与古。

此条比较具体,秦朝征收的赋税是过去的20倍,用这段

文字来证明秦始皇赋税过重,猛一看好象言之有据,不容置

疑。然而,细品,其实也是数字化了的形容词,到底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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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不知道。如果深究,便会发现其不免荒谬。

我们姑且不论董仲舒此言依据为何,单从文字分析,如果

是说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之后,把原来属于列候和贵族封国所

得,收归国家,造成国家税收大幅增加,田租、口赋、盐铁

之利,比过去增加了二十倍,尚可以讲得通;如果是说秦始

皇统一中国后,加重了百姓赋税,导致百姓上缴国家的赋税,

是古代先朝20倍,旧有矛盾的地方了。

孟子书“什一而税,王者之政”

意思是说,百姓收获十份,上缴赋税一份,是贤明君主的

做法。可见战国时期大家工人合理赋税是十分之一,同时也

说明,那些无道君主的赋税不止十分之一。

东汉的苟悦在《汉纪》中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

中正也”

苟悦说,古代上交收入的十分之一,是天下公正的赋税。

这说明,汉代也认同十税一的赋税标准。

让我们回到董仲舒“二十倍于古”这句话上,如果秦始皇

之前,赋税是十之取一,秦始皇增加了二十倍,收获十却要

交二十,请问还有可取的吗?如果取不到又如何形成了二十

倍于古?杀鸡取卵,连鸡都吃了也不够,明显违背常理。

即使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的那样,汉高祖完成统一之

后,曾下诏令,”轻田租,什五二税一“。十五分收成只上

交一份,十五亩地只上交一亩地的收成。这个税收比春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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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又要减轻了许多。可是,即使按照这个数据,再提高二十

倍,变成了十五亩地要上交二十亩地的收成,也还是荒谬的。

更何况,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诸侯各国、周天子的天下

远不像后来文字描述的那么仁慈。是税一根本做不到。

《管子》中就有“民食什五之谷”一亩地收成十份,百姓

只能得到一半。五成的收入要上交,在此基础上,还怎么加

收二十倍的赋税?

孟子是商鞅同时代人,《梁惠王上》记载,孟子道:现在

的朝廷征收百姓的生产所得过重,以致百姓上不能供养父

母,下不能养育妻儿,好的年成也要一年苦到头,如果有了

灾害,就可能穷困致死。

试想,在此基础上,秦始皇还怎么征收二十倍于古的赋

税?

徭役是加重还是减轻?

批评秦帝国徭役太重,经常被人们引用的《汉书·食货志》

董仲舒的文字。其中说:秦帝国一个男丁一生中服兵役一年,

服预备役或屯垦一年,然后每年值更卒一个月,只样的徭役

是先朝的三十倍

如果单看最后一句“力役三十倍于古”,不假思考得出结

论,可以。但是,如果上下文通篇分析,便会不屑。“一个

男丁一生中服兵役一年,服预备役或屯垦一年,然后每年值

更卒一个月,到50岁一共30个月,折合成两年半。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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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秦国男子一生的服役是四年半。现在很多国家的义务兵

役是四年,相差无几啊!

如果这样的徭役太重,是三十倍与古,诸侯列国的男丁只

服三十分之一的徭役,岂不是一生只要服不到两个月的徭役

了。那战国时期连年的战争,动辄动员几十万的军队,都是

什么人在承担兵役和徭役?

显然,董仲舒描述太过夸张,完全没有一个著名学者应有

的严谨,其目的无非是要把秦始皇形容成横征暴敛的暴君而

已。

百姓是愿意打仗,还是愿意打工

按长上述统计的说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位11年间,

共征发200万人从事战争、建筑、屯垦戌边。这其中有明确

数字记载的150万,合理想象100万,两者相加为250万。

那么,这个人数会不会造成秦国的徭役重于统一前的六国?

答案是:不会

因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前,投入战争的人数更多!

(1)秦昭王8年间有500万人从军打仗

从秦国的历史上来看,仅秦昭王四十三年至五十一年的8

年间,秦国与韩、赵、魏的战争,双方投入的军队按照《史

记》的记载,至少在350万以上。加上齐、楚、燕等国的常

备军队,整个中国当有接近500万的人在服兵役。

秦昭王四十三年,白起攻打韩国,拔九城,斩首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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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年,攻打韩国获得胜利。

四十五年,五大夫贲攻打韩国,占领十座城池。

四十七年,长平之战,白起大破赵军于长平,斩首40余

万。

四十八年王齕攻克赵国的皮牢城。司马梗占领太原。十月,

五大夫陵攻打邯郸。

四十九年十月,将军张唐攻魏。

五十年,张唐攻郑,拔之。王齕攻邯郸,不拔。二月攻打

韩赵魏联军,斩首六千,两万人溺水而死。

五十一年,将军撩攻西周,西周君走来自归,顿首受罪,

进献其邑三十六城,人口三万。秦王受献,归其于西周。

上述八年间,秦国一共有白起、五大夫贲、王齕、司马梗、

五大夫陵、张唐、将军撩七位将军,各率军队,在不同地方

发动17次大的战役,在这些战役中,仅有记载的斩首人数,

就达62万人。如果从白起坑杀赵国40万却仍攻不下邯郸来

判断,第一,白起能迫使赵国40万军队投降,其兵力至少

在40万以上;其二,仍不能攻克邯郸,说明赵国仍有足以

抗衡白起40军队的兵力。

最保守的估计,韩赵魏在这17次战役中,至少投入兵力

120以上,秦国也当有百万之众。同时,韩赵魏三国在不临

战的城市,至少也应该有100万军队处于戒备状态。也就是

说,八年间,中国至少有400万以上,接近500万的男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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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厮杀,或间接服兵役。

这是秦昭王时代,我们来看秦始皇时代。

(2)秦始皇二十三年当有500万以上服兵役

秦始皇二十三年,王翦率60万秦军攻打楚国,其后至少

应该还有60万人服徭役担任后勤保障,楚国也应该有相应

的军队与之对抗,故双方投入兵力和劳工者当有250万

与此同时,秦国在占领韩、赵、魏,以及燕国的部分地区,

当有重兵把守,以防叛乱,在齐国附近应有重兵防守,以防

齐国偷袭。同时燕、齐也会动员所有男丁,防止秦军来犯,

这样算来,整个国家也应该有500万以上的人或服兵役或服

徭役。

如果我们用500万的战争数字与秦始皇250万建筑徭役相

比较,无疑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兵役,徭役是大大减轻

了,伤亡更是大大减少。即使是数字相同,人们也毫无疑问

地宁愿去打工,不会愿意去打仗

四秦帝国的徭役是发工钱的

根据《睡虎地秦目竹简》的记载,秦帝国的徭役政策,不

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黑暗无道。老百姓服徭役并不是当牛做

马,诶打受骂。

1.徭役是有工钱的,有的徭役朝廷管饭

《秦律·司空》规定:有罪被判处罚款的人,或欠官府债

务无力偿还的,以徭役抵债的,每劳动一天折八钱。需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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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提供食物的,每劳动一天抵六钱。在官府服徭役依律由

官府提供食物,男子没天三分之一斗,女子每天四分之一斗。

徭役的工钱也可以折合成粮食。

“男人和女人为官府服徭役,男人每月发粮食二石,女人

每月发粮食一石半。如果从事劳动终止则停发。身高不足六

尺五的男人,每月发粮食一石半;因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劳

动,粮食减至一石。”

2.服摇椅期间官府可以配发衣服

《秦律·司空》规定,凡参加城旦春劳动的,按城旦春标

准给予衣食。隶臣有妻妾且为自由人的,应自备衣服。奴隶

被拘从事城旦春劳作的,由官府借予衣食。劳作时日未满而

死,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

《秦律·金布律》对发放衣服的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在

咸阳服徭役的,凭券向大内领取衣服。在其他县服徭役的,

凭券向所在县领取衣服。县和大内按照所属机构发放的票

券,依律发放衣服。

3.每户不允许同时征调两人服役

《秦律·戍律》规定,一家不能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主

管此事的县啬夫、县尉以及士吏,如果不按照律法规定同时

征调两人服徭役,罚款二甲。

4.冬季工作量减免三分之一

《秦律·工人程》规定,隶臣、下吏、参与城旦的人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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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器具的工匠,冬季减轻工作量,三天只需完成夏天二日的

工作量。

5.即使是犯罪以徭役抵债的,农忙也有40天假

《秦律·司空》规定,犯罪被判罚款二以徭役偿还的,在

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需各放假20天回家务农

6.随母亲在官府做杂役的婴幼儿,发口粮

《秦律》规定,没有母亲的婴幼儿,每月发粮食半石。虽

然有母亲,但母亲在官府从事零散的杂役,婴幼儿无人照料

二跟随母亲的,每月发粮食半石。

7.女人做擅长的工作,和男人同酬

《秦律·工人程》规定,服徭役时,男子的工钱高于女人

25%,但是女人在做针织等女人专长的工作时,每工作一天

和男人工钱一样。

上述文字是《睡虎地云梦竹简》中有关百姓服徭役的记载,

虽然不全面,但是能够起到窥视一斑二见全豹的效果。无论

是服徭役的百姓,还是以徭役抵债的欠债人或罪犯,至少法

律规定,官府必须保证他们的温饱。如果是一个月两石粮食

的工钱,应该说在那个物质缺乏的时代,是相当丰厚了。在

农闲时节承担部分徭役,既可以省下家里的粮食,又能有所

收益,至少不是下地狱。

基于上述资料的证据,在对比战争时期的徭役数量,说秦

帝国徭役过重因此造成百姓反抗直至秦帝国崩溃,难以服人

第15页

冰鹤曰:秦政到底是严还是松,这里我只想说几点。

其一:司马迁与历代统治者有夸大秦政的嫌疑,这是事实,

不过夸大归夸大,秦朝行得是苛政是不容置疑的。

其二:秦属水德,主阴,又重用李斯的严法治国,就难免会

行苛政。

其三:秦朝统一中国之前打了无数场仗,统一之后,全国的

人口数量肯定少了许多。人口少了,徭役再重,老百姓肯定

更难以承受。

其四:秦朝修长城,建阿房宫,造皇陵,期间死了许多人,

老百姓将劳力花在这些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上(对后世而

言,长城是有用的,但对当时的百姓个人而言,在他们心中

长城肯定会认为无用。)肯定会极其不满。

其五:秦朝只传了两代就灭亡了,一个被农民起义推翻的王

朝,归根结底总在其行政无道,不得人心。如若老百姓不失

去生活的依靠,不怎么会反?

所以,不管找多少证据,我都不相信秦朝行得是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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