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
道路交通的安全知识
一、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
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
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
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划于路段中时,作为行
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
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
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
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
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
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
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
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
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
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
道的标线。
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
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
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
的道路。
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
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六、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不走人行道。
2、在漆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横穿车道时,不在人行横道
线内通过。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是一种既侵犯车辆通行权利,
又对行人自身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行为。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
事故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违章行为
造成的。这一违章行为随处可见。这要我们加强交通法制观念,增
加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杜绝这一违章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行人不走人行
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可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
“骑坐”是指行人以跨着或坐着姿势停留在交通隔离设施上。比
如,行人为观看、照相或纳凉等需要,骑坐在人行道、车行道的护
栏上。
“钻、跨”是指行人以钻过或跨过的方式穿越交通隔离设施。比
如,行人在横过设有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的道路过程中,贪图捷径,
直接从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中间或上面跨过。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设置有人行护栏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
施。
2、在设置有车行道中心分隔栏或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的
道路上,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3、在设置有交叉路口导流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
通隔离设施。
4、行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骑坐或钻跨以关闭的铁路过口护栏。
5、在修改、举办集市等路段,设置有临时性交通隔离设施的道
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6、行人骑坐或钻跨由公安部门或委托的市政工程等部门设置的
其他各种交通隔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骑坐或钻跨交通隔
离设施的行为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他地方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是指行
人步行或乘车时或者孩子们在道路上玩耍,抛物进行有碍交通的行
为,其主要表现行为有:
2、乘车中,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
3、行人在车前车后急穿。
5、在道路上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等。
7、乘自行车或摩托车时侧坐或倒坐的。
以上各种行为往往危及行人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使其他车辆受到
影响和干扰,安全通行。甚至因此而发生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为
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畅通,每个交通参与者
均应增强交通法制观念,不在道路上进行非交通性的妨碍交通的活
动。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不听劝阻
的行为。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通勤车不听劝阻的
行为,是指乘车人在招呼出租车或等候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过程
中,站立在车行道上,并且拒绝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行
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设有公共汽车站台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
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2、在设有通勤车站点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
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3、乘招手上公共汽车的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从交
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4、乘车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且不听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
劝阻的。
以上行为既影响车辆的正常的运行,也妨害正常的乘车秩序,并
且对乘车人本身的安全也带来危险,由于行为人站在车行道上往往
只注意候车的车辆,而忽视了注意避让其它车辆,或者在造成乘车
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使进站车辆的驾驶员不容易发现险情,避之不
及,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证自身
的安全,乘车人必须严格遵守候乘车辆的规定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
对于这一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以上行为处
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
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
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
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应当迅速报警。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
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
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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