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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分期

更新时间:2023-03-12 15:14:40 阅读: 评论:0

腊梅几月开花-人交

苹果手机分期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阿里山神木)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XXXX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电

话:12345。

被告一:XX县XX手机店,住所:宿州市XXXXXXXXXXXXX街。

经营者:XX联系电话:12345。

被告二:XX,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XXXXXXXXXXXXXXXXXXX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2345。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4500元。

2、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3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为生活需要,于20XX年110月15日在被告开设的宝贝店铺上购买

二手苹果手机产品:Apple/苹果iPhoneX正品全网通4G无锁美版有锁8X三

网通苹果X分期,成色为:9.9成新,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

及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支付购物款为4500元。原告收到上述被告

处购买的二手苹果手机后发现,该二手苹果手机质量和被告淘宝描述严重不符,

成色根本不是9.9成新的,被告在网站上表明9.9成新机身极细微不明显痕迹,

频幕无划痕,接近全新机,而且该二手苹果手机屏幕有划痕,是完全不符合约定

产品,和被告网页宣传的完全不符合,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但被告直接拒绝,

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

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原告认为被

告并没有把产品的真实情况反映给客户,而且是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当原告需要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要求退款,被告却直接拒绝,属于欺诈行

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

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

行为,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4500元,依法赔偿原告135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二是被告一的负责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

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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