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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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承包商资格审核、选择、开
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加强公司对承包商
的安全监管,控制与外包工程有关的安全风险,防止由于外包工程原因发生安全
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依据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
油漆、保温、防腐、加工、土建等工程项目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内相关的职责部门。
第四章:职责
第四条:综合部负责承包商资格审查、风险识别的组织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承
包商施工作业方案的安全措施审定。
第五条:车间、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现
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出的隐患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发施工方进行整改并闭环
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承包商资格审查与风险评价,承包商施工方案审核、工程施
工技术交底、承包商队伍协调组织、施工质量监督、进度考核及项目验收、作业
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的入厂培训;车间为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现
场安全培训教育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监护等工作。
第八条:车间班组派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监督及作业监护工作。
第五章:承包商选择
第九条:综合部、生产部应对新进入公司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风险评价。
第十条:综合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承包商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应填写《承包商资格审核与风险评价表》。
第十二条:资格审核应审查供应商的如下资料:
1、承包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要求的其他证照是否
齐全有效;
2、外包工程是否在承包商取得的安全许可范围内;
3、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建设质量及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公司安全生产需要;
4、承包商以往的安全业绩表现。
第十三条:风险评价应识别承包商可能存在的如下风险:
1、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外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公司安全生产需要;
3、施工过程有无有效的安全监督;
4、售后服务是否具有保障。
第十四条:综合部应根据承包商资格审核、风险评价结果,建立《合格承包商名
录》,将合格承包商纳入名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部应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档案包括资格审核、风险评价等资料。
第十六条:《合格承包商名录》、《承包商档案》应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七条:综合部应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承包商,不得选用资格审核不
合格和风险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八条:严禁承包商在资格审核和风险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物资部不得
选用提供虚假资料的承包商。
第十九条:承包商的工程建设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
需求时,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
若承包商在资格审核和风险识别中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与其合
作。
第六章:承包商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所涉及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资料;
2.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审查;
3.与安全环保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得进入厂区作业;
4.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公司及车间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不得进入厂区
作业;
5.派员参加公司组织的技术交底;
6.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防穿刺工鞋等必要和适当的劳动
保护用品;
7.承包商安全负责人与车间安全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的隔离、清洗、置
换等措施是否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办理交付检维修手续;
8.当涉及临时用电、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危
险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9.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时,承包商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10.作业现场设隔离带或明显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11.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具、原材料;
12.所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注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作业现场根据国标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
符合安全要求;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漏电保护装置;
4、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确认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
示标牌或加锁,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5、保证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以及作业现场的梯子、
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完好;
6、作业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
置警告标志,夜间作业时设警示红灯;
7、承包商在厂内所有作业活动使用的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由本厂持有特种作业
证的电工进行操作,承包商不得私自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8、需夜间进行作业的场所,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9、清理作业现场影响作业安全的物品;
10、承包商所有特殊作业必须符合国标30871-20××的相关规定。
11、承包商作业应符合《检维修管理制度》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业结束后,承包商应进行以下工作:
1、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备、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将因检修需
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恢复其原有安全使用功能。
2、参与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承包商与车间有关负责人办
理作业现场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施工作业不得随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拆除、停
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等防护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现场验收合格移交前,承包商不得私自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不得私自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不得私自拆卸盲板。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下相关项的,处罚相关部门、个人或承包商,500-2000元。
1.在承包商资格审核和风险评价过程中,授意、指使或帮助、配合承包商编造虚
假资料骗取合格承包商资格的。
2.违反第六章中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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