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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2 11:39:01 阅读: 评论:0

叛逆孩子-变蒜的做法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吃火锅上火吗)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1

1、幼儿园设置幼儿专用保健室、隔离室。

2、保健室要阳光充足,不阴暗潮湿,光线明亮、通风、室内有防署保暖设施,

流水洗手设施。

3、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保

健室在大门口设置晨间接待室。

4、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

5、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需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

体重称、身高计、量板、药品、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出入登

记记录。

6、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保证与保健室不交叉污染。

保健室和隔离室须相邻或同室隔断。

7、隔离室内须有专用隔离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配2张隔离床,并

有小桌椅、玩具柜、痰盂等。

8、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和保教人中不得随便进入隔离室。上班时不得在

保健室整理财产物品、药品、台帐,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

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

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

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

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

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

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

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

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

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

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

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

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

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

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

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

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

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

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

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

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

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

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

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

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

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

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

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

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

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

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

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

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

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

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

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

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

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

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

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

(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

改变。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

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

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

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

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

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

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3

一、在幼儿园中的生活注意动静结全,要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制定合理

的幼儿生活作息表。

二、合理膳食管理

1、饭食管理: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管委,伙食费专人用。

2、科学喂养:制定要合理的食谱,保证足够的热量和营养素,抓好进餐管

理,让幼儿吃饱吃好。

3、饮食卫生。

三、幼儿体格锻炼

1、要有组织地经常和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

2、在正常天气下,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充分

利用日光、空气、水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特殊照顾。

四、幼儿体检查

1、入园检查:凡新生入园必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全面体验后正常者方能入园。

2、定期检查: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测体重,视力

一次,建立儿童档案率达100%。

3、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五、在校卫生消毒及隔离

1、环境卫生

2、个人卫生: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专人专用,饭前便后洗手,天天带手

帕,并正确使用,早晚刷牙,饭后漱口,勤剪指甲,勤换内衣。

3、消毒隔离制度

六、预防疾病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督促家长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的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七、各项安全制度

1、各项活动要以孩子为中心。

2、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现。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

4、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按上级要求,

设立保健档案。

九、建立家长联系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同家长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

召开家长会,经常问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定期出好卫生宣传窗。

十、园中环境卫生管理园内环境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平时每个班级的保育

教师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打扫;每月全园出动开展一次外环境的大扫除,不仅要将

角角落落的垃圾捡出扫净,还需对所有场地,塑胶地面进行冲刷,擦洗大型玩具

等,以始终保持整个幼儿园大环境明亮、洁净、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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