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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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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列入申报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福建土楼”文化遗
产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工
商、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
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
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
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的需要,组织编制“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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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
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
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
其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八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
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九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
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对不符合“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
境或者有碍“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
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二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保护监测制度,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福建土
楼”文化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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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福建土楼”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范围内应当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
坏和水土流失,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资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植物物种。
第十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
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
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接纳
游客,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造成影响。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规划,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
护范围内居民人口压力过大的,进行有计划外迁安置。
第十七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土楼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
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保卫、消防
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消
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维护,并做好
安全防范。使用时,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
地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保持
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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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乡规民约,做好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
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
污染环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标
志、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
有损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
和弘扬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
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依法纳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
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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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部用于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
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
金挪作他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包括--永定客家土楼:初溪土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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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永康楼。南靖土楼:田螺坑土楼群,河坑
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土楼:大地土楼群。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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