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场地墓坑探查与处理暂行规程
Q/XJ104-64
建筑场地不良土质探查与处理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本规程系根据建筑工程部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陕西省建筑工程厅
1962年编制的建筑场地墓坑探查与处理规程(草案),在几年来设计、施
工实践的基础上修编而成。在修编过程中曾由原主编单位修改并征求设计、
施工有关人员及老工人的意见。但由于以往经验总结和数据积累不够,尚
需在今后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总结,使更臻于完善,为此,各单位在试行过
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数据寄送西北工业建筑设
计,和我局技术处以便再次修订时考虑。
建筑工程部西北工程管理局
一九六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
节
建筑物及墓坑的分类
第二章墓坑探查
第一
节
探查方法
第二
节
探查范围
第三
节
探查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墓坑处理
第一
节
处理范围
第二
节
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五章技术安全附录一:基础受压层深
度表附录二:干容重、含水量及容重的关
系表附录三:墓坑处理方案举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
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是针对西安及附近地区湿陷性黄土及墓坑的特性而编写,适用于陕西关中地区建筑
场地墓坑的探查与处理。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墓坑的探查与处理如
设计单位无特殊要求时,应按本规程办理。注:墓坑的范围包括:墓
葬、填土坑、洞穴及井眼等,统称为墓坑。
第二条当建筑物位于地下有墓坑分布的地区时,必须将埋藏于地下具影响建筑物质量的墓坑的位
置、形状、深度、坑内填土的空实情况以及墓葬年代等探查清楚,然后根据工程需要加以
处理。
第三条在探查或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时,应即按照文物古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墓坑探查与处理的时间的确定应以满足施工进度,节约费用,避免冬雨季施工为原则。
1探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探察工作应在扩大初步设计批准,建筑物承重墙、柱及主要
设备位置完全确定后进行,管道下墓坑的探查工作,可在基槽开挖后进行。场地挖方较
多的地区,可在挖好后进行。
2处理时间。扎处理工作量不大及施工进度允许的情况下,以结合基槽开挖,一并处理为
宜,在填方较大地区,应在填方开始前进行。
第五条探墓工作尚未结束的地点,不允许取土或弃土及堆放材料,并严禁车辆及机械设备通过。
第二
节
建筑物分类及墓坑的分类
第六条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物按照其重要性、采用的结构以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陷的限制和低级
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应由设计单位规定分为甲乙丙三类。在设计五规定时则以下列分类为
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甲类建筑物:
(1)重大建筑物:国家重点工业、企业的重要厂房及关键性建筑物。如发电厂、动力站
等。重大的公共建筑物。如大纪念馆、大型剧院、大博物馆、大型的或高级的医院,重要
的政府大厦、宾馆等。
(2)在构造或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陷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例如精密或重大的设备基础,
重心位置很高的构筑物,有桥式吊车设备的露天栈桥等。
(3)大、中性工业企业有湿润生产过程的建筑物。例如冶金工厂及化工厂湿润生产厂房;
机械工厂的表面处理厂房;纺织工厂的染色机洗(要)厂房,造纸工厂的造纸厂房,煤气
洗涤塔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乙类建筑物:
(1)国家重大工业企业的次要厂房及辅助性房屋、一般工业企业的厂房,一般工业与民
用建筑物,例如多层宿舍、办公楼、教学楼、医院、食堂等。
(2)小型工业企业中有湿润生产过程的建筑物,该类建筑物与甲类建筑名称相同,但其
规模较小或重要性较低。
(3)其他不属于甲丙二类的一般建筑物。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丙类建筑物。
(1)半永久性或次要的建筑物如小型工业企业的次要厂房,一般的单层宿舍、办公室等。
(2)没有任何水暖管道的建筑物例如粮食仓库、一般成品仓库等。
第七条墓坑的分类:按墓葬年代分为近代墓与古代墓二大类;古代墓又按墓坑内充填土的密实程
度分为实墓、虚墓、空墓三种。
1按墓葬年代分类:
(1)近代墓:一般指明代以后的墓,墓内充填土未恢复原始结构强度。
(2)古代墓:指宋代及宋代以前的墓,墓内充填土已恢复原始土的结构强度。
2古代墓按墓内充填土的密实程度分类:
(1)实墓:直壁墓坑的棺木已经腐烂,墓土充实,空洞状态完全消失。墓内充填土的密
实程度或承载能力不小于附近天然土(如能测得干容重,则应大于1.38克/立方厘米)。
(2)虚墓:土洞或砖砌墓中棺木已经腐烂,墓土充实,空洞状态完全消失,但墓顶部
分土质松软,墓内充填土的密实程度或承载能力仅为天然土的80~90%者,(如能测得
干容重,则应大于1.32克/立方厘米)。
(3)空墓:墓室保持空洞状态或虽经充填,但墓内充填土与顶部尚有空隙或填土为松散
状态,或含水量过大,含有有机杂质等。
第二章墓坑探查
第一节探查方法
第八条探查墓坑通常使用特制的铁铲(俗称洛阳铲)或其他工具垂直向下打洞提取土壤,辨别土
质后鉴别有无墓坑。
第九条探查深度一般分为浅探与深探二种。
浅探:探查至天然原始土层下50厘米,打穿活土找死土,发现墓道找出墓室。深探:甲
类建筑要求探查至地面以下12米,乙类建筑探查至地下9米,丙类建筑探查至地下5
米(但不小于基础埋深下3.5米),直接找出墓道或墓室。如常年地下水位高于上述深度时,
可仅探至水位以上50厘米(近年来地下水位有显著上升的地区探至显著上升前的常年地
下水位以上50厘米处),如常年地下水位不能确定时,应根据建筑物等级按一般深探要求探
查。
注:
死土——指天然原始层土层(即黄土质砂质粘土II)。主要特征:呈褐黄色、有规律、顺
直的竖向孔道的柱状结构,不含砖瓦碎屑和其他杂物。
活土——主要有:
(1)耕土层:分布于现代地表面,一般厚30厘米左右,含大量草根、瓦砾等杂物。
(2)游土层:(荒土层即黄土质砂质粘土I)位于耕土层与天然原始土层中间。主要特
征:是黄褐色、块状结构或竖向孔道稀疏的不规律的柱状结构,含有少量的砖瓦碎屑
和其他杂物。
(3)墓内充填土:墓道及竖穴墓(朝天墓)填土:主要特征:近代墓墓道填土呈块状斑
点花纹(即将该地区所掘及的几层不同的土壤混合填入而成),无竖向孔道结构。
古代墓墓道填土。部分以恢复原始结构,呈稀疏的,大小不一无规律的竖线孔道结
构。
墓室填土:分淤土和坍土二种。淤土:地面水流经墓道,将墓道土带入墓室而成,
颜色与自然土同,无竖向孔道
结构。
坍土:墓顶土层坍落而成。如系大块坍塌,提取出的土壤仍为天然原始土仅可从
墓室底部的灰垫等辨别墓室的存在。如系小块土坍落,提取出的土壤可辨别出柱状结
构的破坏或歪斜等现象。
(4)井内填土:分窑洞用的通气井和已废水井。可能用净土或含有砖瓦灰渣等杂物的土填
入。
(5)河道填土:河底有淤泥。人工河道一般夹有较大量砖瓦等杂物。
第二节探查范围
第10条探孔布置形式:
1甲乙类建筑物。采用沿建筑物方向间距为1米,中间并加一孔的梅花形的方式布置
探孔(见图一)。
2丙类建筑物或重要管道。采用间距不大于1米并互相错开的行列布置探孔(见图2)。
注:重要管道系指重要的容水管道。如直径为300mm及300mm以上的给水干管。
第11条探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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