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009年5月11日发表了《信用卡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性质,也不能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刘明祥教授上述论文”心得体会之一”的博文。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骗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
骗罪的定性问题,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其中存在分歧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信用卡”的概念、认识、
理解存在不同看法造成的。
在我国关于“信用卡”的规定已经有过三次的历史沿革:
1、1992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2〕298号文件,颁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
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此时对信用卡的概念还不十分明确。但规定了其内容即:第十三条各银行发行人民币信用
卡必须附具章程,载明信用卡帐户中备用金存款利率、透支额度、透支利率等事项,以及办卡年费、挂失费等收费标准。第
十五条人民币信用卡透支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公司普通卡为5000元;各银行另行制定标准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27号文件,颁发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本办
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
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第十七条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
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第十八条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第二十一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第六十八条持卡人恶意透
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
发〔1992〕298号文)同时废止。
3、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9〕17号文件,颁发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本办法
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
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
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
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三)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账
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
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
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者注:该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专业法规,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刑法第196条规定,是
以《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六十八条、特别是第二十一条的含义进行制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信用卡无
疑是从广义而言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在现行刑法公布后进行修订的一项法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
及“银行卡”的概念作了较大的修订(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此时的信用卡无疑是从狭义而言的),故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
了关于刑法中的信用卡是否包含借记卡的争议。(编者注:何鹏恶意取款案的三抓两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为了避免因认识
分歧导致执法的不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参见刘明祥教授《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其二的内容)】【编者
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解释,决不是改变立法原意,而是进一步的强调了立法原意。】
有人提出,“何鹏、许霆用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是银行的借记卡,并非是信用卡,借记卡根本就不具有透支的功
能,怎么能说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呢?”。看来,这些人是非常不了解上述有关信用卡(银行卡)立法的历史沿革,也不了
解刑法第196条规定的立法历史背景,造成对刑法第196条的误解,而提出了疑问。因此在这里,本人认为刘明祥教授在《许
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文中的论述,十分精辟!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信用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刑法中所指的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从广义而言的。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信用卡解释】
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从狭义而言的。该办法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信
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
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
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银行卡: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提出来的名称。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
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编者注:这个概念与
原广义信用卡完全相同。所以可以说,银行卡的概念与刑法中所指信用卡的概念是完全相同的。也可以说银行卡就是广义的信
用卡!】
借记卡:也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提出来的名称。该规定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编者注:借记
卡是从信用卡分离出来的名词。)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
透支功能。(编者注:借记卡虽然不具备透支功能,但是借记卡发生了透支现象的事实,已经屡屡出现。)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19:5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85357192182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信用卡和借记卡.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信用卡和借记卡.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