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登记

更新时间:2023-03-11 19:21:4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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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登记
2023年3月11日发(作者:键盘失灵怎么办)

2021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2021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附解读)

2021年05月19日08:52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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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它们是农村居民组织家庭生活主要场所。那么

2021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是怎样的?

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

下:

2021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

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01号)印发以来,

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

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

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

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

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

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

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

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

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

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

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

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

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

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

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

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

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

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

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

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

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

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

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

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

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

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

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

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

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

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

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

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

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

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

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

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

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

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

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

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

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

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

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

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

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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