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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逐
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
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
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措施,
请示和答复问题,安排生产、经营、管理、建设活动,布置和商洽工
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办理公文,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克服形式主义和文
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公
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综合办公
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在公
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
各种秘密安全。“三密”文电要严格执行“三密”文电的管理规定,
指定专人保管和处理,并在规定范围传阅、使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二)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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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作法和要求。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
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
聘用干部。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
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工作,并需要上级单位批准执行的文
种。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
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对
某项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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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
抄送单位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
应当排列在前。
(二)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
明“秘密”、“机密”、“绝密”。
(三)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
“急件”,紧急电传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一般包括:代字、年号、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
办单位发文字号(公司发文代字详见附录)。
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单位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函件
的发文字只标注在横线下方右侧。
(五)上报的公文,应在横线上方左侧标注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
如有会签单位,应注明会签人的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
公文种类,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文件的标题,除转发的文种为“通知”时省略外,其它文种可
保留一级。如“转发××批复的通知”;转发的文种是通知时,为“转发
××的通知”。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
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以会议纪要名称为文头的)外,一律加盖印
章。联合发文,联合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发文的盖章顺序,应
与文头单位排列顺序相同。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
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传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
以通过日期为准,并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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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
标注主题词;下发的文件,应标注主题词表中规定的词。
第九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用纸应按国家标准为A4型,
左侧装订。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1、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公司股东单位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
文,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同合作伙伴互相行文。
2、公司领导讲话,应以内部刊物形式印发;建设工地生产调度
会等应印发专题纪要。
第十一条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
抄送越过的单位。向施工及监理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有关领
导及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行文。
第十三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
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对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
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可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五章公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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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收文处理
收文一般包括传递、签发、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
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分办
1、公司收文,凡需办理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按领导分工提
出拟办意见后,送相关领导阅批。领导因故不能阅批的,应电话请示,
并按领导指示先行办理,待有条件时,请领导补签阅批意见;一般业
务文件,按分工送各部门阅办。
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分文时应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
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办。
2、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
速退回综合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3、各部门收到重要的或领导指示的文件,都要先经部门领导阅
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的问题,主办部
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办理。
4、文件传阅后,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凡需要办理的,
由主办部门办毕后及时交还归档。
5、凡属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传阅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传阅,
有关部门不得积压,也不得横传。
(二)催办
1、对重要的和有时限要求的文件,综合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
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2、除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外,承办单位的领导也要及时催办,
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十六条发文处理
发文一般包括拟搞、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
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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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均由发文主办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拟稿。拟稿人应按发
文稿纸上的栏目要求填写清楚,并签署日期。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电力工业的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定,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
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
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括号。使用简称时,一般先
用全称,并注英文缩写。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
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拟稿均须由拟稿人(部门)录入计算机,待领导签发后将修
改完毕的文稿纸档及电子文档一并交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用以存档
及制作文件。
(二)会签
1、发文时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事先会签。
2、为加速文件运转,应在发文稿纸中注明会签时间和退文时间。
(三)核稿
各级领导要对文稿进行全面审核,严格把关。公司发文在送领导
签发之前,必须经综合办公室核稿;各部门的负责人要负责对本单位
草拟的文件进行初核,起到审核把关作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及
时退经办人修改或重办。
核稿的重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有关部门、单位是否已协商、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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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的要求、办法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
(四)签发
1、重要的请示、报告及公司管理制度和办法先送公司分管领导
审核,再送总经理签发。
2、一般发文按分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两位
以上领导,应送其他领导核签。
3、授权签发:便函、贺电、唁电等可授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代签。
4、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
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5、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
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五)凡工程管理的重要制度或办法,均由公司统一制发。
(六)建设工地机构对外联系重要业务、向上汇报工作等综合性
公文,应印制行政文件并使用行政印章,由各业务主办部门草拟文件,
部门(专业)负责人核稿、有关人员和部门会签、综合办公室复核、
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制发文件;一般业务联系等需
要行文的,由各主办部门草拟文件,部门(专业)负责人核稿、有关
人员和部门会签、综合办公室复核,公司分管领导或受其委托的人员
签发,使用各专业部门的印章。
(七)除非另有规定,建设工地行文均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文头、
信封、信笺等办公标示用品。
(八)在处理公文过程中,要灵活机动地采取传递方式,以提高
办文办事效率。
第十七条翻印
上级单位标有密级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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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件同正式文件一样管理。翻印
时,要注明翻印部门、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十八条签报办理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用签报。
(二)综合办公室为签报的管理部门。签报由报送部门起草并送公司
领导阅批。经公司领导阅批后的签报,由综合办公室返回报送部门或
送交有关的承办部门。
(三)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商协办部
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在签报中注明。
第六章公文立卷和销毁
第十九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
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音像)整理好,送档
案管理人员立卷。
(一)公文归档要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密和利用。
(二)公司所有公文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立卷。
(三)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
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
文件一并归档。
(四)所有部门和人员都应当及时地将办毕的公文返回综合办公室
文秘人员,个人不得保管任何应归档的公文。
(五)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
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两个人监销,保证不丢失,
不漏销。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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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外事等有特殊要求的公文处理,可按照有关部门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15:3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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