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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
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
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
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
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
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
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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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
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
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
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
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
务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
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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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
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
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
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
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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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
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
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
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
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
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
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
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
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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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
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
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
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
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
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
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
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
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
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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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
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
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
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
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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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
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
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
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
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
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
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
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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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
日发布的《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
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费标准表
2.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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