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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更新时间:2023-03-11 11:39:23 阅读: 评论:0

普洱茶泡法-理财入门

商品房预售合同
2023年3月11日发(作者:大白菜的做法)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通用10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一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

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

合同,通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担

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按揭纠纷案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

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随

主合同的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按揭合同的

目的是借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独立

的。其次,两者所生之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

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双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

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

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状况,即使购房合同

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影响银

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

有选择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但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

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

别是买卖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

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

后,亦可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

影响大,涉及当事人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

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

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行,发生诉讼时银行

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移。而

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

人享有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

购房人同意将该标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

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

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

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起诉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

延交楼严重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

但对于朝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

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

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

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

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3%的,应视为建

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约定

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

偿,以给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

凹凸不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

款就解除合同。对于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

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

办妥按揭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

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

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

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

同情况来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

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

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

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广州户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

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应视为合同目的不

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独立的合同,

在购房合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

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

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如购房人主张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1.如银行是发展

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

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守,另外购房人拒交

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可判决

解约。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

借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

重守约方意愿,不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3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

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法院参照情势

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

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

项的去向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

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

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

如签署了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

银行作为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

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

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

屋,购房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

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

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

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

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可考

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

变价,银受偿。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二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

房,达成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

面积差异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

建造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

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

内容另订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种

约定追究乙方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

济损失超过乙方支

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

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商品

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

房交付乙约。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

甲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含本数)至±%以内

结算房款;差异超过±%(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

方,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

整和修改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

补充协议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

合甲方售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

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

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

登记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

方,款房款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

各执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

意按下列办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七、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条住宅保修责任篇三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

和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具体品牌:,规格:。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

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卖人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与订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

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

日起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

责任。因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

应当与出卖人协议。

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应当已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验收合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

处理:

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按照第

十三条处理。

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并承担

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

标准的,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

建设工程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四

[摘要]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

易安全,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

品房预售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

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对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

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

生不动产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前,登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

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

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

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

备案登记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

于该登记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

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

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

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

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房屋是否被查封、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

等等,总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您可以基本放心啦,卖方的

人也好,房产的权利限人员都帮你检查过了,都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在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卖方则不能再和第三方再次签订买卖合

同了,因脑里有了备案了,如果您和卖方的合同不撤销,则卖方永远不能再将此房

卖给第三人了。

我们这儿所称的签订买卖合同,在行业也称为二手房合同备案。提醒一: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您们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您和卖方带

好双方身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1至4号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

案,并在经过备案并打印卖双方签字认可。

提醒二:

如果买卖双方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

中介公司并进行合同备案。经过中介机构备案后,则在过户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备

案了。目前,江阴具备介公司共有六家,分别是联众、联丰、五星、瑞德、嘉和、

天鸿六家房产中介。

提醒三:

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来办理过户的,非城区

范围的,所办理过户手续。

下面是二手房合同备案的相关知识:1、二手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

理有关问

(建住房〔20xx〕321号)并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旨

在进一步规范易市场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2、二手房合同备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网上备案。买卖双方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

时,必须提供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什么是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是指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二手

房网上备录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

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经房买卖合同信息,市民可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通过输入买受

人姓名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验备案信

4、进行网上备案有什么好处

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办法》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均须

进行网上是有效防止购房人误购查封房产、防止一房多卖、避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

操作等情形的发生。

5、网上备案会很麻烦吗

网上备案是个全新的操作模式,有个熟悉的过程,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按要

求提交有相关材料即可,具体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中介人员或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

工作人员来完成,应该的。

6、如何申请网上备案

目前我市在部分中介机构试点实施网上备案服务,其他有意向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

房保障和产管理科提出申请。

7、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操作员凭电脑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后,输入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姓

名后提交提示进行网上备案。

8、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以申请网上备案吗如何进行操作

可以,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备案服务。

9、网上备案后,当事人需变更或注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即视为网上备案完成。如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二手

房买卖双行变更或注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

口办理,由中介机构撮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

10、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备案的文件;

(2)为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网上备案信息,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现场全程了

解操作人为;

(3)网上备案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登记号,通过江阴房产信息

网对网上核实。

1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上备案的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怎么处理

应及时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或产权监理处投诉。12、备案的实

施日期是什么时间

自20xx年12月28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将二

手房买卖合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备案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和变更的

流程:

上面已经提到,自20xx年12月28日始,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

合同,均需案。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

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则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

共同到场)。

在办理时,可先至房产信息网的“政务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应

的表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申请表),

将申请完毕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原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申请表等

资料至房管窗口办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二手房买卖合同非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员

备案的)方共同提出申请,如合同是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操作,则需买卖双方、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三方一起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在填表过程中,需要注意:1、表格内的经纪机构意见一栏,请在至行政服务中心

房管窗口填好,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2、表格内的申请人签章栏一栏内的转让人

和接收人的签章,必须

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签证下,当面签字;3、此业务,必须当事人(如有

中介的,中介也需到场)共同前来办理;4、如买卖合同是对买方进行变更,如原

买方基础上需增加配偶等共时,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证件资料(如户口本、结婚

证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篇五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

售合同与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

预约合同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

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

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

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

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都有明确的规定,

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

般都很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

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

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

开竞价的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

所以,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

件,如粮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

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

第四,由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

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可以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

同。如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

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

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

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履行义务,合同终

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限”,

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

品房预售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

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

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

房预售合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

律效力。这样,作为预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

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

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

于分期付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

受方的经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

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

但商品房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

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

需要。而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

所谓远期交货合同,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

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

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

责任。

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

用往往需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

一方面,预售方常以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

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

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

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定处理,有的按当事

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地产管

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

的处理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

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

照一个固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

的严肃性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

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

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

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

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

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双方

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

国现行法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

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

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

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

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别。

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

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

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

合同)并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

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

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

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可以退还房款的,

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款的

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应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

进行强制拍卖,以拍预购方的房款。

条面积差异处理篇六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按照下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

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

之的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

日起日内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的_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

人支付违约金。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七

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

地址:邮码:电话:购买方(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身份证号

码:

地址:邮码: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述土地兴建XX,系定名,由甲方预

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XX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2,土地面积底

分摊2、公用分摊2、其他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

超过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XX售价为:单价元2,总金额币千百十

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

和利单方终止合同,将XX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XX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

量不合格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XX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

府主管部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XX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

须遵守中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XX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XX结构和用途,如有损

坏应乙方购置的X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XX,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

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

解决时,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年月日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返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八

出售方:(甲方)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国籍: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地块

编号:年,自起至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房。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其中公用分摊、其他)。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

但不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小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

定交付日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

量不合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

政府主管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

须遵守中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

有损坏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

解决时,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附表一、二(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九

甲方(卖方):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

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土地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构

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局批准上市

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

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房屋

(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

承诺书见本合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

权的总价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

测面积为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

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包括+%)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以上至+%(包括+%)时,超出+房屋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

收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

售款监管

,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元(大写):可冲抵2、年月日前/建设工

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3、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4、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5、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大写):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年月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款

的%,计币元。

(大写):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

的建设工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

息,逾期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逾期超

过天后,甲方第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按

逾期付款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

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偿。

3、。

第八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

规划管理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

如数退还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向乙

方支付违

第九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

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

第十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合同

外,甲方可凭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

乙方,乙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

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

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将

乙方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

价款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

金差额部分,由甲

3、。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

期限前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

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

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

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则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末按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

起视为甲方将该房屋已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均自该日起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

之日起继

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

件四确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

在办理房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建设工

程质量监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

免费修复

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

建设工程站/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

起,所产及房屋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房屋结

构和用途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第十八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

权利转移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

给乙方。乙方必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

予协助。

第二十条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办理价申请

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

甲方应承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取得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

上述事实件中的一切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其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之受让人、继承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

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定手续,并在有关

合同及文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

屋管理机构接获上述通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

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构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有办理房屋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

政府有关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

立补充条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清楚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

议,应协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各执壹份。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三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略)附件四《房屋使用公约》

或有关承诺书(略)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签署:签署: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一九九年月日

房屋交接书

年月日甲、乙双方对室(车位)进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室(车位)。乙方经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预售合同

规定的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同意接受。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筑面积

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

3、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币元。

(大写):。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

室商品房于年月日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1、关于转让价款的

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

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

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本合同权益

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条交付条件篇十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

处理((1)和(2)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人按日

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人支

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付违

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

同意后,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

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

实际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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