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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员

更新时间:2023-03-11 10:39:4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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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员
2023年3月11日发(作者:ps怎么瘦脸)

陕西师范⼤学⾸次职员职认定与聘⽤实施细则(参考

Word)

陕西师范⼤学⾸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11〕46号

为深化学校⼈事制度改⾰,努⼒建设⼀⽀⾼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员聘⽤暂

⾏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职员岗位设置

根据国家⼈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级⼗⼆档,即:

⾼级职员类分为三⾄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档岗位、三级职员⼆档岗位,四级职员⼀档岗位、四级职员⼆档岗位,五级职员

⼀档岗位、五级职员⼆档岗位,六级职员⼀档岗位、六级职员⼆档岗位;

中级职员类分为七⾄⼋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级职员岗位;

初级职员类分为九⾄⼗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级职员岗位。

⾸次聘⽤时,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员的数量确定。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

(⼀)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例掌

握。

(三)七级、⼋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例不超过50%,其中七级和⼋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1:1的⽐例掌握。

(四)九级、⼗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例为15%,其中九级和⼗级职员岗位数按⼈员现状确定。

⼆、职员聘⽤范围

凡符合聘⽤条件且2010年1⽉1⽇后在岗的以下⼈员均可参加⾸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

(⼀)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员。

(⼆)在⼀线直接从事学⽣思想政治⼯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书记、党总⽀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

以下⼈员)。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程、档案及新闻中⼼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员。

三、职员聘⽤条件

(⼀)基本条件

1.具备较⾼的政治素质和政策⽔平;具有履⾏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平,管理⽔平和组织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

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能够切实履⾏所聘任岗位的职责。除新聘职员外,年度考核均须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3.⾝⼼健康。

4.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般应具有⼤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初级职员

了解本职⼯作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作;基本掌握履⾏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

问题的能⼒;具有⼀定的⽂字、⼝头表达能⼒。

(2)中级职员

熟悉本职⼯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解决本职⼯作中实际问题的能⼒;熟练掌握履⾏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

法;具有⼀定的政策理论⽔平、业务研究能⼒和组织能⼒,有较好的⽂字、⼝头表达能⼒,能够独⽴撰写重要的公⽂和具有⼀

定⽔平的管理研究论⽂;具有指导初级职员⼯作的能⼒。

(3)⾼级职员

系统掌握履⾏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法,具有较⾼的政策理论⽔平和组织能⼒,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和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能够撰写重要的⼯作规划、⽅案、⽂件和较⾼⽔平的研究报告、⼯作总结,独⽴发表过有较⾼⽔平的管理研究论

⽂、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作的能⼒。

(⼆)任职条件

1.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聘⽤条件

四级及其以上职员的聘⽤⼯作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和有关要求进⾏。

2.五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经学校任命或聘⽤的正处级⼲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其中:

(1)现任正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档岗位;

(2)现任正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处级⼲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

员⼆档岗位。

其他申请五级职员⼆档岗位的⼈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①具有正⾼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5年及以上;

③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2年及以上且任副⾼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及以上;

④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9年及以上且任副⾼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及以上;

⑤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6年及以上且任副⾼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及以上;

⑥保留正处级⼯资的管理⼈员。

3.六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经学校任命或聘⽤的副处级⼲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其中:

(1)现任副处中任现职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档岗位;

(2)现任副处中任现职不满四年者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档岗位;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副处级⼲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

员⼆档岗位。

其他申请六级职员⼆档岗位的⼈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①在正科级岗位⼯作满15年及以上;

②在正科级岗位⼯作满10年及以上或在副科级岗位⼯作满15年及以上,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

③保留副处级⼯资的管理⼈员;

④具有副⾼级专业技术职务。

4.七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1)现任科级正职⼈员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

(2)其他申请七级职员岗位的⼈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①获得博⼠学位后,从事管理⼯作满1年;

②获得硕⼠学位后,从事管理⼯作满5年;

③获得⼤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作满10年;

④获得⼤学本科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⑤保留正科级⼯资的管理⼈员。

5.⼋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1)现任科级副职⼈员或获得博⼠学位的⼈员可直接聘为⼋级职员。

(2)其他申请⼋级职员岗位的⼈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①获得⼤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管理⼯作满6年;

②获得硕⼠学位后,从事管理⼯作满3年;

③获得⼤学本科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作满10年;

④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九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1)现任科员可直接聘为九级职员。

(2)其他申请九级职员岗位的⼈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①获得⼤学本科、研究⽣学历,试⽤期满,考核合格;

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③获得⼤专以下学历后,从事管理⼯作满4年。

7.⼗级职员岗位聘⽤条件

见习期或试⽤期满,且不符合上述定级条件的其他管理⼈员。

四、聘⽤办法与程序

(⼀)组织领导

学校成⽴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领导⼩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事⼯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

部门负责⼈组成。领导⼩组全⾯负责职员岗位设置、⼈员聘⽤及⾼级职员职级的认定等⼯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事处),成员由组织部和⼈事处相关负责⼈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职员岗位设置、⼈员聘⽤和职

级认定⼯作的⽇常事务。

学校成⽴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监督⼩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监

督职员职级评定与聘⽤⼯作,听取教职⼯意见,受理教职⼯投诉。

各学院(所、中⼼)、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成⽴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组,⾏政主要负责⼈任⼯作⼩组组长,成

员由本单位的党政班⼦成员组成。⼯作⼩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级职员职级认定的推荐⼯作、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的资格审

查、职级认定和聘⽤等组织实施⼯作。

(⼆)评定程序

1.本⼈申报。填写《陕西师范⼤学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申报表》,并向所在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组提交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组依据聘⽤条件进⾏资格审查,拟定职员职级认定与聘⽤候选⼈,并向学校领

导⼩组办公室推荐上报⾼级职员候选⼈名单及材料。

3.评审和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在审核汇总各单位上报材料后,对于各单位上报推荐的⾼级职员,经学校领导⼩组研究后,报

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结果。中初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作由办公室审查,报学校领导⼩组研究确定聘⽤结果。

4.公⽰结果。学校领导⼩组办公室公⽰⾼级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结果,同时受理相关申诉事宜。各单位职员职级认定与聘⽤⼯

作⼩组公⽰中级及其以下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结果。

5.发⽂聘任。公⽰期满⽆异议,由学校领导⼩组办公室正式发⽂聘任。

五、职员制过渡的有关规定

(⼀)学校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职员⼯资系列的⼈员、执⾏⾼教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的⼈员以及按A类⼈事代理新聘的

管理⼈员,全部纳⼊职员制度管理,以后按职员系列晋升职级,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次职员制过渡过程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员,可给⼀次选择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的机会(其分级条件

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条件执⾏),按照就⾼的原则确定⼯资,以后只能按职员职级系列晋升。今后晋升⾼教管理研究员

职务,必须有五级职员任职经历。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程、档案及新闻中⼼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员,纳⼊职员序列晋升职级后,仍可评定专业

技术职务,但其专业技术职务仅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不与国家⼯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挂钩。

(四)具有⼤专及以上学历,并在管理岗位上⼯作8年以上的⼯⼈,可申请相应的职员职级,纳⼊职员岗位序列并兑现相应等

级的校内津贴,但其⼯⼈编制不变,国家⼯资序列不变。

(五)管理⼈员中的专业技术⼈员过渡到职员系列后,其国家⼯资按就⾼原则确定,校内津贴按所确定的相应职员职级确定。

(六)⼀线专职辅导员在⾸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时,本⼈可选择纳⼊教师岗位系列或管理职员岗位系列进⾏管理,经学校确

认后本⼈不得再变更,其国家⼯资和校内津贴按所确认的系列确定。⼀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系列的具体选择确认⼯作委托学⽣处

实施。

(七)机关“双肩挑”管理岗位⼈员,纳⼊管理⼈员基数,不占相应的职员职数。

(⼋)提前离岗和退休⼈员按办理离岗和退休⼿续时的职称和职务状态,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职员职级。

(九)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对于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员,在计算从事管理⼯作年限时,其在读期间的管理⼯作年限按照两年折算⼀年计⼊。

(⼗⼀)近四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在本次认定职员职级时按下降⼀个档级处理。

(⼗⼆)因本⼈原因⽬前待岗、缓聘或长期病休者,暂不参加本次职员职级的认定,待其上岗后按本实施细则另⾏认定。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仅适⽤于⾸次职员制过渡,转⼊常态化后,职员职级的晋升将按《陕西师范⼤学岗位设置及⼈员聘⽤实施⽅

案》(陕师党发[2008]7号)之附件⼆《陕西师范⼤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员聘⽤暂⾏办法》执⾏。

(⼆)本实施细则经2011年6⽉1⽇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1⽇起施⾏。

(三)本实施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件精神不⼀致者,以本实施细则精神为准。其他特殊情况和未定事宜由学校职员职

级认定与聘⽤⼯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事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学

⼆○⼀⼀年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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