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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

更新时间:2023-03-11 07:22:3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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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
2023年3月11日发(作者:音乐课教案)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

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

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

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

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

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

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

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

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

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

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

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

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2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

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

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

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

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

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

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

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

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

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

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

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

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

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3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

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

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

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

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

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

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

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

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

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4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

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

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

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

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

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

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5

厕所是传播疾病、造成污染的地点之一,加强厕所卫生管理,是卫生工作

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厕所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条:厕所由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定期冲洗、打扫及消毒工作,每一天

不得少于一次,到达无臭、无蝇、无大便、无污水停积。

第二条:各厕所所需的消毒药水,由总务处负责发放,每周彻底消毒一

次。

第三条:总务处对厕所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状况,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并对其负责的班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垃圾、粪便处理办法:

1、每一天早、晚各清扫一次,全天务必每隔1小时用流水冲洗一次。

2、厕所内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定点收集垃圾,由各负责班级值日生定时

清扫垃圾,并及时将其运至垃圾场。

3、禁止将易塞物等垃圾扔进下水道中,务必扔在纸篓中,每一天有清扫

人员及时倒掉,地面打扫干净。

4、校内厕所的卫生打扫状况由总务处卫生处和学生会卫生部管理并检

查,由督导办监督。

第五条:打扫办法实施:

1、按级轮流,一大周换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该班打扫期间若发现厕所堵塞由本班负责处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时,提前到后勤处领取垃圾袋,要节省使用垃圾袋,不

可学杂费。

4、每一天早、晚要彻底清扫一次厕所卫生,保证厕所内地面上无垃圾、

下水道中无粪便。

第六条:处罚方法:

1、凡发现把垃圾扔进池内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由总务处和值日生监

督。扣班级10分。

2、凡在墙上乱写乱画者,一经发现罚款2元,扣班级5分。

3、值日生应将纸篓全部放到墙角,凡将垃圾桶放到路中央者扣该班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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