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
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
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
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
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
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盒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
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正式通过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
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国家制度。人民在数
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
主义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用户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用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
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对人民实行民主,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保证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
力,按照人人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实现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对敌人实
行专政,就是要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统治和镇压,以维护国家政权的
人民性。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辨证统一的,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
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
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
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
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
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
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
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要认真查处,不得压制和打击
报复。公民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对诬告陷害别
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
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
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
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而且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
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民主选举时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把本来属于人
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
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负责。
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
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的国家权力,而通过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国家的行政权、审
判权、检察权分别授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国家机关的合法性
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它们不能脱离或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
极性的原则,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与地方
人大极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
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充分自主权。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
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
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
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行程和发展起来的。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
施的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各政党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中国共产党都事先同民主党派和无
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
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均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以更好地参政、议政并发挥监督作用;在人民政协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举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
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
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也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经济制度对归
家性质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
国家与其他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
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
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
要标志。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
即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
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
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
集体成分。近年来我国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
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在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条
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
等多种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我国的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指的是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
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等事业,广播
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
形态等方面。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基本文化制度各不相同,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
性质。
文化建设指的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
条、二十四条扥条款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和
其他文化事业,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
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
思想。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作出相关细致明确的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各民族都
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
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
准。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
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
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
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
活动。
广播影视法律体系构成
广播电视法规体系框架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
机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宪法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违宪。然后是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规。也就是
说,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目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为龙头,以其他广播电视专项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骨干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
构架。
(二)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
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
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
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人员。凡达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会危害公
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
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
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性质、严重程度,广播电视播出中断的性质、时间长
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
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
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失。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
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定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
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
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处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
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
十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包括正常的社会主
义市场秩序。本罪在和观赏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
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
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
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本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情节严
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
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
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
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
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单位或单位告发就会
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
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
察院金额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
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
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
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
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主
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
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
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
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
提起公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
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
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
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
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
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
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
罪才可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
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明占用
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
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
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
成本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
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本罪在主
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
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
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
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
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从重处罚。
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
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
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
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属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
代理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
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
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
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
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
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
他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
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
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
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
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取消。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联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
正常的自然人,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行为能力以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和取消。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包括: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
誉。
(5)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依法享有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
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
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
狭窄,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己的荣誉称号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一
种民事权利。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政府、
单位或社会团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面评价。荣誉权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荣誉权的来源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贡献由有关单位
或组织正式授予的。其次,荣誉可以经一定程序而撤销,荣誉一经撤销或依法剥夺,荣誉权人即丧失
荣誉权,不再是荣誉权主体。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活的和保持荣誉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侵犯荣誉权的主要表现:
(1)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2)非法诋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权。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
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权的内容有:
(1)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
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2)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
行广告宣传。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
行使用。
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
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
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
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
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即著作权法,是关于著作权法律管饭的总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的。
著作权
著作权法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狭义的
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如出
版者、表演者、录制者,以及广播组织等对经过其加工、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相应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权利,一是人身权,主要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
品的完整性、修改已发表的作品等项权利;二是财产权,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
唱片、摄制影片、网络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
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著作权是一
种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
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
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保护期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
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
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依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的五十年,截止于
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
权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的四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但作品子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权利限制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规定了如下限制:
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
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
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位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方式。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
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
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
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表演者权利和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专有的复制发型全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
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
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
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
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
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
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
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密法》对立法目的、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主管机关、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等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990年4月25日,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
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
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范围
《保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机密。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这一条还原则规
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
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
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密级。
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
家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机密,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与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3)泄露绝密级国家机密的,
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
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
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
规范汉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具有普遍地指导意义,反映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三个“有利于”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就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和形式问题作出
的原则规定。
2、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及吉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表明国家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规
范:
1、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3、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5、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
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6、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7、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8、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9、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
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11、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
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
行培训。
12、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1997年8月1日由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务
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面调整广播电视相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在境
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应遵守该条例。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等活动。
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
视节目的机构。
禁止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
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
(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
内容。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遵守的原则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遵守真实、公正的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节目的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禁止制
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
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
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
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
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
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
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要求,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
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
《条例》也做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一、完善和细化了
《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使其在解决此类纠纷的时候更易被引用;二、较明确的
划分了侵权与非侵权行为的界限,有利于当事双方采取适当的对策及行动;三、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
的处罚标准,给法庭的审理、调解与宣判提供了更准确的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保护权利人权益作了规定: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
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
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
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
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
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
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
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合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许可。《条例》结合我国实际,规
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其一,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其二,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部队传输
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意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
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
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
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
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
播、重播和转播。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15%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乘以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二)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时间
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第五条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
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
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
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第六条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
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
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
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第七条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
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
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
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
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
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
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第十条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
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
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
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
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
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
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提供其播
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
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
转付。
第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依照本办法规
定支付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知识——经济学、社会学、文学常识
(一)经济学常识
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
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经济体制则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特定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和运行方式。经济制度反
映生产关系的性质,经济体制反映社会经济采取的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
础,它决定着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规定着它的发展方向。同一种经济制度,可
以采取不同的经济体制,不同的经济制度也可以采取相同的经济体制。因而,经济体制的变
化并不意味着经济制度的改变。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所采取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
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以市场为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以健全
的市场体系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枢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是指由国家中央计划部门预先集中统一地、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整个社会
主义经济资源的经济制度,它直接沿袭了苏联的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
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建国初期,我们在经济建设上逐步采取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符合当时中国的
实际状况的,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对于在落后的情况下成功地进行“一五”计划
建设,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了巨大作用。这种计划经济模式有其自身的特征与弊端。主要是:
所有制形式日趋单一化,排斥多种经济形势和多种经营方式;经济管理的决策权集中在国家
手里,企业知识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经济实体,或者说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经济管理的
基本方式是行政手段,经济计划主要是通过行政指令和实物调拨来实现,市场调节的作用非
常微小,甚至于没有市场调节;分配上实行统收统支,国家统负盈亏,企业吃国家的大饭碗
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日益巩固和发展,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在“一五”计划实施的后期就有所显现。而对于这种弊端的认识,又促使中国共产
党制定方针政策,进行经济体制的初步改革。实现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转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框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
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是在积极有效的国家宏观调
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创新,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它具有自身质
的规定性与基本特征。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传
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它已不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了,具有市场
经济的基本属性。
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指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他
们具有自主地做出作出经济决策的权力,并要独立地承担决策所带来的风险。这与计划经济
体制下由政府部门作出经济决策并承担责任的经济模式根本不同。
市场对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了各种市场,形成了统一
开放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各种经济资源由
市场来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来配置资源根本不同。
间接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各种非行政手段对经济
活动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这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根本不
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主要由各种法规进行规范。
在国际交往中,要遵循国际通行的惯例与准则。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形态。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
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
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
从经济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
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
从政治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政府有力地进行宏观调控
的市场经济。
从奋斗目标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这是因为:(1)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会使私人资本的膨胀收到制度的限制,凭借私人资本参与分配会被限制在
一定范围,避免私人资本的扩张。(2)经济技术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的自由
流动,有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减少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非劳动因素造成的个人收
入差距。(3)政府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性质,会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来防止和纠
正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市场改革的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
本框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
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和国际
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
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
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
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必须围绕这些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而有步骤地全面推进改
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
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
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应该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市场体系,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统一”是指市场体系在全国
范围内应该是统一地。“开放”是指市场对内和对外都是开放的,从而能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
由流动。“竞争”是指在市场体系中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必须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有序”是指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流动。
首先,要以发展要素市场为重点,清楚制约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各种障碍。
其次,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再次,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棉花等流通体制的市场取向改革。
第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指社会在做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
个人消费品。
按要素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使用者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
营中发挥的贡献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激发社会成员积极投身国家建设的热情。把按劳
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激发社会成员积极投身国家建设的热情,对加快经济
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依据,以规范和完善
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新兴企业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
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经济发展历史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
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的方向。其基本特征:
一是产权关系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
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
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极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
接敢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
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经济全球化
全球化是指超越构成现代世界体系的民族国家(包含社会概念)的复杂多样的相互联系
和结合。
经济全球化是指在现代科技革命和生产力巨大发展的推定下,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社
会分工和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化程度不断提高,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生产、
贸易、金融等经济活动日益超越出一国和地区范围而相互紧密联系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
用的因素是生产力。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国际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到一定高度,就进
入全球化阶段。
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使一个国家的大公司变为全球巨人,它的规模效益促进了生产力的迅
猛发展,与此同时,它在东道主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由于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生产要
素的最佳组合,对东道主生产力的增长也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这是经济活动全球化的积极一
面,也是主导地位的一面。然而,与此共生的还有另一面,那就是随着全球化而在全球范围
发生贸易纠纷、金融投机、毒品贩卖、走私活动、非法移民、环境污染等问题。解决这些问
题要求全球一体化,建立良好的全球贸易秩序、全球只需、资本流通秩序和国际社会秩序。
“全球化”是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性格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更体
现了中华民族走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雄心壮志。可以这么说,“全球化”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
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中华民族跻身世界民族之林的现实要求。
(二)社会学常识
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指某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或成分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这些基本要素的
特征和彼此间的关系可能会因社会而异,但它们却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框架。社会结构会限制
社会成员个人的自由,并通过有效地组织日常事务,从而为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社会结构最重要的成分是地位、角色、群体和制度。
社会化
社会化是使人们获得个性、人格,并学习其所在社会和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社会相互作用
过程。一个人从出生起就开始了社会化过程,并持续整整一生。社会化使人从“自然人”或
“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使社会、文化得以维持和传承。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媒是四种最重要的社会化因素,任何社
会文化因素的缺失,都会使个人人格的形成过程受阻,造成人格缺陷。
社会互动
社会互动指人们以相互的或交换的方式对别人采取行动,或对别人的行动做出反应的相
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之间进行着信息传播,一个人不断地意识到自
己的行动对于别人的效果,反过来,别人的期望也影响着他自己的大多数行为。虽然社会互
动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行为,但它并非只是在面对面的场合才发生,存在着间接社会活
动。
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使人们对群体或社会中拥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包括一整套与此身
份相一致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方式。它构成了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一个人可能拥
有许多身份,而每一个人身份都可能要涉及到扮演几种角色。与某一身份相联系的所有角色
的集合被称为角色集。
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定在特定情境下人们应该采取哪些适当行为的准则。它
将复杂的社会生活维系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按照约束力的强弱,社会规范可分为民俗和民
德。前者指不被认为具有道德重要性且不具有严格约束力的社会习惯;后者则是约束力较强、
要求严格遵守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系统核心道德观的规范。法律也是一种规范,通常属于民
德的范畴,是由国家颁布的用来管理人们行为的规范。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
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
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
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施以社会惩罚和重新教育的过程。社会
学研究中,一般在广义上使用社会控制这一概念。
社会群体
社会群体可定义为两个或更多的人通过持续互动构成的集合体,这些人有共同的认同,
而且对彼此的行为有相同而确定的期望。社会群体有两种基本类型: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
初级群体的特点是规模很小,成员可以通过直接的、亲密的和个人的方式进行互动,又称为
小群体。家庭、街头帮派、学校中的同伴都是典型的初级群体。次级群体可大可小,但其成
员彼此进行互动时感情上没有联系。
组织
次级群体一般都是正规组织,即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构建出来的社会群体。除了具
有明确的目的外,组织还具有劳动分工、权力的集中、成员关系经常变化的特征。
社区
对于社区的定义可以有两种略有不同的表述,其一是将社区理解成一个地理区域,居住
其中的人们具有某些共同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并通过对居住地及居民的认同感强有力地
联系在一起。另一种是将社区理解为居住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一群人,他们的生活围绕着
某种日常互动模式组织起来。这些模式包括工作、购物、娱乐等活动,以及教育、宗教、行
政等设置。
社会分层
社会分层是根据获得社会报酬的机会上的差异,决定人民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
属的一种持久模式。处在同一阶层的人在获取社会报酬上,有着相似的机会。社会分层是各
类人群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研究表明,社会分层有三个主要维度:财富、权力和声望。
现代化
现代化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转型过程,即社会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进入一个能够自我
维持增长和自我创新,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全面发展过程。
现代化概念通常包括三个关键要素:工业化、城市化和科层制化。
工业化指的是从人力资源到非人力资源的转变,以及进行经济生产的工厂体系的兴起。
城市化指的是人们从农村地区向工厂所在的城镇和城市的流动。
科层制化指的是大规模的正式组织的兴起。
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使用专业技能向有困难、有问题。需要帮助的个
人、家庭或社区提供帮助的专业服务。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和服务等
形式、向因精神或生理残疾、年老力衰、意外伤亡、失业、多子女负担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提
供旨在维持其最基本和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和商业保障不同,它是一
项国家责任。社会保障的形式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社会动机
所谓社会动机,就是指引起、维持、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
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直接原因,但它隐藏在行为的背后,是一种内部刺激。它为个人行为
提出目标,使个人明确其行为的意义,并为个人行为提供力量以达到其体内平衡。动机研究
中通常把动机的行程称之为激励。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是一种影响较大的动机理论。
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是人们在交往中心理上的直接关系或距离,它反映了个人寻求满足其社会需求
的心理状态。如果在交往中,双方各自的社会需求都获得了满足,就会产生近距离的心理关
系,表现出友好关系;反过来,如果一方或双方的社会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人际关系就会疏
远,乃至产生敌对关系。
从众行为
从众是指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或行为准则,放弃自己的看法,
转变原来的态度的现象。
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压力下,个体采取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冲突、增强安
全感的手段。从背后的心理状态分析,从众行为可分为表面顺从和内心接受两种类型。
大众心理
所谓大众是指以大众传媒为主要信息来源的无组织群体。大众心理就是以大众身份出现
的无组织群体的心理。主要的大众心理表现包括:流行(或时尚),即在较短时间内社会上许
多人都去追求某种生活方式。流言,即在人们中相互传播的没有任何确切证据的一种特定信
息。舆论,即在社会普遍关注的有争议的问题上社会上大多数人的
(三)文学常识
《诗经》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五百多年的诗歌311篇,现存305
篇。《诗经》分“风”、“雅”、“颂”三大类。《风》又名《国风》,是相对于王畿而言的天子治下各诸
侯的地方音乐。分为十五国风,共160篇;《雅》分《大雅》、《小雅》,是宫廷音乐,其诗多是宴乐饮
酒,朝会赠答;《颂》则是宗庙音乐,其诗多是祭祀祖先,祈求神灵。
《诗经》的产生历时500多年,地域分布几乎遍及当时的主要国土,其作者也几乎涵盖了社会的
各个阶层。《诗经》中不仅有周王朝乐官制作的乐歌,也有公卿、“士”、“君子”进献的乐歌,更有流
传于民间的集体作品。
《诗经》的最初用于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作为各种典礼、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观察政
治的得失成败和表达社会、政治的某种看法;三是一定的娱乐作用,但这种娱乐作用也包含着浓厚的
政治、道德的内容。到了孔子时代,《诗经》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诗经》的形式美主要体现在艺术技巧上,这些艺术技巧虽然大多与“赋”、“比”、“兴”的艺术
手法相关,但又不是这三种艺术手法所能包容的。《诗经》的艺术技巧很多,如描摹、通感、象征、排
比、拟声等等。
《诗经》对中国文学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在审美追求、表现方式等诗歌的基本品格方面为
中国诗歌奠定了基础。它是四言诗的鼻祖,后代的愈多题材类型的诗歌都从中取法。总之,《诗经》是
中国诗歌乃至整个中国文学的最为重要的源泉之一。
楚辞
“楚辞”一名原泛指楚地的歌辞,以后才成为以屈原创作为代表的楚地新诗体的专称。
西汉末年,刘向辑录了屈原、宋玉以及贾谊等人的《离骚》、《九歌》、《九章》、《招魂》等作
品,定名《楚辞》。从此以后,“楚辞”就成为继《诗经》以后的又一部诗歌总集的名称。
《楚辞》主要是屈原的作品,是屈原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楚辞》的主体,是中国最
为宏伟的抒情诗篇。
与《诗经》的“中和”之美相比,《楚辞》之美首先表现在对于生命情感的自由表达。《楚
辞》的赵燕点不在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在美政理想能否实现。党污浊的现实政治与他
理想的生命状态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他不是向现实屈服,二是坚持理想,生死以之。因
此,《楚辞》之美是冲破现实的理想的生命之美。同时,《楚辞》的浪漫主义的想象和直指本
真情感的审美追求也为后世文学提供了不竭的源泉。
《史记》
《史记》是我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历史著作和杰作的文学作品,被鲁迅先生称为“史家之
绝唱、无韵之《离骚》”,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历史散文已全面成熟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也标志着散文艺术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司马迁,“史官世家”之后,父亲司马谈也曾在汉武帝
时期任太史令。
《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它记叙了从黄帝到汉武帝太初年间大约三千年的历
史。全书共一百三十篇,由八书、十表、十二本纪、三十世家、七十列传五个部分组成。“本
纪”记载历代帝王的政绩,“书”是记载天文、历法、水利、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的专史,
“世家”主要记述贵族王侯的事迹,“列传”则是不同类型、不同阶层的人物传记。在这五种
体例中,以本纪为中心,其他体例与之配合生发,使之成为一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成一家之言”的伟大著作。
《史记》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艺术特征,就是司马迁不是客观冷静地叙述历史,而是饱蘸
了自己的个案情,爱憎分明,褒贬无碍。这一特点使得《史记》不仅成为史家不可逾越的范
本,还使其跻身于中国最伟大的文学作品之列。
乐府诗
所谓“乐府”,本来是指主管音乐的政府机关,最早应该是始于秦代。在后代的使用过程
中,“乐府”一词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场合有着不同含义。汉代曾把在乐府机关中配乐延长的诗
歌成为“歌诗”,但这种“歌诗”在魏晋以后被称为乐府,同时,魏晋六朝时期用乐府民歌的
旧题写作的诗歌,无论是否合于音律,统称为乐府。唐代以后,对“乐府”诗歌的要求进一
步放宽,那些不论是否依照乐府民歌的旧题写作的诗歌,只要具有乐府诗歌的某些特点,就
可被称作“新乐府”或“系乐府”。
汉乐府名额在内容上有以下特点:第一,真实、生动、深刻、形象地反映了下层劳动人
民的苦难生活,如《妇病行》、《东门行》等。第二,深刻地反映了战争和要以给人们带来的
苦难,如《战城南》、《十五从军征》等。第三,表现了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和对不合理的婚姻
制度的抗议,如《江南》、《上邪》、《孔雀东南飞》、《白头吟》等。另外,还有一些诗是表达
劝诫的,如《长歌行》等。
现在流行的乐府民歌,多数为东汉时期所作。汉乐府“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的特点使
它冲破了《诗经》的类的表现方式和温柔敦厚的审美品格,其对现实的深刻地反映、强烈而
急切的抒情、雄健明朗的风格、深挚细腻的情感、自由不拘的形式,使它不啻事故中国诗歌
史上的一次深刻革命。如果没有汉乐府民歌,后代诗歌的发展机会是不可想象的。
唐诗
一般来说,诗歌意义上的“四唐”的分期,是指将高祖武德时期至玄宗开元初看作初唐,玄宗开
元年间至肃宗宝应年间划为盛唐,代宗广德初至穆宗长庆年间归为中唐,敬宗宝历初至唐亡视为晚唐。
初唐:从贞观后期到武则天当政时期,初唐诗坛上出现了一大批著名的诗人,其中包括“初唐四
杰”、刘希夷、张若虚、陈子昂、“文章四友”,等等。
“初唐四杰”是指初唐时期的四位诗人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他们之所以内合称为“初
唐四杰”,是因为他们再当时是一个较有影响的诗歌革新流派。
王勃,“初唐四杰”之首,27岁时缩写的《滕王阁诗序》是词赋中的名篇,序末所附的《滕王阁
诗》则是唐诗中的精品,他的《送杜少府之任蜀州》一诗,更是公认的唐诗极品,其中“海内存知己,
天涯若比邻”两居室唐诗中最能渗透古今、撼动人心的千古名句。
杨炯,以“边塞诗”和“从军诗”著名,所作如《从军行》、《出塞》、《战城南》、《紫骝马》等,
表现了为国立功的战斗精神,气势轩昂,风格豪迈。
卢照邻,现存诗近百首,近体诗占了大部分,表现出对声律的自觉追求。
骆宾王,名作《帝京篇》为初唐罕有长篇,当时以为绝唱。代表作还有《在狱咏蝉》、《从军中行
路难》等诗。
陈子昂,代表作《登幽州台歌》。
盛唐:至开元年间,随着文人阶层的进一步扩大,一大批中下层的诗人,如孟浩然、岑参、李白、
杜甫等人涌向诗坛,从根本上改变了初唐诗歌的状况,形成了真正的诗歌高潮,这就是盛唐。
孟浩然,与王维一起开创了山水田园诗派,代表作有《过故人庄》、《耶溪泛舟》、《采樵作》等。
王维,以山水诗成就为最,与孟浩然合称“王孟”,代表作有《少年行》(四首)、《观猎》、《送元
二使安西》等诗。
盛唐时边塞诗勃兴。在盛唐边塞诗人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岑参和高适,另外还有王昌龄、
崔灏、王之涣等人。
高适,唐代著名的边塞诗人,与岑参并称“高岑”。有《高常侍集》、《中兴间气集》等传世。共有
七言古诗30多首,代表作有《别董大》、《塞下曲》、《邯郸少年行》、《古大梁行》等诗。
岑参的边塞诗创造出了一种奇雄孤秀的艺术风格。代表作有《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走马川行
奉送封大夫出师西征》等。
王昌龄,被称为“七绝圣手”。代表作有《从军行七首》、《出塞》等诗。
王之涣流传下来的边塞诗很少,但《凉州词》、《登鹳雀楼》两首诗脍炙人口。
李白,号青莲居士,有“诗仙”之称。李白是盛唐的一个高峰,是浪漫的代表,是诗的化身。代
表作有《蜀道难》、《望天门山》、《早发白帝城》、《望庐山瀑布》、《将进酒》、《梦游天姥吟留别》、《古
风》(十九首)。
杜甫,自称少陵野老或杜陵布衣,有“诗圣”之称。杜诗的风格多样,但从整体来看,沉郁顿挫
是杜诗的基本审美特征,如《望岳》、《房兵曹胡马诗》、《蜀相》、《春夜喜雨》、《闻官军收河南河北》、
《旅夜书怀》、《秋兴八首》、《登高》等就是这方面的杰作。“三吏”、“三别”等诗则是反映现实的代表
作。
中唐:中唐前期的诗坛在诗歌发展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元结、顾况的新乐府诗开启了白居易的新
乐府运动。并在后代的诗歌中形成了绵绵不绝的传统。
白居易,号香山居士。白居易将自己在51岁前写的1300多首诗分为讽喻、闲适、感伤、杂律四
类。最有价值的是讽喻诗,如《卖炭翁》、《上阳白发人》等就是这类诗歌的代表。另外《长恨歌》和
《琵琶行》两篇叙事诗以及《赋得古原草送别》等都是他的代表作。
与元、白诗派同时,中唐还出现了韩愈、孟郊诗派和柳宗元、刘禹锡、李贺等诗人,使中唐诗歌
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局面。
韩愈不仅是杰出的散文家,还是在中唐诗坛上能够别开生面的诗人,他和孟郊诗风相近,尚险尚
怪,又多联句之作,时人称之为韩孟诗派。
刘禹锡,代表作有《元和十年自郎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乌衣巷》、《石头城》等。刘禹锡
还在贬谪期间努力学习民歌,现存《刘梦得集》的两卷乐府诗就是他在这方面的成就,如《竹枝词》。
与刘禹锡同时被贬的柳宗元不仅是古文运动的主将之一,还是优秀的诗人,《江雪》、《南涧中题》
等都是他的名作。
李贺,《苏小小墓》、《金铜仙人辞汉歌》、《李凭箜篌引》、《雁门太守行》等都是他的代表作。
晚唐:从文宗太和、开成至唐亡的七八十年间,文学史上一般称为晚唐时期。杜牧、李商隐、皮
日休、杜荀鹤等人时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
杜牧,杜牧与李商隐是晚唐诗坛上杰出的诗人,人称“小李杜”。《过华清宫绝句三首》、《赤壁》、
《题乌江亭》、《泊秦淮》、《江南春绝句》、《山行》等诗杜牧的代表作。
李商隐,代表作有《贾生》、《北齐二首》、《锦瑟》、《无题三首》等。晚唐的诗多以艳体与曲笔写
深情与苦调,在浓厚的感伤情绪与悲剧意识中展示精工细小、精密深邃的意境,李商隐是其杰出的代
表。
皮日休,他的《正乐府十篇》和《三羞诗》揭露了黄巢起义前夕的社会现状,具有很强的社会意
义。
杜荀鹤的300多首诗对当时的各种混乱黑暗的现实都有所揭露,对劳动人民表示同情,如《中山
寡妇》、《再经胡城县》等。
宋词
宋代文人地位很高,政治也相对比较轻松,再加上宋初百年承平的局面,所以晚唐五代
以来的绮靡的词风此时有所抬头,但更多是表现闲情逸致,而没有五代词的繁缛与感伤。晏
殊、晏几道父子是这种词风的代表。
晏殊,世称晏元献。著有《珠玉词》,有词122首,绝大部分是小令。其词多表现优游的
生活和幽微的心境,在艺术上既珠圆玉润,又显得清新自然。如《浣溪沙》(一曲一词一杯酒)、
《踏莎行》(小径红稀,芳郊绿遍)等。
晏几道,晏殊幼子,字叔原,号小山,著有《小山词》。其词多反映歌女的生活,并表示
同情。如《临江仙》(梦后楼台高锁)、《鹧鸪天》(彩袖殷勤捧玉钟)等。
较早开拓词境的是范仲淹和欧阳修。范仲淹,字希文,苏州吴县人,为北宋著名的政治
家和文学家,并不以词知名。但流传下来的为数不多的几首词却已经廓大深沉,很受重视。
代表作有《苏幕遮》(碧云天)、《渔家傲》(塞下秋来风景异)等。
欧阳修存词200多首,主要收在《六一词》和《醉翁琴趣外编》中,有《生查子》(去年
元夜时,花市灯如昼)、《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等。
柳永,著有《乐章集》,传词近两百首。叶梦得《避暑录话》说:“凡有井水饮处,即能
歌柳词。”柳永是北宋第一个专门写词的作家,在词的发展史上有着u的贡献。《雨霖铃》(寒
蝉凄切)、《八声甘州》(对潇潇、暮雨撒江天)都是他的代表作。柳永词在词史上的贡献首先
在于他发展了慢词。
苏轼,号东坡居士。苏轼处于宋词发展的关键时期。苏轼一生作词可考者350余首,《念
奴娇.赤壁怀古》、《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等是他的代表作。苏轼在词风上的贡献还在于他
创立了豪放派词。
比苏轼稍后,北宋后期的词主要向婉约和注重声律方面发展,出现了秦观、贺铸和以周
邦彦为代表的大量派词人。
秦观,现存诗80多首。秦观词的内容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表现爱情。第二,书写
迁离之苦。第三,怀古词、纪梦,此类词为数不多,只有《望海潮》(星分牛斗)、(秦风苍翠)、
(梅英疏淡)、《好事近》、《满庭芳》、《雨中花》等,但往往寄托兴亡之慨、词境俊洁,审美
价值很高。
周邦彦,晚号清真居士。著有《清真词》。《苏幕遮》(燎沉香)、《西河.金陵怀古》等是
他的代表作。
词在南宋继续发展,并出现一批杰出的词作家和流派。南宋前期的词人主要有李清照、
张孝祥等人,接下来便是著名爱国词人辛弃疾和辛派词人。
李清照,自号易安居士。著有《漱玉词》,但已散失,现在辑录的词有70多首。
李清照的词以难读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的词如《点绛唇》(蹴罢秋千,起来慵整纤纤
手)、《如梦令》(常记溪亭日暮)都极富生活情趣并且散发出清新自然的气息。后期的词以女
性特有的敏感心灵,将国破家亡的沉痛,夫死流离的伤悲与孤寂表现的深切动人,如《声声
慢》(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等。
姜夔,代表作有《扬州慢》(淮左名都,竹西佳处,解鞍少驻初程)等。
辛弃疾,代表作有《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摸鱼儿》等。
在艺术上,辛弃疾一扫“诗庄词媚”的旧习,创造出雄奇廓大的意境。
唐宋八大家
唐宋八大家的出现,开创了中国散文的新阶段。唐宋八大家中,除了韩愈、柳宗元生于
唐代外,其余六人都是宋朝人。
韩愈,字退之,河阳人,祖籍河北昌黎,世称韩昌黎。唐代杰出的文学家、思想家,古
文运动的领袖,“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的一生创作了丰富的散文,从体裁上大致可分为论
说文、记叙文和“杂著”三类。在论说文中,著名的“五原”(《原道》、《原性》、《原毁》、《原
鬼》、《原人》),以及《师说》、《马说》、《进学解》是其代表作。记叙文以《张中丞传后序》、
《柳子厚墓志铭》、《蓝田县丞厅壁记》、《祭十二郎文》、《试大理评事王君墓志铭》等为代表。
在“杂著”中,以《送李愿归盘古序》、《送董邵南序》为代表的赠序体散文,以“杂说”为
代表的散文,都非常出色。韩愈的作品都收在《昌黎先生集》里。
柳宗元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祖籍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市),世称“柳河东”。古
文运动的主将之一。从体裁来看,柳宗元的散文可以分为议论文、游记、传记和寓言。其中,
议论文最能表现他的思想,代表作有《贞符》和《封建论》。柳宗元的山水游记也非常有名,
代表作有《永州八记》。人物传记和揭露现实黑暗方面的代表作有《段太尉逸事状》、《捕蛇者
说》等。
欧阳修
欧阳修(1007-1073),字永叔,号醉翁,又号六一居士。庐陵(今永丰县沙溪人)。作
为一个杰出的散文家,欧阳修对于文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重视,尤其是在他的晚年更是发展
了“立德”、“立功”、“立言”三个不朽的观点。《朋党论》、《纵囚论》、《醉翁亭记》、《秋
声赋》等都是欧阳修的名篇佳作。
苏洵
苏洵(1009-1066),字明允,号老泉,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眉山人)。北宋文学
家,与其子苏轼、苏辙合称“三苏”,均被列入“唐宋八大家”。苏洵的散文最为人称道传
诵的是《权书》中的《六国论》,借历史教训来讥讽宋朝向北方少数民族屈膝投降,是具有现
实意义的“讥时之弊”的优秀散文。
苏轼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又字和仲,号“东坡居士”,世人称其为“苏东坡”。汉
族,眉州(今四川眉山,北宋时为眉山城)人。有多方面的创作才能,在诗、词、散文、书
画等方面取得了独特优异的成就,世称苏东坡。在苏轼散文中,最为人们传诵的是《赤壁赋》、
《凌虚台记》、《超然亭记》、《放鹤亭记》等。
苏辙
苏辙(1039-1112)字子由,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北宋散文家。号颍滨遗
老。苏辙作文用力最大的是奏议、政论和史论等议论文,如《新论》三篇剖析宋朝的“冗吏”、“冗兵”、
“冗费”三大弊端,被《宋史》本传称为“论事精确,修辞简严”,但能够体现他的散文风格的,还是
他能够自由发挥的书信杂文,如《上枢密韩太尉书》、《答黄庭坚书》、《武昌九曲亭记》等。
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人,世称临川先生。为世人传诵的《答司马
谏议书》很能表现他的“词简而精”、“笔力简而健”的散文特点。他的一些记叙、抒情散文也很有特
色,如《游褒禅山记》、《祭欧阳文忠公集》等。
曾巩(1019—1083)是“唐宋八大家”中成就较低的一位,代表作为《墨池记》、《宜黄县学记》等。
元曲
元代时元曲的鼎盛时期。一般来说,戏曲和散曲合称为元曲。它们都是中国文学史上十
分重要的文学形式。
元代的戏曲主要是元杂剧和南戏。元杂剧又称元曲,它以金人院本、诸宫调为主,吸收
了多种艺术词曲和表演技艺发展而成,其体制一般是一本四折,如有必要,再加一“楔子”,
即所谓的“四折一楔子”。演出角色约可分为末、旦、净、杂四类,主角又分正末、正旦。由
正末主唱的剧本叫做“末本戏”,以正旦主唱的剧本叫做“旦本戏”。元杂剧的主要内容是反
映下层劳动人民的生活,赞扬它们的反抗精神,揭露现实的黑暗和政治的腐败,并充满乐观
精神。
元代是我国戏剧史上的黄金时代,有姓名可考的杂剧作家有80多人,有记载的作品有
500多种。元杂剧的主要成就集中在前期,这一时期除了产生关汉卿、王实甫等著名杂剧作
家外,还产生了白朴、马致远、郑光祖等一批优秀的杂剧作家。
白朴和马致远的杂居以辞采见长,白朴《墙头马上》和《梧桐雨》两种,前者写青年男
女大胆追求的故事,后者写唐明皇和杨贵妃的爱情故事,都很出色。马致远今存《汉宫秋》、
《青衫泪》等七种杂居,其中,《汉宫秋》写昭君出塞和亲的历史故事,在语言艺术上取得了
较高成就。郑光祖有杂剧18种,今存3种,代表作是《倩女离魂》。
南戏中则出现了《拜月亭》、《白兔记》、《荆钗记》、《杀狗记》四部剧作,被合称“四大
传奇”。
关汉卿,塑造的最成功的戏剧范式是悲剧。从现存的作品来看,《窦娥冤》、《哭存孝》、
《蝴蝶梦》、《西蜀梦》四部都是比较典型的悲剧。另外关汉卿还另外建构起了另一种重要的
戏剧范式:正剧。《单刀会》和《鲁斋郎》是其中的代表。关汉卿的正剧对后世影响很大。由
于中国文化的特点,中国人在悲剧、戏剧和正剧中更为喜欢正剧,因此,在元代以后的剧坛
上,虽然成就最大的并不是正剧,但实际上正剧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
《西厢记》全名《崔莺莺待月西厢记》,作者王实甫,生平材料很少,除《西厢记》外,
现传还有《破窑记》、《丽堂春》两种。
元散曲不仅是元代也是中国重要的文学形式之一。散曲最初兴起于民间,是晚唐、宋代
以来吸收了民间的曲词和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的乐曲逐渐形成的新诗体。词在宋代被雅化
以后,已经成为比较典型的雅文学,而元散曲却作为一种通俗的诗歌形式在北方流行起来。
现在一般以大德四年为界把元散曲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的代表作家有元好问、关汉卿、
王实甫、白朴、贯云石等人,内容多反映现实,曲风和民歌比较接近,属于本色派;后期的
代表作家有马致远、乔吉、张可久、徐再思等人,内容离现实相对较远,作品风格趋于雅正
典丽,文采华美,词藻绮丽,曲风趋于文人化,属于辞采派。
元散曲之所以是一种“最自然之文学”,是由于在诗、散文、词这些文学样式被雅化之后,
在元代这个以元杂剧为代表的通俗文学十分发达的时代,还需要一种更为自由的更通俗的抒
情形式,散曲这种与杂剧有一定联系,具有一定的诗词韵律又更加自由通俗的文学形式自然
成为文人的首选。而更重要的是,元散曲始终没有彻底被雅化,没有成为一种时代理念的代
言者,在性质上,它应该是一种文人的民歌。所以,文人的“文学”与民歌的“自然”在元
散曲里结合地最好,使它成为一种“最自然之文学”。
明清小说
元末明初,出现了《三国志通俗演义》和《水浒传》。这两部小说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小
说发展到新的高峰。这两部小说都起源于民间说话中的“讲史”,然后经过文人的加工创作而
成。
关于《三国演义》的故事,在宋代就十分流行,后来罗贯中“”据正史,采小说,证文
辞,通好尚”(高儒《百川书志》),创作了《三国志通俗演义》。其内容从东汉灵帝到晋武帝
统一中国,总共跨越了100多年的历史。小说着重写了魏、蜀、吴三国的兴衰过程,并通过
浅近的文言和曲折的情节塑造了刘备、曹操、关羽、张飞、周瑜、诸葛亮等形象鲜明的人物。
《水浒传》叙述了梁山泊108人的故事,但真正见于正史记载的只有宋江一人。南宋时
期,水浒故事就已经在民间流行,其时水浒人物已有36人,后来进入话本、杂剧领域,广泛
流传,在宋末元初,水浒英雄就已经发展到72人,后来再到“一百单八将”。元、明之际,
经施耐庵、罗贯中整理成书。《水浒传》反映了北宋时期的社会现实,皇帝昏庸,奸臣当道,
政治黑暗,吏治腐败,社会混乱,民生凋敝。《水浒传》正是通过林冲、晁盖、宋江、杨志等
人的经历来探寻农民起义发生的社会根源,显示了农民起义时怎样由零碎的复仇星火发展成
燎原之势的,热情歌颂的不屈的反抗精神。小说艺术上有突出成就,故事性强,语言生动有
力,人物性格鲜明,塑造了武松、鲁智深、林冲等英雄人物形象。
《西游记》的故事渊源来自于唐朝的玄奘取经。后来明代的吴承恩对原来的取经故事在
思想和艺术上进行了很大的再创造,创作完成了《西游记》。《西游记》产生以后,神魔小说
风行一时,出现了《三宝太监下西洋》、《四游记》、《西游补》等,其中较好的应数《封神演
义》了。
《封神演义》为许仲琳编辑,100回。这部小说以神魔幻想的方式表现出了与众不同的
反抗观念。《封神演义》的基本特点:以语“怪、力、乱、神”来表达反抗意识。
《金瓶梅》作者署名兰陵笑笑生,成书大约在明万历年间。《金瓶梅》在文学史上具有独
特的意义。首先,它是第一部文人独立创作的小说。《金瓶梅》的出现带来了文人创作小说的
繁荣局面。其二,《金瓶梅》一改帝王将相,才子佳人为小说主角的状况,以市井人物为主角。
第三,在小说结构上以家庭为中心。第四,整部小说基本上以口语、方言写成,对后来通俗
小说的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明代通俗文学盛行,话本大量刊行,文人便对其进行加工整理,以供人们案头阅读,是
为拟话本。明代拟话本的代表作是冯梦龙广泛收集宋代和明代话本整理加工而成的“三言”
(《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其后有凌濛初的“二拍”(《初刻拍案惊奇》、《二
刻拍案惊奇》),还有几乎与之同时出现的《型世言》。
清初至清中叶的长篇小说创作出现了十分繁荣的局面,除了《红楼梦》、《儒林外史》、《聊
斋志异》外,还有一大批优秀的作品,如《水浒后传》、《说岳全传》、《醒世姻缘传》、《西游
补》、《济颠大师醉菩提全传》、《镜花缘》等。
《儒林外史》的作者是吴敬梓。吴敬梓,字敏轩,安徽全椒县人。他早年热衷科举,但
不得意,同时在广泛的交往和社会阅历中看清了科举制度的本质。后辞去荐举,绝意仕进,
专心著述,于50岁前完成了《儒林外史》。
《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名霑(音同“沾”),字梦阮,号雪芹,又号芹圃、芹溪,生卒年不详。
《红楼梦》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为背景,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悲剧为线索,展现了荣宁二府
由盛转衰的过程,揭露了地主阶级贵族集团的荒淫骄奢,并赞美了真挚的爱情,塑造了贾宝玉、林黛
玉、薛宝钗、王熙凤等个性鲜明的人物。
蒲松龄,(1640-1715)字留仙,一字剑臣,号柳泉居士,山东淄川人。蒲松龄著《聊斋志异》,
从素材的收集到创作修改,历时数十年,其间数易其稿。其中的作品继承发扬了六朝志怪小说和唐传
奇的艺术传统,既把鬼怪狐仙和幽冥世界人格化,社会化,还鲜明地表达了作者的爱恨情仇和美好理
想。
嘉庆年间李汝珍的《镜花缘》是一部寄寓性讽刺作品。由于受雍正年间“大开洋禁”的影响,作
者借海外游历虚构了一系列异域国度,君子国、无肠国、两面国、淑士国、毛民国等,以此来讽刺现
实中的败风恶俗,揭露种种不合理现象。
明清时代还出现了一大批思想比较落后、描写比较淫秽、艺术比较粗糙的长篇小说,这也是在那
个时代不可避免的现象。晚清以后,中国的文学进入了近代时期,古典小说走向衰落,主要表现为出
现了一些充满封建糟粕的侠义小说和侠邪小说(鲁迅语),如俞万春专门针对《水浒传》的反抗精神而
写《荡寇志》,文康旨的《新儿女英雄传》,另外还有《施公案》、《三侠五义》、《小五义》、《青楼梦》、
《海上花列传》、《品花宝鉴》、《花月痕》等。随着维新改良运动的开展,小说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出
现了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吴研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谴责小说以及刘鹗的《老残游记》
等。总之,中国小说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新文学运动
新文学运动是五四文学革命以来产生的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与历史上传统文学不同的新文
学。其特点是:在语言上采用接近人民口语的白话;在内容上描写现实社会生活和斗争;在
思想上具有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思想倾向。
踏实无产阶级反封建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它的出现,宣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古典
文学的终结和现代文学的诞生,并且冲击了封建思想文化,促进了中国人民思想的大解放,
激发了人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人们的觉醒和社会的进步,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
贡献。
新文学运动以1915年《新青年》杂志创刊为开端,作为新文化运动一部分的新文学运动,
表现出强烈的反传统姿态。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陈独秀、胡适、周树人(鲁迅)、周作人等。
“五四”新文学运动最突出的表征是提倡白话文学,其核心人物为胡适。在留学美国期
间,他从各国文化的一般规律上意识到白话的优长:“白话不但不鄙俗,而且甚优美适用”。
次年,他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并认为“以今世历史进化的眼光观之,则
白话文学之为中国文学之正宗,又为将来文学必用之利器,可断言也”。
此后,郁达夫的《沉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鲁迅的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
可谓撼动了文坛,其后的《阿Q正传》、《祝福》等小说更给中国文化的气质带来了极大的改
变。
当代文学名家名作
《保卫延安》,杜鹏程著。作品以宏大的规模、磅礴的气势,全面反映了解放战争中的延
安保卫战。以主人公周大勇所在的某部英雄连的活动为主线,描述了西北战场上的几次重大
战役。
《红日》,吴强著。作品结构颇具特色,以涟水之战为起点,莱芜大战为过渡,孟良崮战
役为重心,步步紧扣,推向高潮,表现了我军由战略防御到战略进攻的伟大历史转折。
《林海雪原》,曲波著。小说叙述解放战争初期,我东北解放军的一支小分队,在人迹罕
至的林海雪原通狡猾凶残的国民党残部艰苦战斗,最后全歼顽匪的惊险经历。小说情节紧张
奇险,曲折多变,富有传奇性。
《山乡巨变》,周立波著。作品通过湖南一个山乡从建立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反
映了农村从生产关系到思想、精神面貌的巨大变化。作者把火热的斗争生活融入于日常故事
中,使作品有浓郁的生活气息和感人的艺术力量。
《上海的早晨》,周而复著。小说以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我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为
中心,集中描述了上海沪江纱厂的工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故事。
《红旗谱》,梁斌著。小说以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和地主冯老兰一家两代的历史
为主线,揭示了农民同反动统治阶级的尖锐对立。
《高山下的花环》,李存葆著。作品以一个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连队为核心,对官与兵、
上级与下级、与家庭、前线与后方的多种关系展开广度的描绘,展示了人们在战争中剧
烈的心理变化。
《百合花》,茹志娟著。在解放战争的背景下描写前线包扎所一个小通信员与一位农村新
媳妇邂逅相遇中发生的一些纠葛。作品通过小战士和劳动妇女两个形象的精心刻画,勾勒了
一幅军民亲如骨肉的感人画面。
《李双双小传》,李准著。故事的背景为人民公社化运动,借矛盾来展示人物,笔触乐观、
幽默、作品充分渲染环境气氛,在笑语中寄寓深意。
《班主任》,刘心武著。作品在揭批“四人帮”的背景下,描写发生在一个中学班级里的
故事。作者大胆提出了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揭露黑暗。鞭笞罪恶,同时也赞美了人民的力
量,歌颂了社会主义的光明。
荷马史诗
《荷马史诗》是相传由古希腊盲诗人荷马创作的两部长篇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
的统称。两部史诗都分成24卷,这两部史诗最初可能只是基于古代传说的口头文学,靠着乐
师的背诵流传。它作为史料,不仅反映了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的社会情况,而且反
映了迈锡尼文明。它再现了古代希腊社会的图景,是研究早期社会的重要史料。《荷马史诗》
不仅具有文学艺术上的重要价值,它在历史、地理、考古学和民俗学方面也提供给后世很多
值得研究的东西。
荷马(Homer),生于公元前八世纪后半期的爱奥尼亚,是古希腊最著名和最伟大的诗人。
相传《荷马史诗》是在民间口头创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补充和修改,最后由盲人荷马加
工整理而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第一次被写成文字。它是古希腊最伟大的作品,也是西方
文学中最伟大的作品。
《荷马史诗》是早期英雄时代的大幅全景,也是艺术上的绝妙之作,它以整个希腊及四
周的汪洋大海为主要情节的背景,展现了自由主义的自由情景,并为日后希腊人的道德观念
(进而为整个西方社会的道德观念),立下了典范。
古希腊悲剧
古希腊悲剧起源于祭祀酒神狄奥尼索斯的庆典活动。戏剧大都取材于神话、英雄传说和
史诗,所以题材通常都很严肃。亚里士多德曾在《诗学》中曾专门探讨悲剧的含义。他认为
悲剧的目的是要引起观众对剧中人物的怜悯和对变幻无常之命运的恐惧,由此使感情得到净
化。悲剧中描写的冲突往往是难以调和的,具有宿命论色彩。
最早的悲剧作家包括“戏剧之父”忒斯庇斯、最先在戏剧中引入面具的科里洛斯等。但
这一时期成就最高的悲剧作家则是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三人。
埃斯库罗斯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悲剧作家。他对古希腊悲剧最大的贡献是在表演中引入了
第二个演员,改变了过去古希腊戏剧中只有一个演员和歌队共同演出的传统模式,为戏剧情
节的发展和戏剧道白的丰富多彩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条件。埃斯库罗斯已知剧名的作品共80
部,其中只有7部传世,包括《俄瑞斯忒亚》三联剧(《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
《乞援人》、《波斯人》、《七将攻忒拜》和《普罗米修斯》。
索福克勒斯是雅典民主全盛时期的悲剧作家。他在27岁首次参加悲剧竞赛,即战胜了埃
斯库罗斯。阿里斯托芬称赞他“生前完满,身后无憾”。索福克勒斯一生共写过100余部戏
剧,却只有7部传世,成就最高的是《安提戈涅》和《俄底浦斯王》。其中《俄底浦斯王》被
认为是古希腊悲剧的典范。
欧里庇得斯是雅典奴隶制民主国家危机时代的悲剧作家。他一生共创作了80余部悲剧,
有18部传世。其中最优秀的包括《美狄亚》、《特洛伊妇女》等。
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是一场发生在14世纪至17世纪的文化运动,在中世纪晚期发源于佛罗伦萨,
后扩展至欧洲各国。这场文化运动对近代早期欧洲的学术生活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它从意大
利兴起,在16世纪时已扩大至欧洲各国,其影响遍及文学、哲学、艺术、政治、科学、宗教
等知识探索的各个方面。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在学术研究中使用人文主义的方法,并在艺术
创作中追寻现实主义和人类的情感。
文艺复兴运动作为一场弘扬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思想解放运动,在传播过程中为早期的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奠定了深厚基础,也同时为早期的资产阶级积累了原始财富。使正处在传
统的封建神学的束缚中慢慢解放,人们开始从宗教外衣之下慢慢探索人的价值,作为人,这
一个新的具体存在,而不是封建主以及宗教主的人身依附和精神依附的新时代。在传播过程
过程中因为过分强调人的价值,在传播后期造成个人私欲膨胀,物质享受和奢靡泛滥,有一
系列的负面影响。
但丁(1265-1321)。文艺复兴的先驱,文艺复兴运动起源于意大利北部,一般
认为第一个代表人物是但丁,其代表作为《神曲》,他的作品首先以含蓄的手法批评和揭露中
世纪宗教统治的腐败和愚蠢,以地方方言而不是作为中世纪欧洲正式文学语言的拉丁文进行
创作。
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文学三杰:但丁、彼特拉克、薄伽丘;美术三杰:达芬奇、米开
朗基罗、拉斐尔。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
莎士比亚
莎士比亚(mShakespeare;1564~1616)英国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剧作家、
诗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文学的集大成者。
莎士比亚的代表作有四大悲剧:《哈姆雷特》(英:Hamlet)、《奥赛罗》(英:Othello)、
《李尔王》(英:KingLear)、《麦克白》(英:Macbeth)。四大喜剧:《仲夏夜之梦》、《威尼
斯商人》、《第十二夜》、《皆大欢喜》(《Asyoulikeit》)。历史剧:《亨利四世》、《亨利五世》、
《理查二世》等。还写过154首十四行诗,二首长诗。本·琼生称他为“时代的灵魂”,马
克思称他和古希腊的埃斯库罗斯为“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虽然莎士比亚只用英文写作,
但他却是世界著名作家。他的大部分作品都已被译成多种文字,其剧作也在许多国家上演。
批判现实主义
批判现实主义特指十九世纪在欧洲形成的一种文艺思潮和创作方法,批判现实主义文学
是在继承以往文学中的现实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代表作家有法国的司汤达、巴尔扎克,
英国的狄更斯,俄国的托尔斯泰等;代表作品有《红与黑》、《人间喜剧》、《艰难时世》、《复
活》等。
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批判现实主义开始形成并获得初步的发展,从三十到四十年代,批
判现实主义继浪漫主义之后,成为欧洲文学的主要潮流。高尔基称它为“十九世纪一个主要
的,而且是最壮阔,最有益的文学流派”。
法国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发源地,司汤达以小说《红与黑》为这种文艺思潮奠定了基础,
巴尔扎克创作的《人间喜剧》,成了批判现实主义力所能及的最高成就。此外,福楼拜、梅里
美、左拉、莫泊桑、都德、小仲马以及罗曼·罗兰等人,都带着闪耀着批判现实主义锋芒的
小说涌上文坛,形成了十九世纪批判现实主义波澜壮阔的艺术洪流。
整个时代作家辈出,巨著丛生,文坛盛况,蔚为壮观。在英国,狄更斯和萨克雷也代表
了当时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罪恶与腐败,作了揭露和批判。狄更斯
的小说有《大卫·科波菲尔》、《艰难时世》和《双城记》等,萨克雷的代表作是《名利场》。
此外,夏洛蒂·勃朗特和盖斯凯尔夫人等人,也以优秀的文学作品,加入了批判现实主义作
家的行列。
巴尔扎克
奥诺雷·德·巴尔扎克(1799年5月20日-1850年8月18日),法国19世纪伟大的批
判现实主义作家,欧洲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和杰出代表,法国现实主义文学成就最高
者之一。他创作的《人间喜剧》(ComédieHumaine)共91部小说,写了两千四百多个人物,”,
充分展示了19世纪上半叶法国社会生活,是人类文学史上罕见的文学丰碑,被称为法国社会
的“百科全书”。
《欧也妮•葛朗台》是巴尔扎克《人间喜剧》中的“最出色的画幅之一”。小说叙述了一
个金钱毁灭人性和造成家庭悲剧的故事,围绕欧也妮的爱情悲剧这一中心事件,以葛朗台家
庭内专制所掀起的阵阵波澜、家庭外银行家和公证人两户之间的明争暗斗和欧也妮对查理倾
心相爱而查理背信弃义的痛苦的人世遭遇三条相互交织的情节线索连串小说。
《高老头》发表于1834年,是巴尔扎克最优秀的作品之一。这部作品在展示社会生活
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在反映作家世界观的进步性和局限性方面,在表现《人间喜剧》的艺术
成就和不足之处方面,都具有代表意义。其艺术风格最能代表巴尔扎克的特点。
歌德
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JohannWolfgangvonGoethe)(1749-1832)是18世纪中
叶到19世纪初德国和欧洲最重要的剧作家、诗人、思想家。歌德除了诗歌、戏剧、小说之外,
在文艺理论、哲学、历史学、造型设计等方面,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歌德是德国狂飙运动的主将。他的作品充满了狂飙突进运动的反叛精神,在诗歌、戏剧、
散文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成就,主要作品有剧本《葛兹·冯·伯里欣根》、中篇小说《少年维特
之烦恼》、未完成的诗剧《普罗米修斯》和诗剧《浮士德》的雏形《原<浮士德>》,此外还写
了许多抒情诗和评论文章。
《浮士德》是德国著名文学家、思想家、诗人歌德的名作。浮士德为了寻求新生活,和
魔鬼梅非斯托签约,把自己的灵魂抵押给魔鬼,而魔鬼要满足浮士德的一切要求。如果有一
天浮士德认为自己得到了满足,那么他的灵魂就将归魔鬼所有。于是梅非斯托使用魔法,让
浮士德有了一番奇特的经历,他尝过了爱情的欢乐与辛酸,在治理国家中显过身手,在沙场
上立过奇功,又想在一片沙滩上建立起人间乐园„„就在他沉醉在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中时,
他不由地说,那时自己将得到满足。这样,魔鬼就将收去他灵魂,就在这时,天使赶来,挽
救了浮士德的灵魂。
《少年维特的烦恼》是歌德早年时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德国“狂飙突进运动”最丰硕
的成果,世界文学宝库中的珍品;它一出版即风靡整个欧洲大陆,掀起了一股“维特热”,
并很快成为第一部产生重大国际影响的德国文学作品。
托尔斯泰
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最伟大的文学家,也是世界
文学史上最杰出的作家之一,他的文学作品在世界文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代表作有长篇小
说《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以及自传体小说三部曲《童年》《少年》《青年》。
阿·托尔斯泰,苏联俄罗斯作家,列宁勋章获得者,苏联科学院院士。代表作《苦难历程》
和《伊凡雷帝》。
《战争与和平》恢弘的构思和卓越的艺术描写震惊世界文坛,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学
名著和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它以战争问题为中心,以库拉金、保尔康斯基、劳斯托夫、别
竺豪夫四家贵族的生活为线索,展示了19世纪最初15年的俄国历史,描绘了各个阶级的生
活,是一部再现当时社会风貌的恢弘史诗。作品中的各色人物刻画精准细腻,景物如临眼前,
虽是19世纪的小说作品,但流传至今,却没有任何隔阂感,其中流露出来对人性的悲悯情怀,
穿越时空背景,仍旧撼动人心。
《安娜·卡列尼娜》通过女主人公安娜的追求爱情悲剧,和列文在农村面临危机而进行
的改革与探索这两条线索,描绘了俄国从莫斯科到外省乡村广阔而丰富多彩的图景,先后描
写了150多个人物,是一部社会百科全书式的作品。
现代派文学
现代派文学是19世纪80年代出现的、20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在欧美繁荣的、遍及全
球的众多文学流派的总称。它包括表现主义、意识流小说、荒诞派戏剧、魔幻现实主义等流
派。课文《变形记》、《墙上的斑点》、《等待戈多》、《百年孤独》分别是上述流派的代表性作
品。
《变形记》,卡夫卡短篇代表作,是卡氏艺术上的最高成就,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
小说作品之一。
《等待戈多》(EnattendantGodot),又译做等待果陀,是爱尔兰剧作家塞缪尔·贝克
特的两幕悲喜剧,1952年用法文发表,1953年首演。《等待戈多》是戏剧史上真正的革新,
也是第一部演出成功的荒诞派戏剧。
被誉为“再现拉丁美洲历史社会图景的鸿篇巨著”的《百年孤独》,是加西亚·马尔克斯
的代表作,也是拉丁美洲魔幻现实主义文学作品的代表作。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06:1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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