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经适房的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置共
有产权保障住房: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
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
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
(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
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
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
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
赠与行为除外。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
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
括具有以下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
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以下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
承当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
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
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
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
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
同申请人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方案,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
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
售的住房。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立本钱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
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它是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
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
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
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立本钱确
定。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
点。
经济适用房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
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
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立本钱确定。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称为
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
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建立本钱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
小区内根底设施配套建立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费。经济
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本钱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
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
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
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1994年由建立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管理方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给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立标准(不
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立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
格按建立本钱确定,建立本钱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
程费、建安费、小区内根底设施配套建立费、贷款利息、税金、物
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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