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保险

更新时间:2023-03-10 22:46:1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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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业保险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卤菜)

解析商业保险个⼈所得税政策应如何计算

2015年11⽉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

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以下简称126号⽂件),规定⾃2016年1⽉1⽇起,在全国

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为更好理解政策,防⽌在实际⼯作中出现错误,从⽽好事变坏事,导致

税务风险,或者没有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笔者⽤以下案例解析商业保险个⼈所得税政策应如何计算。

⼀、案例⼀:⾃⾏购买

案例:某企业员⼯,于2016年3⽉⾃⾏购买符合⽂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

1⽇⾄2017年3⽉31⽇。该员⼯4⽉⼯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等。

126号⽂件第三条第(⼀)款规定,“取得⼯资薪⾦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

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个⼈提交保单凭证的次⽉起,在不超过200元/⽉的标

准内按⽉扣除。⼀年内保费⾦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

企业在3⽉收到员⼯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件规定,于4⽉开始扣除。

该员⼯4⽉应纳个⼈所得税额为=(10000-5000-200)×20%-555=405

在扣除前,该员⼯4⽉个⼈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本⽉少缴纳个⼈所得税40元,⼀年少缴纳

480元个⼈所得税。

注意,126号⽂件规定,“⼀年内保费⾦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认为,此处所述的“⼀年内”,

应不是指2016年底,⽽是指年保费到期⽇2017年3⽉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

在2017年3⽉份仍然可扣除200元。

员⼯在2017年3⽉续保时,⾃2017年4⽉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计算个⼈所得税。

从上,员⼯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案例⼆:单位负担

案例:某企业于2016年3⽉统⼀组织为员⼯购买符合⽂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

年4⽉1⽇⾄2017年3⽉31⽇。某员⼯4⽉⼯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等。

126号⽂件第三条第(⼆)款规定,“单位统⼀组织为员⼯购买或者单位和个⼈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

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个⼈⼯资薪⾦明细清单,视同个⼈购买,并⾃购买产品次⽉起,在不超过200元/⽉的

标准内按⽉扣除。⼀年内保费⾦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

该员⼯4⽉个⼈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5000-200)×20%-555=465元。

这⾥需要注意:

1、单位为员⼯购买和员⼯⾃⾏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

个⼈⼯资薪⾦明细清单,即增加个⼈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额。⽽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2、⽂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个⼈⼯资薪⾦明细清单。此处“⼯资薪⾦明细清单”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

位发放⼯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建议在申报个⼈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

分体现为⼯资薪⾦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能满⾜⽂件中对于“实名计⼊个⼈⼯资薪⾦明细清单”的要

求。

3、单位购买保险,⼀次性⽀付⼀年的保费。126号⽂件规定可以分⽉在不超过200元/⽉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

规定在计⼊员⼯⼯资薪⾦时是分次计⼊还是⼀次计⼊。笔者个⼈认为,应是分次计⼊。

三、案例三:单位和员⼯共同负担

案例:某企业统⼀组织为员⼯购买符合⽂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各负担50%.保

期为2016年4⽉1⽇⾄2017年3⽉31⽇。某员⼯4⽉⼯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等。

单位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

个⼈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

即:

第1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不超过限额内扣除后,个⼈负担的部分不能再扣除;

第2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限额内扣除后,个⼈负担的部分也可在限额内扣除;

第3种,单位负担和个⼈负担部分⼀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

126号⽂件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个⼈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所

得税前予以扣除”。根据该规定,应该是第三种意见,总共扣除额不能超过2400元/年。

126号⽂件的第三条第(⼆)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购买和单位统⼀购买“⼀年内保费⾦额超过2400元的部

分,不得税前扣除”,两者是分别计算,还是统⼀计算?

个⼈意见倾向于第3种,即单位负担和个⼈负担部分⼀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个⼈负担虽不是⾃⾏购买,但其实

质与个⼈⾃⾏购买⼀致,均⽀付了对价,因此第1种意见个⼈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果个⼈负担部分也可以在限额内扣

除,则可能导致扣除总额超过2400元/年的限额,与⽂件的规定不符,因此第2种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同时,126号

⽂件第三条第(⼆)款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视同个⼈购买”,应理解为总共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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