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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志(6)全文
《周官》(1),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2):
一曰辞听(3),二曰色听(4),三曰气听(5),四曰耳听(6),五曰目听(7)。
八议:一曰议亲(8),二曰议故(9),三曰议贤,(10)四曰议能(11),
五曰议功(12),六曰议贵(13),七曰议勤(14),八曰议宾(15)。三刺:
一曰讯群臣(16),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17),
二曰过失(18),三曰遗忘(19)。三赦:一曰幼弱(20),二曰老眊(21),
三曰蠢愚(22)。凡囚(23),上罪梏拱而桎,(24)中罪梏桎,下罪梏;
王之同族拱(25),有爵者桎(26),以待弊(27)。高皇帝七年(28),制
诏御史:狱之疑者(29),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
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30),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
官以其罪名当报之(31)。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
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32)。上恩如此,吏犹
不能奉宣(33)。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34):诸狱疑,虽文致于法
而于人心不厌者(35),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36),遂其愚心。
(37)至后无年(38),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
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39),谳者不为失(40)。自此
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41):高年老
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42),人所哀怜也。其著令(43):年
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44),师、朱(侏)儒当鞠(鞫)系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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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容)系之(46)。至孝宣元康四年(47),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
人(48),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罹)于文法(49),
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50),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
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51),定令:年未满七岁,
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52),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53)。合于三赦
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54)。
(1)《周官》:即《周礼》。(2)五听:指审案的五种方法。八议:
指减免刑罚之八种条件。三刺:经三询而后判决。三宥:罪犯得到从
宽处理的三种情况。三赦:三种可以获赦的人。参考《周礼秩官》
之《小司寇》及《司刺》。(3)辞听:观其辞讼,是否理直。(4)色听:
观其颜色,是否正常。(5)气听:观其气息,是否平和。(6)耳听:观
其聆听,是否准确。(7)目听:观其眼神,是否安然。(8)议案:君主
之亲族犯罪,可议而减免。(9)议故:君主之故旧犯罪,可议而减免。
(10)议贤:有贤德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1)议能:有道艺者犯罪,
可议而减免。(12)议功:有功劳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3)议贵:爵
位高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4)议勤:为国尽力者犯罪,可议而减免。
(15)议宾:君主之宾客犯罪,可议而减免。(16)讯:征询。(17)弗识:
不审,即不知法而犯罪。(18)过失:无意,即无意之中犯了罪。(19)
遗忘:忽忘,即忘记法令规定而犯罪。(20)幼弱:七岁以下的孩子。
(21)老眊:八十以上的老人。(22)蠢愚:病呆无知的傻子。(23)囚:
有罪而囚禁者。(24)上罪:重罪犯。下罪则为轻罪犯。中罪则
介于轻重罚犯之间。梏拱而桎:即梏、拱、桎加于一身。梏(s):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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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手上的刑具。拱(gǒng):双手戴的一个刑具。桎(zhi):脚上戴的
刑具。(25)王之同族拱:与帝王同族的人犯了重罪,只是双手共械。
(26)有爵者桎:有爵位的人犯了重罪,只是脚上戴桎。(27)待弊:等
待审判。(28)高皇帝七年:前200年。(29)狱之疑:疑狱,疑案。(30)
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新设的县级行政区。(31)以其罪名当报之:
判定其罪名,并批复县、道。(32)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言附上可以比
照的律令上报皇帝。(33)奉宣:奉行,宣扬。(34)孝景中五年:前145
年。(35)文致:舞文弄法:陷入于罪。不厌:不服。(36)微文:隐
晦讽刺之文。(37)愚:愚弄。(38)后元年:即景帝后元年,前143年。
(39)令谳着:奉令将案件上报复审的人。不当:指原判不当。(40)谳
者不为失:言不追究上报复审者的过失。(41)三年:即汉景帝后元三
年,前141年。(42)鳏(guan)寡:鳏夫、寡妇。不属逮:没有连系,
这里指独身。(43)其著令:应该著明法令。(44)孕者未乳:怀孕未产,
指孕妇。(45)师:双目失明的乐师。侏儒:身材矮小的人。鞫系:审
讯拘押。(46)容系:收禁而不戴刑具,即散禁。(47)元康四年:前62
年。(48)耆((qi)老:年老。(49)罗:同罹(li),遭受。(50)终其年命:
言天年善终。(51)鸿嘉元年:前20年。(52)贼斗杀人:指故意杀人
及斗殴杀人。殊死:斩首之刑。(53)减死:减刑而免处死。(54)近古:
近于古代法意。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
杀矣(1)。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2),变而化之,必世然
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3),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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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者之程式也(4)。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
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趾),三倍有余(5)。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向)隅而悲泣,
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
其平,为之(6)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
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6),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7)。
(1)孔子曰等句:引文见《论语子路》。世:一世三十年。仁:
指仁政。为国:治国。胜残去杀:克服残暴,不行杀戮。(2)被民以
德教,以道德教化百姓。(3)不入于室:尚未高深之意。犹今言尚未
达到应有的水平。(4)程式:法则。(5)三倍有余:指判耐罪至斩右趾
者,比之判死刑者,为三倍多。(6)多少相覆:多得互相迭压。多少:
偏义复词,言多。(7)和气未洽:言社会尚未融洽和好。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杰)
务私,好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1)。《书》云伯夷降典,哲民
惟刑(2),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札制未立;
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3);豪雉(杰)擅私,为之
囊橐(4),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5):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
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6)。又曰:今
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7)。与其杀不辜,
宁失有罪(8)。今之狱吏,上下相驱(9),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
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发之疫(10)。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
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11),狱刑所以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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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
(1)狱豻(an):诉讼之事。(2)《书》云等句:引文见《尚书周
书吕刑》。伯夷:传说是虞舜时的礼官。降典:定下礼法。哲民惟刑:
言教民以礼法,然后才用刑。(3)穷斯滥溢:言如此普遍穷困。斯,
如此。(4)囊橐(rngtu):口袋,引申为保护所。(5)狃(niǔ):习以为
常。(6)孔子曰等句:引文见《孔丛子刑论》。本:治国之根本。末:
为政之下策。(7)(孔子)又曰等句:引文见《孔丛子刑论》。听狱者:
处理案件的人。(8)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言与其枉杀无辜的人,
宁可放掉犯罪的人。(9)上下相距:上下级之间互相竞争。(10)鬻棺
者欲岁之疫:这谚语说卖棺材者希望年年发生瘟疫。(11)五疾:指
上述的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狱豻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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