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提供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采反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企业不需要提供同期
资料,但文义比较晦涩。现将有关要求予以整理或重新表述。
1.外资比例大于50%且只与境交联方交易,只要购销大于2亿或其他交联交
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2.外资比例小于50%,同时与境内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只要只要购销大于
2亿或其他交联交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3.外资比例大于50%,同时与境内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只要只要购销大
于2亿或其他交联交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4.不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符合上述第1-3项之一的;
5.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
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
政策依据: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
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
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
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此时不管交易有多大,均
不构成关联方交易)
2.《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
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3-03-10 17:1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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