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如何办理?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
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
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
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
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文发布于:2023-03-10 12:1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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