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
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
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
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
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
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
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
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
业单位最迟应
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
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
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
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
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
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
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
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
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
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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