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吏胥制度
吏胥是在中国古代的官僚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在国家机器的运作中,
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个王朝的官僚政治系统中,虽然官员占据着主要,吏胥
居于底层,但吏胥在人数上远远多于官员,而且往往是统治机制运转的实际操作
者,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把持着事权。可以说,朝廷政策的制定者是皇帝和少数权
臣,而日常事务的办理则操之于数量众多的吏胥。如果吏胥出缺,各级官署都将
难以运转。并且,吏胥处于官民之间的结合部位,是各级官署行政信息的搜集、
整理者,是官民之间信息沟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如果
离开了吏胥,则官僚机器将难以运转。
清代是吏胥之制得到充分发展并抵达高潮的时段,也是其终结期。吏胥大量
地存在于传统社会的各级官署中,形成了“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的现
象。学术界对自先秦迄清代的吏胥问题,己有一些研究,并且宋元时期研究相对
较多(许凡:《元代吏治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日)牧野修二:《元
代勾当官体系研究》),而对明清尤其是清代吏胥的研究较为薄弱,研究论文少,
有些著作中的部分章节涉及吏胥制度,如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
民出版社1994年版)、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
究》、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等,对不同时代吏胥制度的不同
侧面进行了考察。这与吏胥在清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称。
一、“吏胥”的界定
中国传统社会有“官吏”一词,或简称“吏”,这是广义的“吏”,为官员的
通称,包括官僚机构中的各级行政人员,“吏治”、“大吏”、“长吏”、“百吏”、“循
吏”、“能吏”等两字词中的“吏”,均指官员。中央六部之一的“吏部”也是选
任职官的部门。
狭义的“吏”又与“官”有所区别。许慎《说文解字》言:“官,事君吏也”,
“吏,治人吏也”。官、吏之别主要在于,官是职官,有品级,可以不断升迁,
居于统治集团的上层和中层;吏指椽吏、吏员、吏典等,无正式官职,无流品,
越到传统时代后期,吏的出路越狭窄,很难进入官员队伍,即便进入也限制在低
级的杂职官,他们处于统治集团的下层。
所谓“胥”,意为有才智之人,也指宰官之吏,庶人在官给徭役或捕盗贼者
亦为胥。“胥”的本义包含后来意义上的官、役两层含义,不过后世常用之“胥”
多指“役”,而少用其“官”之意。
后世常见的“吏胥”、“胥吏”、“吏役”、“胥役”等词汇,其含义除指吏员外,
一般还包括“役”,即俗称之“差役”、“胥差”、“衙役”等。吏在编制上多有定
额,当然也有经制外的吏,而且,吏经考选任职,在清代以前多有俸禄。役则是
在朝廷役法之下征派或雇募民户服役,是无偿劳役,带有强制色彩,当然,后世
之役也有工食银,役的人数更多,在编制上不如对吏的要求严格。吏主要以脑力
劳动为职事,役则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正象历史上的官与吏有时难以区分一样,
吏与役也常常混为一谈,故而历史文献中往往用吏胥、胥吏、胥役一类词来单指
吏或役,或通指吏和役。(吏与役却越来越靠近,这就造成了在历史文献中,“吏
胥”在概念上并不绝对清晰,而要视文献的上下文语境而定,或指吏,或指役,
或是吏和役的合称。由于“吏胥”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历史资料中往往
吏、役不分,吏、役之事有着密切联系。)
官、吏之分出现于先秦时期。中国最早的政书《周礼》中的“天官家宰”篇
云:“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
以驭其吏。”此论可见西周时,吏的身份低于官。
秦朝有“以吏为师”的规定,此处“吏”是指执行法制事宜的各类官吏,其
中有官也有吏。
汉代,“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
少吏”,即县丞、县尉称作吏。颜师古《汉书注》曰:“吏,理也,主理其县内也。”
一县之主官即为吏。可知汉代“吏”概念也可包含官,如县尉称长吏,郡守称主
郡吏,郡尉称郡吏,九卿称大吏。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役的区别己很明确。到隋唐,因科举制的确立,
官与吏便从体制上区别开来,此后,官吏之间截然两分。清代官、吏之别更为清
晰。光绪朝《大清会典》对“吏”的界定是:“设在官之人,以治其房、科之事,
曰吏。”表明吏既不同于主政之官,也不同于从事体力劳动的皂隶衙役。《大清会
典》还对吏胥的不同职名一一叙述,将京吏和外吏加以区分,对吏胥的选用、升
转、离役等制度都有详细记载。将官制与吏制明显区分,并将吏制著之官修典制
书,标志着长期以来官吏分途的制度以及吏制至清代己经完全成熟。
二、清代吏胥来源及从吏动机
(一)清代吏胥的来源大致有以下三类:
1、普通农民
在中国传统时代,各级衙门的吏胥人数众多,清代仅州县衙门的吏胥就在几
十万以上,他们绝大部分都来自普通百姓。从官方对承充者的要求来看,也是在
有身家的民人中挑选,清初纳银充吏,虽然要求有较好的家境,但是,他们仍然
不过是普通人家。这些承充吏胥的民人,“吏胥多读书识字,粗知义理,习典故”,
因此,多是读过书的人,由于是在衙门办理公务,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2、名家士绅子弟及有田产之人
吏胥中也不乏名家、士绅子弟。如清初上海县书吏姚廷遴,其先祖中功名将
相,代不乏人,祖父姚永丰是明廷御医,叔祖姚永济任崇祯朝浙江左布政使。在
经商之风颇为盛行的山西,有田产者也乐于习吏,“(榆次)县人操田作者十之六
七,服贾者十之三四,其有田业者亦多喜为胥吏,给事公庭以为荣。”山西学政
刘于义说:“山右积习,重利之念,甚于重名。子弟之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
其次宁为胥吏。至中材以下,方使之读书应试。”“稍有恒产之家”,为了免除
差徭而寄迹公门,为挂名书役。可见吏胥中也有少数人是名家子弟,或是有恒产
之人。
3、“无赖之徒”
清代不少人认为吏胥多为无赖之徒,如侯方域说,吏胥是由“奸猾者为之,
无赖者为之,犯罪之人为之,缙绅豪强之仆、逃叛之奴为之”。储方庆也说:“凡
人出身为吏胥者,类皆乡里桀黯者流,不肯自安于耕凿,然后受役于官而为吏”。
他们认为吏胥大都出自无赖、罪犯、豪绅之仆、逃亡之奴,是一群不安于耕作的
奸猾之徒。在湖北汉口,“无赖之徒以四百廿钱挂名,充作差役,借以生事,俗
呼其人为‘四百二”。主流舆论所反映的吏胥,均为奸猾无赖之人。吏胥确实多
来自社会下层,其文化水平和教养要低于士人和官员。但对于“无赖”之说,不
能全信。吏胥多有田产;吏役中多有名家子弟,因科举失利,才入衙门习吏,未
必都是无赖卑贱之流。
清代吏胥的来源还表现出地域性的特点。正如绍兴出师爷一样,清代的吏胥
也是绍兴人居多。清代俗谚云“无绍不成衙”,就是指绍兴出师爷和吏胥,无“绍”
也就不成其为衙门。清代绍兴府下辖八县,即山阴、会稽、萧山、诸暨、余姚、
上虞、嵘县和新昌,它们都是绍兴籍师爷和吏胥的来源地。自明代以来,很多绍
兴人到京城大小衙门做书吏,清代一仍其旧,在京衙门书吏中也有不少绍兴人,
有一首竹枝词写道:“部办班分未入流,绍兴善为一身谋”,绍兴书吏善于为自身
谋划,这是职业的需要,也是职业使然。既然中央各衙门用绍兴人作书吏,各地
书吏也就少不得用绍兴人,以便上下沟通,联络感情。
绍兴人从事吏胥之职其来有自,己经成为一种特长和职业承袭,这与宋代以
来浙东一带经济繁盛、人文荟萃、读书人众多大有关系,于是需要具备一定文化
背景的吏胥及师爷多出自于此,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清人从吏的动机大致有以下三类(清人为何从吏?):
1、求仕不得而又别无出路。
在中国传统社会,读书是入仕的必要门径,而在人口压力越来越大的清朝,
中举如同登天,科举取士的员额极少,以乡试录取人数占考生人数之比而言,其
录取比例仅为1%强,会试的录取比例也只有3%。读书人口的过剩,读书人出路
的狭窄,迫使一部分人在考场失利后,或是做幕友、塾师,或是流向吏胥一途。
做幕友要求有较高的文化,也需要他人力荐,做教书先生则收入微薄,难于养家
糊口。而进入吏胥的门槛低,又是在官府供职,掌握着部分公共资源,可以获取
各项“陋规”,索取贿赂,所以,做吏胥尤其是书吏不失为普通读书人的一种选
择。陈宏谋在《在官法戒录》中,就常说:“今世吏胥,多由读书未就,执事公
门”,不少人都是因“科第未就”,而“托业公门”。入仕之途既狭窄,又难有更
好的出路,遂使一部分读书人选择从吏之路。
2、迫于生计,或是为利益所驱动。
有些读书人既不能走上科举之路,又因家境贫寒,便不得不为稻粱谋,从事
吏胥之职。“士之能书而贫难自给者,为人佣书,犹是以笔代耕,砚田糊口之事,
如今之贴写、清书,皆是类也”。如松江府华亭县张公子(很多人),就是因家道
衰落,无以谋生,而到县衙门做捕役。在某些经商风气盛行的地区,人们的观念
甚至己经有所改变,只要能迅速致富,人们都乐于为之,因此而习吏者也不少见,
如山西榆次县,“其有田业者亦多喜为胥吏,给事公庭以为荣。”不少山西人反而
看重吏胥一职,其子弟中之拔尖人才,多半经商,其次便选择做吏胥,第三条路
才是读书应试。当然,更多的习吏者应属于迫于生计的类型,这是人们习吏的主
导性动机。
3、支撑门户。
有些人虽家有田产,但眼见家道日衰,难以为继,为了支持门户,不受乡人
欺凌,或是为了当差后可以减免差徭,于是进入官府习吏,甚至出钱在官府挂名。
乾隆朝,“近年以来,稍有恒产之人,不能自承其业,思必托迹公门,而后可以
免差徭,则出貲而为挂名之书役;自食其力之人,不能藉农自养,思欲置身公门,
而后可以谋生理”。因此,挂名书役,“或家有田产,藉以支持门户,或居乡被人
欺凌,藉以御抵外侮”。这类人之所以托迹公门,其共同之处是要维持现有的生
活,而不致下滑。
人们从吏的动机是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有时是多种因素促成了人们对吏
职的选择。
三、清代吏胥的任用和基本情况
(一)吏胥的职别、职掌及员额
1、职别
清代的吏员有京吏和外吏之分,京吏有三种,即供事、儒士和经承。
供事是指内阁、宗人府、翰林院、詹事府等衙门的吏员。
儒士则只见于礼部,礼部在儒士之外又有经承。
经承: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司、理藩院等行政系统的吏员称为经
承,即经历承行某事之意,依据所办事务的不同,经承中又有堂吏、门吏、都吏、
书吏、知印、火房、狱典等区别。
外吏有四种,即书吏、承差、典吏和攒典。据《大清会典》,“书吏”和“承
差”见于督抚衙门中。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道、府、州、县等衙门之吏通称“典
吏”。府州县首领官、佐杂官衙门之吏称“攒典”。
吏员又称“书办”、“房书”。或按房科名,称“某书”,如“刑书”。
清代吏员除正式吏职即经制吏之外,又有非经制吏即额外之吏,以解决正式
吏职不够用的问题,他们被称为贴写、掌案。贴写“乃甫经学习,帮写文移之人”,
掌案则是“久于衙门,熟谙章程,办理稿案之人”,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概莫能外。
嘉庆十六年上谕中即提到,各部院的贴写“俱由书吏雇觅,不过帮誊稿案”,“若
概行裁去,则司曹稿件繁多.责令书吏、经承一手誊写,亦恐难行”。六部、都察
院及各城司坊等处书吏缺出,照例都要求在贴写中拣选充补。
在各级官府中,吏员为分房办事。地方衙门中常见的有承发房、吏房、户房、
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等,概称“六房”。各衙门科房的设置不尽相同,如四
川巴县衙门共有十房,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及承发房之外,又加盐
房、仓房、柬房等。陕西询阳县则有九房,即六房之外,又有掌上下文书的承房、
掌卷宗的架房及掌禄米仓贮的仓房。各房通常按清、慎、勤三字分班,轮流当值,
每班每年当值时间为四个月。也有官署是按季分班,即每三个月轮换一次。
清代之胥役,则以皂、壮、快三班为主。其中皂班值堂役,壮班做力差,皂、
壮二班的差务以内勤、站堂、行刑、警卫、呵道为主。快班则专司缉捕,又分步
快和马快。所谓“三班衙役”即指此。除皂、壮、快三班外,还有民壮、门子、
禁子、斗级、仓夫、伙夫、伞扇轿夫、吹鼓手、件作、更夫、马夫、铺兵等。这
些胥役是各级衙门中最庞大的群体,在编者称“正役”,编外称“白役”。胥役中,
有领役、总役、散役和小差等名目。领役为众役之首,总役督率散役,散役督率
小差。
与吏员相仿,胥役也是轮流当班。如在陕西石泉,“石邑向规,两班轮流当
月,某班值月,则诸事悉差某班”,另一班休息。在四川巴县,快役按西城、居
义、怀石、江北等四里(后改为三里)分区办事,每里分左右两班,按单双月轮值,
即三里六班十二轮。但是据河东总督田文镜的说法,由于州县书役离家近,故不
需换班,只有督抚司道府的书役被分为上下两班,轮流办事。看来是否按月分班,
各地情况有所不同。
2、职掌(职责)
“吏所以佐官理民者也”,“刑名钱谷,均为吏胥所事”。可见,书吏主缮写,
掌案犊,所办最重要事务为刑名钱谷;胥役则备差遣,供驱使。以巡抚衙门为例,
书吏的职任多与文案有关。第一,拟批、缮写、收发公文。第二,检查事情是否
按时完结。可见巡抚衙门书吏的一大职责是处理文案之事,它实际上是长官的秘
书班子,书吏职权之重要性由此可见。
州县衙门书吏的事务则更具体而繁琐。从清代四川巴县衙门所留存的档案
中,可以看到县级衙门书吏的职掌所在。据该档案,自嘉庆十八年到清灭亡,县
衙门内设有九房,即吏、户、礼、兵、刑、工、盐、仓、承发房等,其间并无增
添或裁并。此外,又有柬房,类似于收发室。
吏房掌管官员的考绩、任免,及相关银两的奏销等。即“经理一切上行及本
官、佐杂各员到任交代,俸廉、役食各款银两奏销,并各捐案暨考绩月报,年终
简明表等件。”
户房掌管户籍、财政等事。即“经理一切人丁户口,冬防保甲,更换监、保、
总、里,孤贫口粮,每年奏销交代,各县监盘,时行国家、地方等税申解,津捐、
租股、晴雨、银钱价值月报,银两等件。”
礼房掌管典礼、学校等事。即“经理学务、报章,厅、州、县城乡自治各事
并育婴及各善堂,商务牙行当课,春秋祀典,祷晴祷雨,迎官接诏,封开印信,
日月食,朝贺忌辰月香,迎春打春,清明、下元、中元厉坛等件。”
兵房掌管军事。即“经理巡警、肉厘,巡防各军,铺司、红船、衙役、蜂站、
牛羊、戏捐等件。”
刑房掌管刑狱。即“经理过道人犯,护送洋人、各教堂、洋行,按季申报有
无军流徒犯,月报各商号银两收入、习艺人犯,月报三费报销、禁种戒烟统计、
司法各表”。
工房掌管工程及工商事务。即“经理度量衡,劝工农政,矿物蚕桑,京铜京
铅,银币铜币、制钱、硝磺、田制等局,糖业棉花牙课,城垣地理报告表并各差
务等件。”
以上吏、户、礼、兵、刑、工等六房所办事务,各与中央六部事务相对应。
此外,承发房掌管收发文稿。即“经理分发上宪、平移文犊号簿和投文发出,日
行查卷,调文录批散发各房,公件挂号,传单及审判提检各案卷宗”;盐房职司
盐茶;仓房管理积贮。
3、员额(数量)
清代吏员有经制内和经制外两种形式。所谓经制吏员是朝廷额设之职,指中
央机构中的供事、儒士和经承等,在地方上则包括书吏、经承和典吏等。
据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卷30所记,统计乾隆朝额设京吏为1294名。其
中户部人数最多,计有226人,其次为都察院系统,有201人。另据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光绪朝额定户部吏员为240名,其它五部为73至97名不等,所有
京衙书吏总计1184名。乾隆朝与光绪朝额设京吏人数大体相当,可见朝廷在京
吏员额上始终控制严格。
与此前诸朝相比,清代吏胥员额并不为多。唐代中央机构的经制吏员约为
3000一4000人,宋代约为5000人,元代约为3000人,明代约为4500人,而
明代若减去两京武职衙门吏员、五军都督府吏员和南京文职吏员,其京吏不过
1209人,与清代相当。
清代地方吏员也有定额。对于吏的人数,例有编制规定。各地方衙门也有定
额:各总督衙门吏员额数为30名左右,巡抚衙门20余名,知府衙门20余名左
右,州县12一14名不等。据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统计:顺天府及其所属23
个州县有吏额420名;河南省所属府州县众多,吏额也较多,共有2138名。江
苏所属府州县相对较少,计有1512名。以全国20余省份计,全国有吏员总数数
万人。并规定“凡内外官衙门官有额定数,多添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
只杖一百,徒三年。”对于吏役滥设者,主管官也要受处分,虽然有律例条文的
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吏员的数量大大超出规定范围。
清代衙役也有定额。道光朝规定,“司道府厅衙门吏役不准过五十名……州
县衙门吏役不准过八十名,教官杂佐衙门门斗、弓兵不准过二十名”。可见朝廷
对在各级衙门服役的衙役人数均有额定,严禁使用名册之外的白役。
但编外吏胥要大大地多于额设吏胥,白役竟是正役的十多倍。以总督衙门为
例,雍正朝河南山东总督田文镜署中,其经制书吏有上下两班,每班10人,共
20人,但实际办事书吏,两班都有百余人,是经制书吏的十多倍。清初每县吏
胥“殆不止千人矣”,仅取三百来计算,“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
县则三十万也。”即清初全国有一千余大县,每县以三百名吏胥计,则仅知县衙
门的吏胥就有30万人。清代后期,州县吏胥有增无减,数量更为惊人。如同治
朝:“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且各衙门差役
的人数又远胜于书吏。道光朝,四川巴县县令刘衡到任时,全县竟有衙役七千人,
一年后,退散六千七、八百人,只留一百多人备差遣。刘衡之后,巴县衙役又恢
复到数千人。在山东,“大县(差役)多达一千余名,小县亦多至数百”。
从以上几条资料看,清代州县吏胥从三、四百人到两、三千人不等,而四川
为大省,巴县为极繁之缺,故竟有衙役七千人。可以看出地方衙门吏胥的实际人
数大大超出官方定额。仿照清人(侯方域)的估算方法,以全国1300个州县、
每州县有吏胥1000人计,则清代仅州县衙门就实有吏胥130万人左右,其中包
括经制吏胥、非经制吏胥及大量的挂名吏胥。
(二)吏胥的录用、迁转和离役
1、录用
清代吏员的录用途径有两种,一是纳银充吏。“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
寡,分送各衙门办事。”即按纳银多少,充任不同衙门的书吏。如布政司通吏需
纳银250两,布政司、按察司书吏纳银70两,直省抚按承差纳银120两,布、
按二司及直隶各道承差纳银80两。由于纳银数额不低,故捐纳者并不多。二是
召募。康熙二年,停止纳银,书吏承充改为召募,并给与执照,上面注明姓名、
年龄、着役日期及地方官出具的印结,每季汇册咨送吏部,召募吏员遂成清代定
制。对初级吏胥的录用并无严格考核,与以前诸朝相比,条件更加放宽。其录用
书吏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年岁适当。康熙二十八年规定:
“有愿充各部院衙门书吏者,令其具呈考试,选择文理明通者,掣签著役,渐次
补完,再行考取。”乾隆朝规定:“内外大小各衙书吏充补时,该管官务须实力查
验,年过二十岁以上者,择其老成驯谨之人,方许充补。其年齿太轻者,概不准
充。”即书吏年龄应在20岁以上。第二,对承充者的人品有所要求。乾隆五年规
定:“各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于现充书识内,择其勤慎办事之人,验看核
实,令其取结承充。”在录用贴写、帮差等人时,也要求选择“忠诚朴实之人”
充任。
2、迁转(出路)
清代吏员的迁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吏职内部迁转。它包括由低级吏职转为高级吏职,以及由非经制吏转
为经制吏,即由贴写转为额设书吏。乾隆三十九年规定,凡都察院、科道等衙门
出现吏缺,“即照各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充补”。嘉庆朝也规定,
各部院则例馆所需供事,应从本衙门额设经承中挑选,实在人手不够,允许从年
久贴写中选择“字画端楷,文理通顺者”充补,取结著役。在地方衙门中,经制
书吏出缺,同样要求从现任贴写中选取。
二是吏员出职为官。吏员五年期满无过犯者,其出职约有三种途径,即直接
授官、考试授职和捐买官职。可免于考职、直接授官的情况是,中央事繁衙门如
内阁、六部、太常寺等衙门的吏员,五年役满,堂官查其平素勤谨,并无过犯者,
可免于考职,以从九品、未入流兼掣选用。中央事简衙门吏员及地方衙门吏攒,
役满后仍需考职。
清代吏员出职授官,其职衔都在八、九品以下,是历代吏员出职品秩最低的
一朝。
清代吏员考职之制始于顺治五年。其时开国不久,官员人数尚缺,因此规定
吏员五年即可考职授官。此后,官员队伍逐渐庞大,无法吸纳太多的吏员,便对
吏员考职授官的比例有所限定。乾隆五十五年规定,京吏考职授官不得超过十分
之七,外吏不超过十分之五,不准全录,吏员不得因本年同考人多而混入下年送
考。
而且,康熙朝以后,吏员必须在籍候选。这反映了自康熙朝以后候选者越来
越多,吏员授职的压力逐步加大。正是朝廷出于防范吏胥的考虑,有意使吏员服
役期缩短,不断召募新人,才造成了众多的役满出职者。
(三)离役
清代有关吏胥离役的规定,概括起来大致如下:一是五年役满,必须离役,
且不得再次充役。二是年满七十者必须离役。乾隆朝规定,“凡衙门胥役,阅历
既久,则贪诈愈甚。况年至七十,刑不加身,流徙杖答,例得收赎。是彼得倚年
老为护符,以遂其贪诈之计。”“如年至七十,即令其罢役,不许充当各项差事。
如有设法盘踞,改易年岁者,严察分别治罪。”何以年满七十之人仍在服役?看来
五年役满即离役之规定并未严格执行。
为何不愿离役?学成书吏原本费时,需要积累办事经验,而服役期并不长,
各级衙门需要的又是熟练的吏员。正是这种制度上的矛盾造成了吏胥久恋衙门,
不肯轻易退役,反过来又破坏了吏员管理的条例,其表现如下:一是有役满未退
者。吏胥经常借口经办之事尚未完结,要求继续留任,长官也往往依赖有经验的
吏胥,希望他们留任,所以就有了七十岁的人还在服役的现象。二是冒籍冒姓,
再次充役。为了能继续供职衙门,吏胥以各种手段,朝革而暮入,此处革而彼处
入。三是子弟相承,世守其业。书吏离役之后,即使不能复充,也能子孙相承,
世守其业。由上述可见,清代在任用吏员时,对承充者的素质并无严格要求,选
用条件更加放宽,又有“缺主”把持吏员金选,以致成为衙门积弊。更重要的是,
清代吏员的出职与离役制度虽然在细节上较为完备,但受制于其慎名器、别流品
的理念,以及对限制吏员地位这一原则的固守,致使吏员出职即等同于离役,令
吏员入仕之途受阻。吏胥制度的不合理,在吏员的选用、升转和离役等问题上也
显露无遗。
四、清代吏胥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
吏胥作为“官民交接之枢纽”,既受治于官,又佐官治民,是官对民实施统
治的助手和直接参与者。从这个层面上讲,吏胥是统治集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他们或主行文书,或供役驱使,曾在清代政治中起到过积极作用同时亦带来诸多
负面影响。
(一)吏胥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
表面上看,州县吏胥作为各级官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只是奉命处理各项琐
碎的细物,不可能有大的作为。但正是这些看似琐碎的细物构成了封建国家统治
的基础。因为国家的任何政策法令最终都要细化为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并由州县
吏胥来加以贯彻实施,没有吏胥的参与和努力,再好的法令不过是一纸空文。从
这个意义上说,吏胥在封建官僚统治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不容否定的,
具体表现在:
1.沟通上下联系,保证国家政策顺利执行
政府要把政令推行于全国,州县吏胥的重要性就更加凸现出来。在百姓看来,
推行国家政令的应该是地方官是科举入仕者。但实际上由于科举入仕的官员人数
远远赶不上地方上实际需要量。所以大量的政令就不得不依靠吏胥来执行。以清
朝前五朝(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与后四朝(道光、咸丰、同治、光绪)
的科举情况比较一下:
后四朝88年中会试39科,占清朝112科的34.8%,取中进士9944人,占
清朝26391人的37.6%。后四朝88年39科是前五朝177年73科的54.78%,而
取中进士数却是前五朝人数的64.7%。清朝112科,平均每科取中进士235.8人,
后四朝平均每科取中进士254.9人,高出人数19.1,前五朝每科进士数却低于
平均数10.5人。后88年与前177年恩科数却都是13科,就可以看出后四朝平
均每科取中进士的人数,超过了前五朝。但由于清政府“治官之官多,治事之官
少。”’所以从实际情况看,全国一千余县,清政府的基层官吏较之前代有减少的
趋势(并未增多)。以安徽为例:安徽共五十一县,各知县外,作为佐贰的县丞、
主簿均少设置。全省县丞仅十五员,主簿仅为四员。也就是说,多数县只有一名
知县和典史在掌管县事。
唐宋以来人员增长最快的不是官员群体,而是吏胥队伍。美国汉学家施坚雅
认为,中唐以后,虽然地方行政事务在扩大,而地方行政机构却并未随之增加。
在王朝初期,地方行政机构往往有所增加,而中期便迅速下降。如汉初有1580
县,至公元前143年减至1180县;唐初有1550个县,至713年减至1235县。
清初有1510个县,至1730年减为1360县。如果增加官署的数目,势必扩充官
员人数,结果必然加大朝廷的财政投入,并将出现超过农业国的协调和管理能力
的诸多问题,以致无法承受,于是,只有容忍官员人数的不足和地方官僚机构行
政效率的下降。可以认为,与官员所承担的任务相比,他们的员额还嫌不足,而
吏胥队伍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唐宋以来官僚机构行政效能的不足之处。
再者,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至明清发展为极权体制,地方权限被消减至最
低限度。回避制和任期制使官员远任他方,州县和国家其他部门均实行“流官制”,
“流”速且越来越快。根据张仲礼的研究,官员(主要指州县官)平均任期从清代
早期的一点七年缩短至后来的零点九年。同时以巴县知县的调任为例,康熙二年
到宣统三年巴县有一百二十四任知县,平均每两年一任。道光二十年以后平均一
年零三个月一任。其中十二年还是一年两任。
官不久任造成官员根本无法周悉所辖州县的风土人情及地方行政事务,更谈
不上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地治理。与之相对的是,吏胥生长里巷,积年官府,久居
衙门,熟悉政务,对社会现状与百姓疾苦有着比一般官员更深切更直观的感受。
因此吏胥成为官僚与民众连接的纽带。吏胥司职于官府,对各部门的事务及存在
的问题都十分清楚。如果官员能够正确分析他们的意见,那么对于统治者了解下
情避免制定政策时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多有裨益。
2、保证政令的贯彻,维持法令的连续性。
清代,中央所制订的各项政策、法令都要颁至各级官府,最后由官府内的吏
胥来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的政令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不仅取决于政令本身的
可行性,还要取决于作为具体执行者吏胥的努力。几乎任何一项法令从成文、颁
布天下直至最后的执行,都有大批吏胥的参与和努力。
正如王充所说:“桥梁之设也,足不能越沟也;车马用也,走不能追远也;
足能越沟,走能追远,则桥梁不设,车马不用矣。”由此可知,吏胥的大量产生
实际上源于一种需求,设置吏胥的目的是以吏之所长,补官之所短。所以,无论
官员愿意与否,在依法办事时,都不得不依靠这些并不是官的吏胥。
3、维系社会安定,稳固专制统治
吏胥作为官府内从事各项具体事务的办事人员,不仅在官与民众之间起着沟
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而且他们是辅佐官员来治理民众的。清代,凡考中举人、
进士者,便取得了为官的资格。进士基本能够全部进入官僚队伍,举人则由于人
多官缺少,入仕渺茫。举人可选用为知县、州县学中的教职。乾隆中期,“举人
可选用为知县,需次动至三十余年,”能得官者“不过十之一”由于对已确定的
官缺数额控制较严,不额外滥授,也是清代任官制度上的一个特点,但是这样使
得地方的主要政务就落到了吏胥身上。吏胥负责着完粮纳税、派捐、摇役和治安
等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具体事务,百姓从吏胥的具体工作中感受皇恩,进而对当
权者认同或不满。所谓民心归附往往是吏胥作用的折射。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
的清代统治能够维系268年,并且出现了康乾百年盛世的局面,除了皇帝的勤政
官员的廉明,也不能抹煞吏胥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固清王朝统治方面所起到的积极
作用。
另一方面,客观的说,吏胥层确实在实际封建官僚体系运作中有一定的消极
作用,这些内容不仅体现在正史之中,在清代的小说笔记中也随处可见吏胥活动
的端倪。这些作品大多含有纪实的成分,可以说是对吏胥生活尤其是州县吏胥的
形象写照,不仅能够补充正史的不足也能够让我们对吏胥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
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舞文弄墨,贪赃枉法。
吏胥在清代社会是不入流的官,即我们经常所说的“庶民在官者”,但却是
封建统治的终端实施者。如果把封建统治比作一只巨大的章鱼,州县吏胥就是章
鱼爪上一个个巨大的吸盘。国家的政策需要他们传达给民众,国家的律令更需要
他们来维护,可这一切却为州县吏胥专权大开方便之门。
在其中还讲了这样一个事例:一个被判死刑的犯人,由于买通胥吏,一方面
让他们将发往不同地区的死刑文书调换,一方面买通狱吏在狱中过着神仙般的生
活。一来二去,竟然将死刑拖延了一年有余。所以才会有清代诗人“六曹综治理,
流弊百不堪。青吏虎而翼,四顾心耽耽。法律随所操,文网任所探。高下在其手,
出入由其领。窥集伏如鼠,食叶贪如残。大吏坐画诺,有律何由谙。”的感慨了。
2、巧取豪夺,鱼肉百姓。
有句俗语说:“在山靠山,在水靠水。”在州县的吏胥互相勾结,狼狈为奸,
以辖区居民为勒索对象。
3、善蔽官长,挟持堂官。
吏胥挟持长官的形象在清代小说中也有体现:一富户被人罗织罪名,差役向
富户勒索二百两银子,户只肯给一半,差役带富户去见为官清廉的县令李匡九。
他明知李已戒烟,还故意问:“饮烟否?”李摇手。差役下堂告诉富户,说大人不
同意。富户只好答应全付。差役知道李爱喝茶,又上前去问:“饮茶否?”李点头。
差役就告诉富户说大人己同意。’“差役上下蒙骗,清官富户均落入其靓中。他不
仅收下了二百两银子装入腰包,还另外要了一笔谢金。正所谓“任你官清似水,
难逃猾吏如油。
4、制造事端,到处索钱。
另有一事写百姓遇盗报案,差役们不思捕盗,竟借此机会搜刮掠夺。暗中窥
探失主附近有无家道殷实而又无权无势的人家。一旦看准就将其牵扯出来“指为
窝户,拘押索钱,每报一案,牵连数家,名曰‘贼开花”。
5、与官员坑靡一气,朋比为奸。
表里为奸,道府州县,通同欺瞒,致百姓不沾实惠。
吏胥作为官员的辅助,如果互相精诚合作,则对国家的统治是一大幸事。但
事与愿违,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法令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科举制度的弊
端越发明显,司职于政府内部的吏胥远比官员更好的适应了变化形势。他们游刃
于制度的夹缝中,在清代有的地方出现了“吏强官弱”的现象。吏胥在官员的阴
影中开始左右王朝的命运,形成与“与胥吏共天下”局面。
清代君主制度以及由此所规定的官僚制度对吏胥的控制是不合理的。
第一,清代将吏胥排除在科举大门之外。我们知道,科举制度的实行,解决
了知识阶层的政治地位问题,最大限度地将知识阶层吸收到官僚队伍中来,使知
识阶层官僚化,于是,士人转变为君的臣子而非异己力量。但是,专制政治未能
妥善处理吏胥这一群体,自明太祖起即规定,吏胥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吏胥被排
除在科举大门之外,也就关上了入仕的大门,断绝了上进的希望,在某种意义上
是将吏胥视为另类而非依靠的力量,这就定下了吏胥与统治集团之间关系的基
调。这一基调的确立,既不利于吏胥对统治集团的认同,也不利于吏胥阶层的正
常发展。
第二,限制乃至断绝了吏胥的升迁途径。吏胥既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以改变
其政治身份,其出职也十分艰难。永乐七年,成祖将御史中吏员出身者全部革职。
明代中期以后,吏员考满之后候选期漫长,往往要等近30年才能实任典史、巡
检等未入流之杂职,能任从七品州判、正八品县丞者都在少数。至万历时,吏员
能任知县已很罕见。清代,定例吏胥5年考职,出职最高不得超过九品,而实际
上考满即须离役,由官府重新召募,吏胥升职几无可能。如清初姚廷遴在上海县
衙门习吏,前后有十余年,任职于兵、刑、工房,而并无升转。可知清代己将吏
胥升迁之路加以堵塞。吏胥作为公职人员,虽被赋予行政管理和执行的职掌,其
社会地位却受到制度的限制,吏胥向上升转的途径被阻塞,不能入仕成为吏胥阶
层的苦恼,自然也就缺少对职业的认同感,缺少忠于职守的心理支持,习吏不过
是士人科举失意后的被迫选择。况且,习吏的过程缺乏激励机制,无论是否遵守
规则都与个人前途关系不大。于是,对官场纪律和规则的遵守变得难以坚持,这
造成了吏胥与官僚制管理目标的背离,也招致官绅对其操守德行的一片指责。因
此,是制度的缺陷和文化心理上的困境,造成了吏胥政治品格与文化良知的缺失,
以致于成为官僚机制追求效率过程中的削弱和抵制因素。
第三,造成了对吏胥的轻贱。由于制度的限制,吏胥在传统社会后期,其地
位每下愈况,其做法与使手工业者永为匠户、士兵永为军户、商人有市籍的行为,
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也是要将吏胥作为“低级”职业固定下来。由社会主流意识
所决定,人们自然轻吏贱吏。如将吏胥视为“奸胥猾吏”、“狗吏”,云“吏胥如
鼠狐”,指吏胥为“上官之奴隶”,“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长官
往往对吏肯“朝答暮辱,颐指而气使”。而吏胥也认为自己所习之事不够体面,
因而自轻自贱,尤其是对那些尚具文化良知的人来说,习吏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姚廷遴在他的日记中,以沉痛的心情回首自30岁以来的习吏经历时说:“自此沦
落十五年,后悔无及”,其间,他一再辞退县衙门的事情,不愿做吏,此后便以
设馆授徒及务农为业。60岁时,他曾赋诗感叹:“花甲俄惊六十秋,深惭事业属
虚浮”,在衙门做吏没有给他带来体面,更无论成就感,他有过的热望和理想终
归于破灭。其实,从政治分层看,官、吏同属一个职能集团,但是却被人为地分
成两个社会等级。政治划分与社会划分的相悖,是所谓吏胥问题中最基本的矛盾
所在。应该看到,吏胥行为对传统官僚制度轨道的偏离,并非只有消极的一面。
由于这种偏离必有制度上的原因,是君主制度及科举制将知识阶层转化成了同盟
者,却将吏胥这一部分知识人抛向另一极,于是造就了现存制度的对立因素。这
种对立虽然不具颠覆性,却潜藏着走出传统的要求和对新制度的诉求。
综观清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以及各项行政法规的日益繁
密,加之官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足,吏胥确在一时在国家管理体系中处于
重要的地位。可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吏胥在国家管理体系中以成为主导力量,在
封建政权体系中国家的主要依靠力量永远是官员。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素质不高
和社会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吏胥违法乱纪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片面夸
大吏胥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他们在国家政权中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公允的。清代
政权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能统治二百六十八年的事实恰好说明吏胥在国家政
权中的积极作用或许大于它的消极影响。
今天的学者已不象清代的官员、士人那样一味指责吏胥之劣行,而多能看到
他们在官僚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如钱穆认为,吏胥流品虽低,但他们对当时的政
治影响却很大。林志华质疑,胥吏或胥吏制度对封建国家真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吗?
他肯定吏肯是封建官僚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
一书认为,吏役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是弊大于利、害大于益;吏役的腐败是从整体
而言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其积极作用。赵世瑜则认为,历史文献中反映出来的贱
吏轻吏的情势,主要表达的是官僚士绅的政治心态,并非事实的全部;如果要对
吏胥行为做道德评价,就必须对整个体制做道德评价,这才可能是经得起时间考
验的历史评价。因此,赵世瑜在确认吏胥为害的同时,仍然肯定吏胥集团是了不
起的、不可或缺的政治构造,是社会安定或动荡的晴雨表。
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尚不明晰,或有歧义。如:吏胥制度与中国传统官僚制
度的联系、吏胥制度在清代兴盛的原因、清代胥青的个案研究、吏胥的实际数额
及官、吏之比、吏胥的实际待遇、吏胥与清朝共天下的成因、吏胥在清代社会结
构中的实际位置、吏胥与近代文官制度的比较等问题,都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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