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的缘起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十七大报告的这一阐述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无公民则无法治之国。塑造现
代公民,既是建设法治国家、提高民族素质和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要求,也是我们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公民意识”一词首次出现在十
七大报告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进一两年,我们频频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
些案例,人大代表的自荐竞选1、春运票价的行政复议2、乙肝病毒携带者请求违
宪审查案3、由孙志刚案引发的三个法学博士上书挑战违宪审查制度并取得成功
的努力4、大学教授请求审查《物权法(草案)》合宪性5、重庆最牛“钉子户”案
12003年中国进行了全国五级政府人大代表换届选举。3月,在深圳市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公
民主动站出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不同凡响的事件。在深圳市不同选区,先后有12位选民站出来竞选人大
代表,最后有2位候选人当选。这一事件引起全国的关注,产生了轰动效应,并且对全国其他地区产生了
影响。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第461
页。北京、湖北也产生了类似实事件2003年底,北京市就有22位选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其中3
人当选。参见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3)》,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在湖北
潜江市,有41位普通人其中包括12位农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
22001年1月18日,河北律师乔占祥对被搁置多年《行政处罚法》与《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提出了挑
战。他以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未经过价格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
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涨的行政行为,并审查《国家计委
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合法性。铁道部受理后驳回了乔律师的申请。
虽然乔律师没有胜诉,但是,他的挑战有力地推动了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行。2002年,当铁道部又要对春
运期间的火车票提价时,一场由国家计委主持的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涨价方案听证会在全国公众的瞩目
下公开举行。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了这场听证会。谁都知道,没有乔律师去年对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的行
为提出质疑,就没有这次听证会。从此,对政府决策和执法的听证被广泛实行起来。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
的听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听证,发展到城市规划的听证。
32003年11月20日,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
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书指出,“全国
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国家
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2003年张先著以自己携带乙肝病毒受到公务员招录部
门的歧视为由提起诉讼并且胜诉,再加上其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诉讼,使得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2004年
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有关公务员的歧视性录用标准。参见蔡定剑:《中
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2003年3月17日晚,大学生孙志刚来广州不久就因为没有带身份证被带到收容所并致死,此事件经媒
体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进而质疑国务院早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三个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上述《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在全国许多媒体的共同推
动下,国务院主动将《办法》废除。
5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物权法(草案)》的合
宪性。信的开头有这样写道:“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一名中国
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认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
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
产物!《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和立场的背离,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立法
工作方向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离。”此举引起学术界的强烈反响,褒贬不一,但确实也起到了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学术界对《草案》的进一步讨论。
6……从这一个个案件中不难看出,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的公民意识也不断觉醒。
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民主化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事业的不
断发展,我国传统的国家与个人二元模式也在发生变化,其中个人独立因素不断
增长,个人通过社会力量与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新模式在中国
己经悄然兴起并发展迅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和反作用于社
会存在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产生于一定社会存在的思想意识文化领域必然会对
这一社会存在产生各种影响。也就是说,一种社会存在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
会意识形态作以支持。公民社会与其他任何社会形态一样,要得到充分发展必然
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作为其进步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另外,从公民社
会的政治文化层面来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彰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
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公共生
活空间。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臣民”政治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要积极建构一个成
熟的公民社会,形成先进的公民文化,首要地就是离不开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培育。
因为良好的公民意识作为现代公民应有的素质,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法制建设的必
然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动力,还是个人实现社会化进而
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尽管近代以来,志士仁人就呼吁改造国民性,培育公民意识,但时至今日,
国人的公民意识依然不够成熟,没有一个健全普遍的现代公民意识的养成,这为
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利影响。当前实现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就成为我
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之所在。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公民文化传统悠久,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完善的制度设计,公民理论
也相对发达。关于“公民”以及“公民意识”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罗
马时期,城邦公民角色就已出现。随之,孕育于简单商品经济之中的公民意识也
以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为依托而逐渐发展起来。但由于当时公民范围比较小,所
62007年,家住重庆市杨家坪杨武和吴苹夫妇因为不同意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决议,在周围已经被挖成
10米深大坑的自家那类似“孤岛”的二层小楼上拒不搬迁,成为各大媒体竞相报道的“最牛钉子户”。夫
妇二人手持《宪法》和相关拆迁法律法规,举起国旗誓死捍卫自己的住房的行为震惊了全社会。3月19日,
法院裁定其三日内搬迁。4月3日,吴苹夫妇终于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与媒体始终都
站在杨武夫妇一边,且不言其拒不搬迁的行为是否有理,单是事件本身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由拆迁带来
的诸多问题的缩影,其维权方式所具有的积极的社会意义不容忽视。
以公民意识并未完全渗透于社会之中。对于早期公民意识的研究还仅限于公民主
体对自己政治角色认同的层面上。比如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干戈以卫
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的议事或者审判的职能。这就是当时公民意
识的体现。古罗马时期法律体系的发达也使得公民地位及公民意识更多地以法定
形式得以确立和保障,但也只是一小部分人才能成为公民,公民意识的渗透性仍
然不够深入。到了中世纪,这是一个人性被奴化,公民意识受抑的阶段,因此公
民文化也随之泯灭。
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关
系与政治关系逐渐分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一步分野明晰化。继黑格
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之后,马克思超越式地提出市民社会
与国家相对分离且政治国家统一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基
本旨趣。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再度兴起,起初主要是被西方
一些左翼学者和东欧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与阐释理想社会之用。20世纪
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东欧巨变和苏联解体,西方及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形
成空前热潮。20世纪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并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探寻本国公民社会
的建构问题。此时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公
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等。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政治文化研究以其
研究角度和思路的跨学科性、独特性,成为政治学研究领域中一个不可小视的重
要方面。有关公民文化的研究最早是在1963年阿尔蒙德与维巴出版的《公民文
化》中集中体现的,这也标志着对于政治文化模式、政治社会化以及公民政治文
化方面的研究己取得很大进展。在这篇著作中就有对公民能力意识、参与意识以
及主体意识等更为深入的理解。但总的来说有关公民意识系统性;理论的研究还
很有限,同时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理论还都处于相对独立的研究范畴。当代公民
社会已经在西方普遍建立和发展,相应的,公民社会的理论也更加完善,主要体
现在处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方面,国外研究己取得很大进展。
公民社会发展的实践也说明公民社会的成长不仅有利于本国政治民主化的
发展,更有利于现代化事业的腾飞。因此培育和扶持与政治国家相统一的公民社
会是具有全局意义的。而一个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必然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现代
公民为前提的。要培养更多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合格公民,公民意识的全面培养
和塑造则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是现代法治下
形成的民众意识。它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现代公民
角色的确立,实质上是公民社会成员获得政治解放并积极参与政治国家的必然要
求,健康全面的公民意识不仅决定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延续,也是现代
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把人变成公民,是由臣民文化走向公民文化
伟大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人获得政治解放和自身解放的必然结果,也是公民社会
存在和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作为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活动主体
相伴生的公民意识,它对促进和形成公民社会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意义。国外对
于公民教育方面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在这个方面
研究和实践进行的比较深入、有效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法国英国以及亚洲四小龙
等国。这些改革对于公民意识的强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只有公民普遍
具有了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成熟公民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思想观念基础。
总的来说,公民意识作为与“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相伴产生的概念,就
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把它作为一种实现公民文化的必然要求放在公民社会发展
进程方面的专门研究、系统研究还不是很多,更多的是把它划入公民法律以及公
民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的领域去研究。更多关注培养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公民意识类
型、培养措施和途径,并在公民教育实践基础上予以理论上的支持。
(二)国内研究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拥有古老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而“公民”概念对于我国
来说,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7由于自然经济根深蒂固,受传统政治文化
以及人伦关系影响至深等缘故,我国一直还存在臣民意识的残余。伴随改革开放
20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这说
明有利于公民社会成长的因素正在生成。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公民社会成长的社会
环境与国外公民社会发展条件相比,既有不同也不够成熟,这其中,公民意识的
不够普及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可以说,呼唤公民文化,呼唤公民意识的
国民性改造这一历史性话题从我国现代化起步以来就井直备受学术界的关注。
我国对公民意识的探讨,是在近代清末中西文明大碰撞的历史背景下展开
的,“西学”对近代中国公民意识问题的探讨起到了重大影响。在近代资本主义
萌芽以及“洋务运动”、“维新变法”、“辛亥革命”等几场大的社会运动的推动下,
我国曾经掀起过对于“国民”问题的讨论。其中,梁启超先生就提出:“国民者;
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
7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
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8由此,“国民”一
词被广泛使用。之后有清政府规定“臣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限制王权,
扩大公民权利并以法律作以制度保障的事实。孙中山先生关于训政时期国民性教
育的尝试以及对公民进行“心理建设”培养和训练公民了解和掌握民主价值等措
施,对于确立公民主体意识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以后公民意识的成长打下了
良好的社会基础。由此可以看出,近代以来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研究是基于
外来民主文化冲击下的民族性的积极回应式的讨论,主要停留在一种仿效性的尝
试研究,而对于我国当时特殊社会背景下的公民意识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和改造。
到了现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保
障着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现实
依托,由此我国公民意识发生着重大转变。而公民意识明显改观应得益于改革开
放以来不断完善和进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学者逐渐意识到现
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题中之义,还是推动现代化进程的
非制度性因素,因此对公民意识的培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
果,主要集中在对公民意识研究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公民意识内涵的界定。
比如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包
括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9朱学勤认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
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
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
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10公民意识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
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间。二是关于公民
意识的功能。比如胡弘弘认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有利于法
治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宪法的实现等等。11三是关于公民意识的培养。熊淑媛
认为,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加强权利与义务教育,加强国家意识教育,加强法
制意识教育。认为应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民众的基本文化素质;营造宽松的政治
生活氛围,让民众舆论自由,能对政治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培养民众的人文精
神等等。12还包括一些对中西公民意识比较研究,对公民意识现状和历史性分
析以及公民意识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理性分析等各方面、交叉性问题的研究等等。
8刘晓荣、张锡勤:《中国20世纪初“国民”问题讨论述评》,《求是学刊》,1994年第1期。
9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0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页。
11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江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12熊淑媛:《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学者们的研究使我们对公民意识概念的内涵、意义及其构成方面都有了较为
概括的了解,拓宽了我们理解公民意识的视野,也为本文写作提供了有益的理论
指导和借鉴。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民意识的研究尚存在的一些疏漏
和不足:首先,对于公民意识内涵的研究学者们更多的是政治,教育上进行界定,
而把公民意识放在民主、法治的历史作用还不多见。这使得对于公民意识作用理
解较为狭窄。其次,对公民意识功能的探讨,大多停留在对市场经济以及法治建
设方面的意义,而对于逐渐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公民意识以及现阶
段公民意识对公民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较多研究。最后,学
术界关于公民意识培养的对策方面主要是对我国现有经济、政治以及文化领域培
养的途径的方案居多,而全球化时代国际公民意识发展的今天,吸收和借鉴先进
国家培育公民意识的经验对于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同样也是相当重要的。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
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本文通
过文献研究方法,可以了解公民意识的历史与现状,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有助于了解公民意识的全貌。
(二)历史研究方法。历史方法是对史实的纵向梳理,运用历史的方法既可
以总结公民意识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分析公民意识的内涵、表
现及其成因。这对于立足中国实际,以更加深深的历史态度和更为全面的国际眼
光思考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
(三)比较的分析方法。比较方法是对各国的横向对照。从而对我国当前如
何培养适合和谐社会的公民意识有借鉴意义。
(四)交叉学科研究方法。通过对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学习,
对我们法学有新的借鉴意义。
第一章公民意识的历史演变及内涵
一、公民意识的历史演变
公民意识是与“公民”概念相伴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体现出人类追求
自主活动并要求享有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权利从而获得自身全面解放的一
种意识。可以说,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类都在为获得这种自尊而不断抗争,因
此,公民意识不是天赋的,而是在这种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奋斗中逐步形成的。
(一)西方公民意识的历史演变
古代西方是公民概念的发源地,因而公民意识也伴随它而产生。在古希腊,
人们的公民意识孕育于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之中,并以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为依
托而发展起来。作为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
参加城邦内的议事或者审判,这是当时公民意识的具体体现。罗马时期,发达的
法律成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以成文法形式确认
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的开始,这使得古罗马人的公民意识空前高涨。虽然当时
的公民意识还存在其局限性,因为是有限的公民资格以及“等级公民”制度所以
并未在全社会人中普遍确立起广泛的公民意识,但那时的“公民”概念其内涵已
经具有了宪政思维的理念,所以其公民意识也具有其进步性。中世纪的公民文化
备受抑制。宗教使人成为神的“奴仆”,公民意识也随之泯灭。直到13世纪以后,
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资产阶级高举“天赋人权”“自
由、平等、博爱”的大旗为人性的解放开创了新的局面。随之,资产阶级革命的
胜利,“公民”被宣布为是具有了独立主体资格的、享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并
以国籍为纽带,将所有的自然人都纳入了公民的范畴。因此,人的尊严和价值得
到了普遍的肯定,公民意识也随之得以伸张,公民得到更多自由权利。至今为止,
各国法律纷纷赋予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与义务,社会中形成公民自主、独立、
要求自治的组织,并以此为基础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和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民社会也
孕育而生。这不仅是公民意识增长的产物,也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二)我国公民意识的历史演变
在中国,公民意识也是公民概念的派生物。但自秦汉以来的大一统的专制政
治式的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制度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所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的土壤中无法孕育公民概念,更不能生成公民意识。
在政治上,自秦始皇以来的2000多年间,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
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奴隶主义。
只是在农民革命引起的激烈社会变动中,它才接受短暂的破坏。然而农民革命胜
利后,马上又照原样建立起了专制主义的统治。因此,数千年封建主义的统治造
成了我国从未形成具有真正独立人格的个人主体。
在文化上,儒家带有封建色彩的“三纲五常”文化深深影响了中国大地。儒
家文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文化,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在今天也仍然不同程度
的影响着中国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儒家文化中有很多积极地因素,但是不可否
认的是它也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儒家思想中有一套森严的封建礼教秩序,在这种
严厉的礼教秩序控制之下,个人是微弱的个体,他要从属于高高在上的君主、或
者身上要背负着整个家族的兴衰荣辱,因此完全没有独立性。
直到近代,在中西方文明的剧烈碰撞下才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19
世纪下半叶以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传入我国,一些变法改良派资产阶级知
识分子逐渐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曾经掀起了“国民”问题的讨论。虽然他们对
公民问题的思考还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有出入,但在当时来看,其思想已经相当
先进。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梁启超先生就首次为“国民”下过定义:“国民者,
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
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13这些对于公
民的认识都对公民意识的传播和形成奠定了基础。后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
阶级革命派在建立中华民国之后,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确立和明确规
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意识的产生具备了客观基础。同时在他所提倡的
训政阶段主要是对国民素质的教育,这也体现出对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视。中国共
产党和早期的革命党人积极探索和实践现代公民的培养和训练。毛泽东的新民主
主义理论带领中国人民进入了一个公民教育发展的新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
立后,在党的领导下,一系列法律和宪法的通过,使得人民真正享有了当家作主
的权力。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
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发生了历史的、根本性的转变。随后,1982年我国的宪法修
改草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
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强调“要在全体人民
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2001年9月,中共中央
13转引自张锡勤:《中国20世纪初“国民”问题讨论述评》,《求是学刊》,1994年第1期。
颁布实施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些以及条文的出台,都表明了我国公
民文化有了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公民意识朝向更加深入户泛的方向发展。
二、公民意识的内涵
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学界的研究成果颇多,大多从各个领域、学科角度出
发,寻求公民意识的多种解释,归纳之后,主要有以下几个代表性观点。
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先生就提出,“以造就国民为目的”的“新民说”,
认为“新民”应该具备的人格特征有14种之多,“诸如国家思想、权利思想、政
策能力、冒险精神以及公德、私德、自由、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
气、毅力”等品质。14“新民说”可以说是较早对于公民意识的最初认识,给当
时的中国人以精神上的充实。
当代学者很多都以列举式的方法对公民意识作以解释。有的学者从哲学对公
民意识进行阐述。马长山先生认为“公民意识”是人类自有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
自觉反映和要求,主要由“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构
成。15从宪政视角出发,学者朱学勤认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
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
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
与。公民意识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
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间。从法律角度出发,肖海军认为,公民
意识是指:“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主体所应当具备的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观念”,“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对权利与义务的价
值判断及对其规范化的认同,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心态。”进而分析
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多元的结构性要素应包括:独立的主体意识、积极的护法意识、
正确的权利主张意识、自觉的义务履行意识、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识、现代的国家
主权意识。16另有陈治国、徐中起认为,公民意识从法律角度看包括国民意识、
主权意识、爱国意识、稳定意识;平等意识、老百姓意识;敬人意识、尊老意识、
爱幼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诚实意识;祥和意识、互助意识;法治意识、
依法意识。17还有学者从多学科多角度综合得出对公民意识的理解。李丽、张
卫华认为:“公民意识是指一定国度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我意识和自
14孙培青、李国钧:《中国教育思想史》(第3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5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6肖海军:《公民意识:现代素质教育的新课题》,《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17陈治国、徐中起:《也论公民意识》,《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3期。
我认同的总称。包括人们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
范的感知、情绪、信念、看法、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
体验或自我把握,还包括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
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取手段
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感应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
心理的意向。”18除此之外,从建立公民文化的角度出发,周鸿陵先生在答《工
人日报》记者时也提到他认为:“公民”至少得具备以下9种基本意识或素质:
(1)权利、责任意识;(2)法治意识;(3)纳税人意识,由此又可引导出参政、议
政、督政意识;(4)科学理性精神;(5)道德意识;(6)生态意识或可持续发展意
识;(7)健康的心理素质;(8)不断学习、与时代共同进步的能力;(9)世界公民
的意识。19从民主政治角度出发,张民省认为,公民意识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
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
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
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法律权威性的承认
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20
除了对公民意识内涵的研究之外,对于公民意识的内在构成,学界见仁见智,
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学界对于公民意识的构成层面,主要包涵在以下几个方
面的意识:主要有公民的身份意识、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平等意识、参
与意识、监督意识、自由自主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合作意识、爱国意识、
宽容意识、道德意识等等。这些对于公民意识及其构成的理解大多停留在较为不
系统的列举层面,所以涉及范围比较广,内容也比较杂。
从上述公民意识研究的基本概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公民意识的研究可以
说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长期忽视民主与法制建设,
受“群体本位”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家来说,公民意识一直都还不够普遍,这
也是影响我们现代化事业向前推进的因素之一。我们认为,在当前构建中国公民
社会的进程之中,公民意识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是决定我国公民社会是否持久发
展的一个基本动力源泉,因为公民意识的发展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制建设
等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联系。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公民意识从根本
上说,它不仅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也是构建社会
18李丽、张卫华:《我国国民缺乏公民意识的原因探析》,《宜春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9张慧卿:《公民文化—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解析政治文明》,《海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0张民省:《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山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公民意识反映的是在公民与国家、社会关系中,公民个体对自己在
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认识,是公民依据所属国家法律制
度赋予其基本权利与义务下对自己在该国基本社会身份和地位的自觉,并在这种
自觉下,自主、合法地以其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
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事务,进而实现公民自治精
神的一种社会意识存在,是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过程中存在和成长起来的公民意
识的总称。笔者认为,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一)主体意识。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没
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
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
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
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
公民社会。因此,主体意识要求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
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要求我们主动释放潜能,自觉参与国家立
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
(二)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
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
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19世纪德国法学家
耶林曾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
以生命。他认为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
义务。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捍卫了法律;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
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缺少的秩序,因此也可以说,权利者作为对国家的义务,
就是必须保护权利。21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
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
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因此,权利意识要求我们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
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要求我们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
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
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要求我们懂
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
21[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三)规则意识。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法
律上的规则即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
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同时,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必要表现形式,其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
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因此,宪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
程序意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执法人员才须强调规则观念,但普通公民作为各种
法律规则的参与者,如果不具有程序意识,不了解程序规则,就难以自觉抵制程
序违法,维护自己在规则中应有的权利与尊严;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
公民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
(四)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
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
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从整体上讲,责
任包括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两大体系,社会要求把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交
还给公民,政府部门应当在还权于民、退出私权领域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
任;同时,政府放权之后形成的权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责任意识去填补,逐渐确立
起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体系。
(五)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
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
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公民应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作,如参与国家
立法权的运行,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等等,能够
意识到国家是与自己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主体,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效果都
将影响着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密尔说过:“任何参与,即使是参与最小的公
共职务也是有益的。”22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
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政治参与也能够较快地培养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由
于公民存在的前提是民主政治,所以民主实质上也是公民参与意识得以表达的至
上境界。民主还意味着公民能够以公共利益为上位利益,接受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以便达成合意的过程也是政治参与的过程。
(六)公德意识。。公德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起点。一个秩序井然、
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是每个市民所热切向往的。这些年,随着我国道德建设工
作的不断深入,广大市民的公德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志
22[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愿服务等感人故事随处可闻可见,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的温馨和爱意。衡量
一个国家发达与否,不仅仅只看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更要看这个国
家的文明程度,而文明程度正体现在这个国家的人文环境以及每个市民的言行举
止上。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对此达成共识。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人与人
之间的接触越来越多,必须要强化“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注意约束自
己的言行,不断提升自己的社会公德意识,真正摒弃那些陈年陋习。做到了这些,
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便利,整个社会环境才会更加美好。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思
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而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是思
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加
强社会公德建设,推动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把
社会公德纳入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作为一个十分重要
的内容突出出来,这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对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公民意识培养的意义
从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意识形成是人类自身发
展的内在需要。在原始社会,人类还没有完全从自然界分离出来,人类的发展受
大自然的束缚,人的唯一观念是如何生存,强调的是物质生活,并没有开始对自
身精神生活的关照,这个时期既没有奴役,也没有权利,更没有人对权利自由的
要求。到了奴隶社会,奴隶与奴隶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除了极少数的奴隶
主、自由民以外,奴隶没有自由,也没有权利,这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人类对权利和自由的内在要求日渐加强,奴隶的坚强
不屈的反抗与斗争及社会步入封建社会正显示了人类对权利自由的向往。在漫长
的封建社会,“臣民”成了人民的代名词,半人身依附关系,并没有给人们带来
解放,反之使束缚加强了,对人的禁锢俨然是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根本原因,资
产阶级革命所倡导的民主、平等、自由则必然是摧毁封建制度的有利思想武器。
而资本主义制度局限性对人性的制约必然引导人类社会步入社会主义社会最终
至共产主义社会。总之,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以至将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历史过程是
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发展的动力最终来自于人的内在需要,是人类不断
追求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人从被奴役、被束缚逐步走向自由,从单纯的盲目
服从走向对权利的向往,而最终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作为精神生活需要,而自觉
的承担义务与履行权利。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人类发展的内在需要,但由于个体认
识的局限性,要想其成为每个个体的精神追求,还需要各方面配合。
受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的影响,现代中国始终未能摆脱传统政治文化中“义
务本位”、“个人依附性强”等臣民文化、群众文化的倾向。“直到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改革下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才带来了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上的一次新的
尝试。作为一种文明化的、世俗的、与私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存
在,它蕴含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的丰富内涵。而作为一种文
化形态,公民社会又是以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契约文化形态为基础的社会存
在。”23这种契约文化要求公民社会中的成员应当具有独立的人格、自由的个性、
权利平等的意识、科学理性的态度、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积极的社会责任感等等。
因此要使公民社会的生长基础更加牢固,在文化形态上,就要使这些公民社会的
精神信息渗入到社会传统和公民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习惯的血脉中去。在这其
23鄯爱红:《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公民意识的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6期。
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从臣民文化走向契约文化进而实现公民文化。具体来说就
是要培养与公民社会发展相契合的成熟的、健全的公民意识。因为公民意识的培
养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和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公民意识培养的经济意义
健全的公民意识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
提供重要的动力源。如同马克思曾阐明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
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样,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
断完善的产物。
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首要的前提条件。可以说,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是否成熟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状况。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市场主体形成与市场
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意识来作以支撑。因此,只有使广大市场经济主体都广泛接受
和履行了市场经济中所蕴含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内化为一种现代的公民意
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之源。
市场经济塑造了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的个人
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这也是公民意识促
进市场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公民社会成长的具体体现。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平
等进行交易的经济,使得公民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作为劳动者而真正成为自己
的主人。市场主体的这种自主性塑造了公民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的精神。24在进
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都要独立思考、冷静分析生产行情,进行
市场预测,自主地进行判断,自由地进行选择,平等地进行交易,其行为不受他
人强制,其选择的后果也要自身承受。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公民具有奋发有为、
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竞争性使公民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生活生产活动,从而
获得最大利益。而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就是主体间地位和机会的平等,任
何个人或企业既不享有任何行政宗法特权,也不依权力、地位形成某种等级。所
以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公民具有公平竞争的观念。而完善市场机制与增强公民
的公民竞争意识又是相辅相成的。市场机制健全了,公民的经济行为必然依据公
平原则;公民竞争的实践过程必然强化公民的公平意识;公民意识的提高,又为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精神和舆论的支持。另外,市场经济还是建立在严密
法治基础上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主要都是通过各
24许德宾:《论公民的主体意识》,《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项法律来规定的。所以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应广泛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常识,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这种维权意识也有效地抑制了市场经济中的不合
法和违规事件的发生,进而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言而喻,自主参与、平等竞争、遵循法制的市场经济活动必然产生出以主
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为特征的现代公民意识。同
时塑造出具有公民意识的、对自己的竞争行为负完全责任的独立自主的个人和团
体。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个人与团体的自主意识也越发自觉,处理社
会交往的能力也越强,这样,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也会最终确立起来。
二、公民意识培养的法治意义
健全的公民意识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
坚实的法律保障。公民意识从古至今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中国
公民社会在其孕育、生长的初级阶段,也需要一种宽容的、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
关怀和庇护的法治氛围。因此,公民意识对中国公民社会成长所需的法治观也有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5这是说法治社
会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有尚法、守法的人即具有
公民意识的人。如果说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的躯体,那么,法治理念则是法治的
灵魂,而这一灵魂又源于公民意识的正义价值关怀,体现着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价
值期望和选择,从而才使法治秩序呈现内在自觉状态。因此,公民意识在法治国
家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价值追求的
制度化体现。如果说法治在其自觉发展进程中尚需保持其特有规定性、稳定性的
话,而作为其价值基础的公民意识的追求,则时刻展现着鲜活的内容,具有很强
的预期性和前瞻性涌动,它扎根于公民社会生活现实,并把其中的时代气息、变
革要求立即反映出来,形成公民意识正义价值追求的新鲜血液,进而促使法治理
念更新与转换,并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而推动法治进程。这一导引作用
在马克思那里得到了论证。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确立了辩证的、革命的、人
民的二元结构法权观,预示着公民意识的伟大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公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并列存在,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生活图式,而法便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
治国家二元基础上的利益调试器。因为,在现代国家,“立法权具有双重本性,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它既是现实的立法职能,又是代表的、抽象的政治功能。”26抽象的政治功能代
表着体现公民社会要求的“法”,而现实的立法职能则反映着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法律”。由于公民社会是最终决定政治国家的力量,是政治国家的目的,因此
抽象意义上的体现公民社会要求的“法”才是最终起决定意义的。但立法权是按
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所以它又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法”。这就是说来
源于公民社会的抽象意义上的“应然法”要成为实在法,还需要通过国家制度框
架而使它制度化、法律化,进而表达公民社会的利益要求,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
供法律保证。公民意识中还有主动参与政治国家立法的意识。可以说,“参与立
法权就是参与政治国家,就是表现和实现自己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作为国家成
员的存在”。27对立法权的普遍参与,实际就是社会成员以其正当性、合理性价
值评判与选择应用于国家制度及实在法的过程。这种公民意识也体现出公民社会
依法制约政治国家的积极功能,并对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生长奠定思想意识的基
础。另外,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进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己不再是外生
性、自守性和异己性的传统秩序,而时刻都要求社会成员的内在性信仰来赋予其
合法性,它才能得以恒久维持,这种合法性信仰则是由公民意识来供给的,从而
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这就是要把公民意识的正义价值追求化为法治理
念,并注入法律规范体系,变成法律规范的价值选择。同时,“这种法律化、制
度化的价值又反过来辐射到全体公民,通过对法律制度价值的全员认同并内化为
其自觉的行为准则,从而获得合法性信仰的稳固支撑,使公民意识的正义价值追
求最终通过法律制度变成社会生活现实”。28只有具有合法性认同的国家和公民
社会才能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所以说,法治精神是公民意识的应有之意,它不
仅是形成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构成监督的制度性保障,也是将公民社会的意愿上
升为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同时更是公民社会得以在合法性土壤上健康成长的重
要支撑。
三、公民意识培养的文化意义
健全的公民意识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多元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
好的公民文化氛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个人逐
渐以公民身份自主地参与多元社会生活,并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这是一场
深刻的社会历史变革,同时也是人的解放。新的社会变革带来文化领域新的演化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2页。
28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3期。
和转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民社会本质上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只有使公
民社会的精髓以文化形态渗入公民日常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之中才能使公民社
会真正发挥其应有之意。而公民意识又是加强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所以说
培养公民意识,形成公民文化对于建构公民社会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
文化的土壤是经济,文化的本体是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性,在文
化领域中最主要的就是孕育出了以独立自主、平等竞争为主旨的社会主义契约文
化形态。它是对我国长久以来受自然经济下封建宗法色彩影响的专制主义臣民文
化的一种更新和革命。它不仅是我们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文化环境,也是形成公
民社会中健康公民文化的基础和前奏。契约文化本质上是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
展的文化,具有其丰富的内涵。独立人格、自由个性、权利平等、科学理性、民
主法治、社会责任感等都是其本质的内容。这一文化形态在公民社会生活中最终
是以公民意识的方式来体现的。就是在公民中形成自由、平等的观念和人格独立
的意识。因为契约的实质就是承认个人之间人格的平等,而人格平等的逻辑前提
是承认个人人格的独立,独立人格最核心的东西是主体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意识。
这就要求公民要自觉破除我们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依附意识,自觉地排除我们社会
中束缚个人自主能力的种种障碍。29契约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上的公民意识主要
表现在要求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状态。在这种契约观念的指导下,公民意识不
仅有助于形成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还有助于人们形成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
积极态度,有助于形成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意识,最终达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有效
调节功能。阿尔蒙德和维巴在1963年出版的著作《公民文化》中说,公民文化
是从一定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制度环境中生长出来,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
相对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态度和价值取向,是政治系统及其运作层面
的观念依托。因此从这一层面来看,公民文化主要是指突出政治文化层面的一种
文化形态。公民社会需要相应的政治文化作以支撑,公民文化是其政治文化的表
征,而公民意识正是形成现代公民文化的主要方面:比如,公民的主体意识使公
民意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主权所有者的一分子,是公共权力的一分子,所以
每一个公民不仅都有自觉服从法律的义务也有依法监督政治生活是否合法的权
利,并外化为主动参与政治活动,对公共权力运作发生影响的意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形成保障社会公正的力量,能使权
利的维护更为有效,而且还对政治国家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公民责任意
29陈治国、徐中起:《也论公民意识》,《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3期。
识有助于扩大公民有序化政治参与的进行。“因此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主体意识
的普及将有利于改造传统的臣民政治心理,树立个人独立的地位、人格尊严和自
主、平等、理性的现代政治意识、政治人格、政治信仰,从而形成公民型政治心
理”。30所以公民意识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元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
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助推器,为公民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公民文化氛围。
四、公民意识培养的社会意义
健全的公民意识有助于促进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稳固
的社会平台。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也:“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
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
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织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
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
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31基
本上他将中国目前存在的公民社会以及社会组织都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我们也
可以看到,公民社会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社群主义的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
各类社会组织在很多方面都在为公民社会的建构贡献着积极的力量。因此发达而
健全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建立就成为公民社会成长的必要条件。
广大公民是社会自治组织的基本成员,因此公民拥有什么样的公民意识将直
接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的性质和前景。公民基本的自主意识,使得公民摆脱传统
依附单位,依附国家力量解决问题的观念,自主地决定是否通过参与某种社会组
织来达到自己表达个人意愿的目的。还有公民具有法治意识,就能够通过法律所
赋予的正当权利借助法制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个人或社团名义对政治国家在
立法的某些方面所出现的缺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
位。这一点在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比如以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为
发端,在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声讨中,充分显示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
的成熟,显示了社会自治组织及公民社会的强大力量。在由此引发的《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弃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的出台过
程中,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普通网友等等不弃不舍地奔
走与呼吁,构筑了一个高效率的、初具规模的庞大公民空间。除此之外,还有公
民意识中所蕴含的公共精神、宽容与仁爱意识也成为一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的
30熊淑媛:《论公民意识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年第8期。
3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初衷所在。比如为失学儿童所建立的希望工程,为救助失学贫困大学生,通过新
闻煤体向全社会筹资的“圆梦行动”、“默涵基金”等等。这些都标示着当代我国
公民意识中进步积极的因素在成长,也反映出社会作为个人与国家力量之间的中
介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我国传统治理模式
的一次新的革命。虽然公民意识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目前还不是很普及,但我们已
经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未来发展的趋势,也看到了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现实。
第三章我国公民意识滞后的成因分析
在美国人的眼里,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
民”,即一个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于国家的品质的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的评
判者,一个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其改进的人。32李慎之先生1999年《改革》杂
志中有这样一句话:“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
差距”。33他的话也许是针对历史的一种反思,但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人民
一贯缺乏公民意识。
不可否认在一些发达地区,特别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公民意识比较强,他
们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他么勇于保护自己,并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
可以从城市里目前的生活规范及近几年发生的关于拒绝居住地拆迁住房中体会
到张扬,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可以说已经进入了“文明”时期,但是我觉得就
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公民意识仍是个沉重的话题,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
认同,要么是模糊的,要么是潜意识的或缺乏的。这从我们生活中可以观察出来,
比如对交通规则的漠视,看车不看灯,随地吐痰,扔垃圾等不遵守公共道德的行
为,“事不关己”心态仍然很浓重,私德仍然很发达,小团体,家族传统仍有余
孽,国人特别是中国弱势群体仍有浓烈的青天好政府情节,他们“忍”的精神仍
可见一斑。文革思维,文革语言,特别表现在互联网上,动不动就扣“汉奸帽子”
“打过去”“打”等语言仍比较流行,一向自称有中庸传统的国政却看不到妥协
宽容的精神。从现实很多例子中,我们仍看不到对公民权力的质疑,对法律权威
的崇拜,对个人利益的强烈保护(只是在危及自己生活时才想起法),看不到对
规则程序的尊重,对“特性独立主义”的宽容等等。
一、我国公民意识滞后的表现
(一)缺乏社会公德
据最近诸多媒体报道,富裕起来的中国人享受出国旅游权利的同时也有人把
诸如衣冠不整、随地吐痰、乘车不排队等坏习惯和不文明形象带到了国外。香港
《亚洲周刊》把这些陋习大致规纳为脏、吵、抢、粗、俗、窘、泼等“七宗罪”。
34脏,缺少公德心,不注意公共卫生,所到之处,满地垃圾;吵,公共场所毫
无顾忌地大声喧哗;抢,不守规则,不讲秩序,干什么都要抢先;粗,看不到对
&ionforDemocraticCitizenship[M].TeachersCollegePress,
ColubniaUniversity,1988.
33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改革》杂志1999年第3期。
34参见《参考消息》2002年5月21日。
他人起码的尊重及礼仪;俗,把家乡的陋习带到国外,如脱鞋搔痒;窘,穿戴不
整齐,不恰当,如穿着睡衣、拖鞋上街、串门;泼,碰到不顺心的事,火气特别
大,不是粗言恶语就是拳脚交加。导致这“七宗罪”的罪魁祸首,依我看来,归
为一句就是缺少社会公德,缺失公民意识。脏、吵、抢、粗、俗、窘、泼等“七
宗罪”国人能在不经意间便带到了国外,可见这些行为习惯在国内已司空见惯了。
就连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的上海,在淮海路上也打出“请把家里的习惯带到这里
来!”的横幅,因为人们不注意公共卫生,家里是天堂,出门是地狱。这就能更
形象地说明人们缺乏社会公德。
(二)缺乏社会责任感
龙永图部长曾在他的报告里谈到一次他在瑞士上洗手间,看到一个小男孩在
里面砰砰地鼓捣了半天不出来,不知道在干什么,后来才知道是厕所抽水马桶坏
了,他在想办法修理。他认为他有责任把厕所冲洗干净,这就是小男孩的理念!
35要是换上一个中国人可能早就一走了之。因为在他的潜意识里,第一,这不
关我事;第二,即使关我事,也未必有人知道。这就好比在没有警察的交通路口,
你规矩地在红灯前停下会被后面的人说成“你是不是有病啊”!在广州道路交通
口设置的电子眼曾遭到人为的破坏,这说明在这些人的头脑里就根本没有“公民”
两个字,有了也没弄明白它的真正含义。
(三)缺乏主体意识
人们对腐败现象,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谈论起来头头是道、义愤填膺,却
又无能为力,不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敢主动举报、揭发贪官,而是期待
着有清官出来维持正义,为清官叫好。人们缺乏参政、议政的公民意识,也是清
官意识、清官戏自古至今广为流传而绵绵不绝的深层原因。人们开口闭口“咱老
百姓”,一些新闻媒体中也是“百姓”如何如何,而很少提到“公民”如何如何。
而很多公民也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有哪些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咱老
百姓”的称谓似乎和封建时代的小民的称呼差不多,意味着咱老百姓无能为力,
把国民视为老百姓,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地位缺乏起码的尊重,也意味着公民对
公共责任的回避。
(四)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
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中国百姓习惯于只尽义务不讲权利,要求政府尽
义务更是大逆不道之事。今天,我们应将这种错位的观念纠正过来,义务本位的
35谢湖伟、刘钧:《龙永图在汉妙论“中部崛起”》,《楚天都市报》,2004年10月13日。
观念让位于权利本位的观念。当然,权利本位并不排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
矛盾的统一体,权利义务互相依赖而存在,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主张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也是公民权
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中国弱势群体仍有浓烈的青天好政府情节,他们
“忍”的精神仍可见一斑。36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
国公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维护权利的行为也趋向自觉,但从整体上看,公民权
利意识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而言,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和居住区域的公
民权利意识仍有很大差异。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普遍存在。
二、我国公民意识滞后的成因
当代中国社会处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转型时
期,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走向前进重要的攻坚阶段。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蒸
蒸日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人们的意识也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
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37作为一种现代意识,作为公民个人
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作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兴起
下,公民自主、合法地以其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公共领域的事务,进而实现公民
自治精神的一种社会意识存在。公民意识中的各个方面都呈现出积极的变化。比
如,公民主体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改变传统义务本位的“臣民”意识,开始具备
完整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精神,能够逐渐摆脱直觉化和情绪化的思维方式,能够主
观能动地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认识并做出客观判断。特别表现在社会公共事务
中,公民既能尊重集体的意见和建议,又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公民政
治参与热情也有所提高。再如,公民法律规则意识显著提高。用法律手段维护应
有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为营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市
场经济依法进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意识基础。另外,公民社会的兴起,本身也是
公民意识得到深化的现实印证。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于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团体以
及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从下而上地形成公民自治力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许
多方面,通过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来对政治力量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实现
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在这其中,公民的自治意识、责任意识、监督
意识以及相应的一些社会意识都得到了不断地深化。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
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科教文化事业欣欣向荣的大
36
袁永:《宪政转型与公民意识》,/,2008年2月12日访问。
37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
背景下,虽然公民意识已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毕竟还是一
个受封建传统毒害较深的国家,长久以来,封建等级以及君主专制遗留下的“臣
民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以观念和意识的形态依然存在残留,甚至在一些方面还表
现地较为突出。同时与西方发达公民社会以及公民意识的发展相比较,我国的公
民社会还处于起步阶段,公民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因此本文欲对我
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历史原因
1、以臣民意识、义务本位为核心的封建政治文化是制约公民意识的深刻根
源。
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史都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生长出来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
只能生成以封建礼教、封建专制制度为特征的封建政治文化。而在这种政治文化
氛围中只有“臣民意识”与之相适应。封建等级制度束缚着人们的思维,使人们
在心理上、经济上乃至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对权威的崇尚和依附。在这
种人治的社会中,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根本不存在生存的土
壤,只有等级意识和特权思想大行其道。38封建专制主义在政治上独裁专制而
非民主,是臣民政治而非公民政治。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
奴隶主义。政治活动、政治决策是一部分人的垄断事务,普通民众不得过问政治,
更不得对政治决策提出质疑、抗辩、否则便是违旨,就要受到处罚,久而久之,
民众便不敢谈论政治,也不愿谈论政治,于是就丧失了自觉的反抗能力,只能听
天由命;遭遇不幸时,也只能翘首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这种意识的遗迹
必然影响到当代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公共精神的培养。
2、封建官本位思想是阻碍公民主体意识形成的重要原因。
在封建社会中,大臣等级的人物,他们只是在皇帝容忍的范围内对政治决策
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一般都只能绝对服从皇帝的旨意。他们在皇帝面前,奴性
大发,在普通老百姓面前则是以大人居高位。长久以来,便形成了扭曲心态,他
们注重的是手中有权,而不是依法办事;注重的是官本位意识,而不是规则意识、
契约意识。他们当官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因为“当官不仅是官,
也是做人。只有做了官,才有人的地位和尊严;做不了官,就只有做奴才、做牛
马”。39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专制者的反面就是奴才,有权时无所不为,失势
38李丽、张卫华:《我国国民缺乏公民意识的原因探析》,《宜春学院学报》2003年第l期。
39蒋德海:《论当代中国的德治思想》,《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时奴性十足”。40可以说,封建专制制度使整个社会缺乏一种独立的人格和自觉
意识,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人的个性几乎被完全抹杀了,他们既不能正确看待
自己,也不能客观审视他人和国家行为。因此,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在当代有
所遗留,使一些领导人把自己摆在“救世主”的位置,难以摆脱“人治”思想,
使得法治观念难以确立也是不难理解的。还包括当代一些公共权力腐败的行为从
历史的角度来看也是受这样的“官本位”思想毒害的表现。
3、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思想是造成公民公德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
长久以来,“家国同构”模式下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
和家族观念深入人心。在这个根据私人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中,人们的各种活动往
往都以家庭、熟人为核心,而其他形态的社会联系相对松散。所以,人们对于公
共生活领域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并没有较为清楚地认识,社会道德也只局限于
私人关系之中。有学者认为:“传统的中国人只讲自己小圈子里的道德—一遵守
家庭内部以及朋友、熟人之间的道德规范,而一旦脱离这种血缘或类血缘的环境,
到了陌生的公共环境中,就往往对公共秩序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东西熟视无睹”。41
因此,这也是造成社会公德意识不强的历史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从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向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
础的多元社会过渡的转型期,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糟粕已渗透到民众思想深处,尚
不能顷刻瓦解。而这种沉重的文化积淀对公民观念方面的影响还很深重,阻碍着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的生成,成为制约公民社会成长的隐患。
(二)现实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是影响公民意识提高的体制性原因
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还都处
在转轨过程中。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在带来经济绩效的同时也使一些不
良影响渗透了进来。一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丧失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计划经
济时代,主要靠高度严密的政治思想教育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维系思想道德
水平和社会责任感。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更趋向于多元化发展,来自各
个方面的影响都充斥着整个公共生活空间,很难再保持以前较为单纯、整齐划一
的思想状态。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许多制度还存在缺陷和
需要完善的地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就为有些人唯利是
40镬身迅:《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42页。
41刘智峰:《道德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图创造了可乘之机,进而给公民意识的培养也带来了一些障碍。42主要表现在:
由于制度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缺乏相应的活动规则来规范人
们的行为;而且现有的制度之间矛盾冲突的现象非常突出,比如上位法与下位法
的冲突、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规章与法律的冲突比比皆是,这就使一些
人不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违背公共精神而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致使公民
意识被扭曲。其二,现有制度的效率不高甚至完全无效。现阶段,社会制度效率
不高或完全无效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对党政“一把手”的腐败行为应该建立怎样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一些网络犯罪应该如何在法律上予以定位和制度上的规
定,对一些民事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大等现象还普遍存在。这些社会不正
之风如果得不到制度上的遏制和法律上的制裁,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有
序,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2、系统性公民教育的缺乏是公民意识未能广泛深入人心的重要因素
我国由于受封建传统影响较深,公民意识尤其是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
平等意识一直较为薄弱,再加上国家教育长期偏重于“应试教育”的模式,使得
公民教育较之港澳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一直都有一定的差距。产生于近代救亡图存
大背景下的晚清国民教育在建国以后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总的来说还不
够系统,还相对滞后。就教育水平来说,我国目前虽然义务教育、基础教育以及
各类高等教育、明类繁多的职业教育等形式已普遍存在并逐步完善,公民文化知
识水平也普遍提高,但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仍然存在大量文盲和半文盲。文化素
质低下严重影响了公民知法、懂法的能力,他们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知识素养,他们对国家
的前途命运缺乏终极关怀,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只能被动接受,在贯彻过程中常常
走弯路,而且效率低下。在这样的情形下很难形成基本的公民意识。其次,就学
校教育来说,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公民教育的内容并未落到实处。由于我国公民
教育开展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公民教育实施的方法还是公民教育的内容都存在
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就比如对于中学学生的公民教育,早在1995年,
《中学德育大纲》中就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但直到
现在,这样的公民教育能在中学,特别是面对高考压力的高中学生中能够实施多
少,还是个未知数。社会舆论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还是会用到氛围淡漠、经验不足、
42刘晓荣、王利:《公民意识刍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
没有专门内容、目标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来形容我们的中学公民教育现
状。除了中学,高等教育的园地,各高等院校的德育工作也不容乐观。近年来一
些高校出现压缩甚至取消教育部规定的对于大学生德育教育专门开设的《思想道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一些公民教育课程的现象。在具体的教育内容上,教师不
能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及时补充新思想、新意识,而仍按照中学德育内容进行课
堂式讲授,致使学生不仅对课程学习毫无兴趣,而且对公民意识本身没有多少概
念,甚至是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丧失公德的现象缺乏判断力,没有体现出当代大
学生应有的公民素质和意识。43除此之外,我国现代教育对公民人文精神的培养
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个与西方相比有明显不同。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就有对公民主
体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培养,雅典的宪政体制、公民大选至今都让人佩服不已。而
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忠、孝、服从为最高道德准则,这种义务本位的文化色彩一
直影响到现代社会。而在我们的教育内容和模式中,更多强调的是以科学知识教
育、职业技能教育为主,而关于人文素质教育经常受到冷落。在过去的20世纪,
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高科技产业的确让人更加意识到知识水平以及科技力量的
重要性,但科学技术这把双刃剑也在造成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和人类伦理道德
领域的失范。有人说现在的时代是对技术的关怀远远胜于对精神的关怀的时代。
那么作为教育事业本身就应该首先明确它的终极目的,是把人培养成一部大机械
中的小部件,还是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独立人格的真正的人;是追求人自身价值的
不断完善与提升,还是使人在科技进步的大潮中被淹没、使人自身“贬值”?教
育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拥有人文素质为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典出贡献的人,如界培养
出只懂得技术而无爱国心、无社会责任感、无人伦道德关怀的机器,那么教育本
身就是失败的。近些年,高知识分子犯罪的趋势有所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
我国国民教育中对于普通公民人文精神方面的关怀和培育还有一定漏洞,因此一
定要“以人为本”在关注高科技、高知识人才培养的同时更应该从作为一名普通
公民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精神层面出发予以重视。只有使每一位普通公民的公民意
识得到普遍提高,整个民族,整个国家、整个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才能有所提高。
3、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是制约公民意识提高的社会因素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民意识是在公民广泛参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所体现
出来的一种社会意识。社会生活为公民意识的产生和提高搭建了平台,公民意识
又反过来对社会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公民社会作为为尽显公民意识的空间,能够
为公民意识的成长创造良好氛围,因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必然是一个尊重公民
43李季:《学校教育与公民意识培养》,《教育研究》1997年第3期。
独立主体意识、保障公民法律意识、强调公民平等参与意识以及倡导公民发扬社
会责任与公德意识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公民意识才能得以体现。而公民
社会成长本身也是公民意识增长的体现。因此就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来看,
公民社会发育的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国公民意识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当承
认,与西方社会公民制度的产生模式不同,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自上而下并经
由政府积极、自觉扶持的结果,因此,由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不同于近代西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那种相对分离、相互
制衡、甚至对抗的关系,而是力图发展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改革开放
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鼓励和发展,非政府组
织开始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活动。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团登记管
理条例》,1998年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截至1997年底,全国
事业机构中有5万家实行企业化经营。社团组织在经过1990年和1997年两次清
理整顿后,有加万个,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数量远远不够。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的空间还很大。非政府组织为政府分忧,行使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当公
共组织的角色,还有相当大的潜力。44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社会力量还处在
刚刚起步,不很完善的初级阶段。公民社会成长还需时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公民社会能够为公民意识的施展所提供的空间还不够大,体制、组织等方面还不
够健全。比如一些民间社团组织还隶属于政府旗下,靠行政力量划拨款项来支持,
公民在参与其中活动时多少还会有所顾忌,有所迟疑,会出现不愿或不敢直面公
共权力机关的情形。这些对于公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以及民主监督等意识的增
强都有所阻碍。
44鄯爱红:《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公民意识的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6期。
第四章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目标及途径
一、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目标
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精神元素,也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
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公民道德建设必须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
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民意识并不是在所有公民的头脑中都会自
然而然地产生。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这种意识的产生与普及,还
需要接受宪法精神和法律思想的教育过程。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政治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这些
思想和主张源远流长,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不是资本主义
社会特有的,而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实现中国人民的民主、自由、
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始终不渝的奋斗目
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社会主义国家,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我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确立了政治方向,开辟了广阔前景。
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公
民意识的现状来确定公民意识培养的总体目标,使其实施能够更具方向性和可操
作性,从而为公民社会成长创造应有的社会意识形态环境。45我国公民社会成长
初期背景下,公民意识培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在国家民
主法治建设的政治生活中,在多元文化及社会自治力量不断发展的条件下,运用
法律、制度以及道德等方面的约束机制,在全社会树立起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平
等的身份地位。培养和形成公民的独立主体意识,使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下积极
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和形成公民身处国家和社会生活
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共精神、公德意识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公民履行对国家
和社会应尽义务的社会意识,从而塑造适应公民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公民。具体
目标是培养适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一个合格公民应当具有的主体意识,
45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江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l期。
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
二、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公民意识培养的宏观保障机制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公民意识形成的市场经济基础
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市场经济不仅为公民社会提供了经济基础,
而且其发展程度还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意识的发展状况。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
善的环境下,通过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引导以公
民为载体的现代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的逐渐形成,是培养现代公民
的一个有效途径。首先作为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强调公民个体、
或以组织团体的形式参与经济活动时独立的主体性、平等的进出市场的规则性以
及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而市场经济同时还是法治经济,因此这些反映在
公民意识方面就是要求公民具有相应的主体意识、平等竞争意识以及法治意识。
只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才能为公民意识的提高创造经济环境。其次,民主政治作
为我国对上层建筑建设的目标,其产生、发展及实现程度,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
基础。商品经济的平等交换和自由竞争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平等、自由和政治
参与,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
之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改善了人民
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为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物质基础。市场经
济是一种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把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纳入了以强制力为保障
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市场经济化预示着公民从个人
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认同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则以及
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的市场秩序,进而明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命
和责任。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不
断强化法治市场的意识,强调公民参与其中的主体意识、合法竞争意识等,为公
民意识的提高奠定经济基础。
(二)稳健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建构公民意识成长的法律与制度环境
实现政治民主化是我国政治生活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衡量一国宪政体制和
政治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中华民族自辛亥革命以来奋斗不息的
追求,它是广大公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制度保障。“政
治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行使政治权利而设置的政权组织、政治组织(包括政党、
政治性的团体组织等)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制度”。46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
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旨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政
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当代我国公民意识培养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外部条件。它为广
大公民在广泛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民主意识、法治
意识和参与条件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政治体制制度
化的过程,而政治体制制度化的过程,也就是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过程,是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
目标,既是出发点又是落脚点。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又是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和
扩大基层民主来实现的。47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提出通过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等来进一步发展民主。而作为公民社会形式之一的基层民主,它是整个社会
主义民主的基础,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
己的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它要求把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被缩减的国
家权力化为公民的广泛民主自由权利,并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拓宽民主参
与的渠道和空间,畅通利益和意志的表达机制,还要强化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
除此之外,公民社会力量的壮大无不说明国家对于公民自行管理关系自身事务权
利的尊重和重视。目前正在形成以国家与公民社会,公民与社会以及公民通过公
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实践。这就为公民能够充分享有国家赋予的
各项权利以及履行应尽义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宽松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公民意识培养提供智力支持和创造文
化氛围
科学文化水平的高低制约着一个民族的思想意识水平和人文道德精神水平,
自然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培养。我国一些偏远地区的文化水平较低,到目
前为止还存在很多文盲、半文盲的现象,很难想象,一个大字不识的文盲或者一
个,文化水平很低的人会对国家、社会、对自己产生能动的认识,并且主动地参
政议政和自觉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可以说,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必要的知识
文化基础,就不可能有现代民主政治。而公民要涉足于政治活动,必须以一定的
文化水准为前提。因此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公民意识重要的智力支持。公民社
会,“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它要使全体公民有效地参与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活
46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47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
动,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公民文化素质的提
高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48只有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公民才具备学习、理解
并运用政治、法律以及各方面的知识参与各项活动并形成自觉意识。也只有具备
了一定的文化素质,公民才能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明确自己作为一个
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将自身的利益真正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联系起来。
而如果缺乏一定的文化素质,对这部分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的培育就会显
得难以深入。另外,公民意识的形成需要个体具备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自我认
知水平和良好的思想价值观念,这些都需要后天的教育培养、引导和训练,单靠
个体自身的努力很难形成科学有效的认知方式和健康的思想价值观念。
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整体上来说还不高,尤其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和
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素质状况底下的状况还特别突出。例如一些云贵少数民
族区域的人民由于长期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所造成的“只懂家法,不懂国法”的思
想观念。还包括长期封建残余思想中“臣民”意识的毒害还较深,这就为我们培
养现代公民意识埋藏了隐患。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更多教育人才,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等等来为全社会提供教育资源,从而为我国公
民意识的培养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公民意识培养的微观策略措施
1、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我国自有史以来就是一个强调道德礼。几千
年的传统文化中富含丰富的人伦教化和礼乐文化。但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阶
段,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提升,人们日常行为中,新旧道德传统以及思想观念都
处于矛盾和斗争之中。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违背传统美德、丧失道
德信念,缺乏内在约束甚至是“目无法纪”、丧尽天良的不良现象。比如城市社
区生活中,常见的宠物饲养者乐在其中的同时,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夜深人静时
的吠叫声阵阵,这无疑是噪声,影响了邻里休息;小动物跑到户外排泄粪便,会
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而且经常会给别人带来惊吓和不安,甚至咬伤他人。这些
都首先需要我们以道德信念的内化作为公民意识培养的切入点,因为,法律制度
在此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性的规范,如果我们能在不良现象出现之前就在人们心
中树立起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那么就能很好地避免许多事件的发生。面对目前
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颁布和采取了许多具体的实
施办法。2001年,国家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也说明公民道德建
48张扬金、蔡陈聪:《公民政治意识的特征及其发展路径》,《河海大学学报》2004年3期。
设不仅是促进全社会公民意识普遍树立的重要途径,还是提升公民意识水平和加
强公民意识培养内容的重要措施。在这其中,主要是要在全社会树立以“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和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
结友善、勤奋自强、敬业奉献”为细则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中华民族的传
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强调
以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以参与公共生活的公共精神为主要方向的公民社
会生活信条。在全社会强调整体精神,强调为社会、为民族、为国家的爱国主义
思想;推崇仁爱原则,强调“厚德载物”和人际和谐;提倡人伦价值,强调每个人
在人伦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追求精神境界,向往理想人格;重视修养践履,强调
道德的主体能动作用。
2、强化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现代公民社会不仅是道德
社会更是法治社会。法律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各项生活顺利运转的基本制度之一,
也是约束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之一。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
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坚持不懈地
进行全民性的普法教育,使公民意识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但就目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现象的出现还有待
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主要还需要通过在以
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要加强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全面养成公民
积极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其一,国家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会主义法
学以及法律基础教育和宣传的力度,使更大范围内的公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对
自身正当利益的保障作用。从1985年6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
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6年我国颁布《关于第一个五年普法》
到今天,参与普法的人数占我国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对下一代公民的法律意识
教育中,我国许多非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也都增开了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等基本
的法学课程。其二,在大众法制教育宣传上,重视媒体力量。从中央电视台的“今
日说法”、“法治在线”到地方法制教育的各类.节目大量涌现。还有一些法制教
育的报刊杂志也是种类繁多。这些形式不仅大大宣传了法律常识,还大大增强了
公民的法治观念。其三,要深入加强普法工作,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以及领导的
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
入WTO之后,国家对各个方面的管理都在趋于逐步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一
切工作都将纳入法制轨道,各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就很难
适应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社会管理等的需要。最后,要做
到公民能够知法、懂法树立法律意识,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国家应当针对更大
范围内的公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制定更加充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因此,订立良
法,及时修改和完善已有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根据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要求,以及国际交往中的需要,及时把那些实践证
明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
会等更多的领域纳入法制轨道,如针对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公平受到的挑
战:,国家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条例来维护社会底层人口的生存状况。与此同时还
必须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那些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条例。如现有诉讼法中
过长的审结期限,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严重分离等;废止那些不适应甚至是阻止社
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让公民亲身感受到法制的健全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从而促进
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形成。
3、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培养公民意识不仅要在制
度上予以保障、法律上予以支持,同时还需要包括个体家庭、学校以及整个公民
社会力量来为此创造良好氛围,因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属于养成教育,因此必须对
公民日常行为进行全方位、模范式、渗透性地教化,使每个公民从小就养成一种
规范式的公民意识。应当从公民意识形成的几大渠道入手,根据每个环境的不同
来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首先,在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环境因素中,家庭环境是
每个人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它对于每一个公民意识的形成都有着长期而深远的影
响,还应当看到,家庭对公民意识形成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家庭如果同
主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相一致的教化,对其成员的公民意识必然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中如果出现非主流或不符合社会主导政治、经济、
文化意识的教化,对其成员的公民意识形成产生消极的影响。许多未成年犯罪都
是因为不良的家庭环境所导致的。其次,除了家庭教育,到了入学年龄的孩子应
当接受一定的学校教育。而在这一段求学时期,学校教育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也
是的重要性也不言而语的。在我国,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制度己经成为
公民教育顺利实施的保障,再次,社会生活才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形成的更广泛的
氛围和基础。公民意识的培养绝不能离开丰富的社会生活,因为在这其中包括了
实际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氛围;包括了真善美和假恶丑等现存的各种社
会现象;还包括了很多我们日常生活中巫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等等。可以说,现代
公民一出生,就面临着一个复杂多样、变化多端的多元社会。如何处理个人与世
界、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等一系列问题始终伴随公民一生,因此我们要重视
公民意识这一社会特性,要把公民意识的培养紧密地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使教育
内容能够广泛来源于生活世界,把教育途径定位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源,利用
各种可能的教育因素。同时在评价公民意识水平的手段上,也要以公民能否解决
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或能否在社会生活中担负起应有责任作为重要的判断标
准。最后,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公民教育还不能仅仅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或社会
教育的任务,而应该在全民心目中树立“终身公民教育”的观念。因为自我意识
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公民意识会随着年龄和认识水平的增长,生活境
域的改变而有所不同,社会发展会对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
所以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二个长期的、持续终身的过程。因此必须建立贯穿“家庭、
幼儿园、学校、工作岗位和社会生活”人生全程的“终身公民教育”体系。在这
个体系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主体,岗位教育是强化,社会教育是关
键。同时开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环保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培育公共精神的教
育,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结论
本文分析了公民意识的历史演变和内涵,论证了公民意识在现代国家的重要
价值,并进而反思了我国公民意识在国家走向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的不足及其根
源,最后对如何培养公民意识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提出了建议。
笔者认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现代化,而现代化除了经济发展、
政治进步、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外,在基础和微观的角度是人的现代化。社会现
代化除了宏观的指标外,还必须有微观的公民作为其最终的发展依托和价值承
载。公民意识就是公民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构成元素的人格内容和精神精髓,是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为人们发展创造性思维、
创造性劳动确立稳定的价值取向,提供良好的心理环境以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
需要。
总之,提高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
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公民的主体身份与能动角色的
发挥,都对中国真正实现现代化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今天无论是在国内
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享有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还是在国际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综合国力竞争中争取主动,或是与专制、
等级、特权等现象做斗争,占领思想文化阵地,都需要我们以更加长远的眼光和
更为广阔的视野把提高公民意识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把民主法制建设和普及法
律知识的立足点落到提高人的素质、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上,这是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
基础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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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参与项目:
1、参与李玉璧教授主持的2006年甘肃省教育厅项目:《甘肃省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法制保障机制研究》。
2、参与李玉璧教授主持的2006年共青团甘肃省委项目:《兰州市青少年犯罪成
因研究》。
发表论文:
1、《宪政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6
期。
2、《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检省与完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后记
时光如梭。三年的学习生活就要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划上句号。研究生生活
不乏辛酸苦涩,却也充满了美丽的色彩,充盈着希望、喜悦与满足,我将以此为
新的起点,开始更丰富有益的生活。感谢西北师范大学,为我提供了又一次学习
和生活的环境,无论何时何地我都会记挂着这里。感谢导师李玉璧老师在我学习
过程中的悉心教导。导师渊博的学识,严格的要求,殷殷的教诲,助我在求学之
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导师高远的人生境界,严谨的治学态度,严于律己、宽以
待人的做人准则,丝丝渗透于我的心间,是值得我用一生去体会与珍藏的宝贵财
昌。感谢杜睿哲老师、齐建辉老师、苏一星老师、吴国喆老师、王勇老师等诸多
老师的教溢与关怀,他们为人为师的人格风范让我深深的尊敬,他们身上种种高
尚的品质都是我学习的典范,成为我人生路上的指引。感谢202室的兄弟杨志成,
孙亮亮、杨彬,感谢他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感谢他们共同努力所营造的诚挚、
愉悦、和睦的氛围,成为我论文顺利完成的坚强后盾。感谢杨淼鼓励和陪伴。最
后我要深深地感谢我的父母和大姐,是你们一直在身后默默地支持我,鼓励我,
给我一个温馨和睦的家,为我创造安心读书的物质、精神条件,我会用自己的努
力和发展回报你们!
回首学生生活,些许遗憾涌上心头,对于知识的浅尝远远不能够应对以后的
发展,遗憾自己曾经对光阴的些许践跄,遗憾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不足……任何领
域的研究,都是一个长期积累、不断摸索的过程。由于自身理论功底和知识储备
的局限,文中观点还显稚嫩,敬请各位学者、老师批评指正。
本文发布于:2023-03-10 00:39: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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