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
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
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
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
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
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
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
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
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
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
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
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
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
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
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
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
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
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
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
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
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
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
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
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
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
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
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
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
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
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
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
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
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
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
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
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
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
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
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
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
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
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
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
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
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本文发布于:2023-03-09 12:2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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