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规定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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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我们也已经司空见惯
了。按理来说,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就算是已经在加班了,
就应该是有加班工资的。那么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费计
算规定有哪些?好像很少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就
来为大家说一下与加班费有关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
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
酬。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
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
休替代。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
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
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
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
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
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
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
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
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
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
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
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
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
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
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
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
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
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
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二、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
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
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
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
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
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
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
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
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
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
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
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
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
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加班费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
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
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
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
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
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
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
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
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
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
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
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通过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以及
加班费计算方法,我们对▲加班费计算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的
认识了。大家在以后的加班工作后,能够准确的计算出自己
应得的加班工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乌鲁木齐律师。
加班费计算基数能以最低工资标准吗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21:44: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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