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章从察举到科举——读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业元年(公元605年)隋炀帝设进⼠科,到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千三百年间,虽历经多次存废之争,科⽬屡有变
动,但科举⼀直是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途径。近代以来对科举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其考试内容,即仅局限于儒家经学和
⽂史辞章,因⽽不利于实学或科学的发展。但这种指责忽略了科举是⼀种考试取⼠制度,⽽不是⼀种教育和学术制度。
它有利于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以及传统⽂化的维护和延续,每隔⼀段时间便将⼀批通过层层考试⽽选拔出来的优秀分⼦
充实到官僚阶层中去,在等级制社会⾥维持着⼀个重要领域的社会公正。
科举的历史局限在于它是社会阶层纵向流动的惟⼀渠道,因此将⼀种本来的考试取⼠制度延伸为⼀种教育制度,即考试
内容决定了教育的内容,这就使教育成了科举考试的准备,不利于各种其他⼈才的培养。或许,关健不在于废除科举,
⽽在于增加社会阶层纵向流动的渠道,使⼈们能够通过别的⽅式,⽽不仅是“做官”的⽅式,来获取社会声望和社会成
功。科举⾄少造就了⼀个⽆论从个⼈德⾏还是从⽂化素质上都相对优秀的管理阶层,个⼈不是通过他的⾎统、财富或社
会关系⽽是通过他个⼈的⽂史才能⽽获得⾸次升迁。⽽废科举则⼤⼤增加了管理阶层产⽣和⼈员构成的随意性,但另⼀
⽅⾯,⼜拓宽了社会阶层纵向流动的渠道。
程巍
还在攻读学位时,就抱着学习的⼼态阅读过阎步克先⽣的《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以下简称《史稿》),当时很受启发。
后来虽然相关的研究论著越来越多,迄今我在指导⾃⼰的学⽣读书时,还总是要向他们推荐这本学习汉魏六朝历史必须
阅读的重要史学著作。
《史稿》分“两汉时期”、“曹魏时期”、“两晋时期”、“南朝时期”、“北朝时期”五个部分,共⼗五章。在此书出版以前,涉及
察举制度的研究论著已有不少,但作为⼀部与众不同的、有⽣命⼒的学术著作,该书并不是对察举制度的全过程作⾯⾯
俱到的描述,其学术性⾸先体现在对于察举制度的许多细部作出了超越前⼈的探讨,使这⼀制度的发展过程得以更清晰
地呈现在读者⾯前。
察举制度⽤今天的话讲,就是⼈才推荐制度。如《史稿》所论,这⼀制度在先秦典籍中即有相当丰富的思想资料。孔⼦
于世卿世禄制崩坏的时代,将重建理想社会秩序的希望,寄托于“修⼰以敬”、“修⼰以安⼈”、“修⼰以安百姓”的“君⼦”,
所谓“为政在⼈,取⼈以⾝,修⾝以道,修道以仁”;随后墨家学派⾼举“尚贤”的旗号,“圣王之为政,列德⽽尚贤,虽在农
与⼯肆之⼈,有能则举之。⾼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之以令”。⽽将推举贤才为政的理想⼤规模地推⾏于现
实政治,形成⼀种制度,则是汉武帝崇尚儒术以后的事情。
在作者看来,辨别⼀种制度是全新的东西还是旧的⼀些做法量变的结果,必须分析设置理念的异同。汉武帝时的贤良对
策,及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各郡岁察孝廉⼆⼈,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度正式出现的标志。但常
规性选官并⾮孝廉察举的独有特征,此前秦汉时期官吏晋升中使⽤过的⼀些⽅法,如“案举”“⽂⽆害”的吏员,仅从常规性
选官着眼,与察举制度并⽆太⼤的区别。察举作为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儒⽣参政与“为政以德”政治理念的实际运⽤,贤
良、孝廉设科名⽬上体现出的“进贤”意图,以及举荐形式上的“贡⼠”⾊彩,使察举制度从根本上有别于先前的官吏举荐⽅
法,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贤⼈任官以‘轨德⽴化’的思想,体现了⼀种在选官
上‘以德取⼈’的原则”。“汉廷政治⽅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
‘贡⼠’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取⼠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作者同时指出,察举虽然是⼀种全新理
念指导下进⾏的制度设计,但并不意味着“以德取⼈”便成了此后汉代选官惟⼀的因素,甚⾄也不是惟⼀制约察举选官的
因素。秦汉帝国的制度原型毕竟是按法家思想构建起来的,早期颇有影响的“⽂⽆害”真实意义是“⽂法⽆⽐”,体现的是恪
守法令的“吏道”,孝廉之“廉”同时也是⾏政⽂官亦即汉代⽂法之吏奉⾏的职业操守,甚⾄汉武帝时重⽤的酷吏亦多
以“廉”著称。孝廉⼀科既是汉廷崇尚儒家德教的结果,亦体现了汉代“霸王道杂之”的政治特征。汉代举⼠任官即使是孝廉
常科,也绝⾮全持德⾏的标准。
为了强化这⼀观点的说服⼒,澄清学界对察举制度⼀些不准确的认识,作者对汉代察举制度研究中的⼀些问题进⾏了细
致的考辨。关于孝廉察举的具体标准,《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引东汉光武帝诏,有“丞相故事,四科取⼠”的
具体标准,并强调:“⾃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千⽯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核实,选择英俊、贤⾏、廉
洁、平端于县⾢,务授试以职”。所⾔“四科”,即“⼀⽈德⾏⾼妙,志节清⽩;⼆⽈学通⾏修,经中博⼠;三⽈明达法令,⾜
以决疑,能按章覆问,⽂中御史;四⽈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以决,才任三辅令”。⼀般认为这就是孝廉察举时所持
的标准。《史稿》证实,所谓丞相“四科取⼠”,起源于汉武帝时期丞相府属的辟召标准,即便经光武帝再次强调,东汉
时其⾏⽤范围亦限于三公辟召府属,作为汉帝国最⾼机构或者名义上的最⾼机构,其属吏进⽤标准确实强烈影响了察
举,但⼜绝⾮⼀事。光武帝诏书⾸揭丞相“四科”,后⼜论及茂才、孝廉,使⼈误以为察举标准亦持“四科”,但诏书中
的“及”字业已证实察举别有标准。《史稿》对于汉代作为官吏晋升途径的“察廉”、“举廉吏”,及作为举⼠的“孝廉”之间的
差异,作了极为深⼊的考订,纠正了相关研究论著中的对此问题不正确的看法。
对于察举标准的讨论,⽆疑是《史稿》汉代部分最主要的内容。作者分别考述了东汉察举制度中“授试以职”、“以能取
⼈”的价值取向,详细分析了东汉顺帝时实⾏的考试办法即所谓“阳嘉新制”的意义。在《史稿》作者看来,汉朝吏员晋升
标准与察举标准分为⼆途,⼜相互强烈影响,体现了法家⾏政理念与儒家尚德观念在举⼠选官实践中的冲突与交融,儒
标准与察举标准分为⼆途,⼜相互强烈影响,体现了法家⾏政理念与儒家尚德观念在举⼠选官实践中的冲突与交融,儒
⽣与⽂吏由西汉时的强烈冲突变为东汉时的融合,最终促成了⼠⼤夫政治的形成。
秦汉及后来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概念来概括⼤体不错,尽管在不同朝代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
的强度不尽相同,但毫⽆疑问都得利⽤⼀整套制度以及⼀⼤批维系制度运作的官吏。通过对官僚政治的运作各层⾯的剖
析,在很⼤程度上可以把握住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历史运动的脉络,这正是制度史研究的魅⼒所在。当代研究中国古代历
史的论著,往往过多强调古代政权的阶级属性,将制度变迁仅仅视为权⼒争夺或利益分配的结果。《史稿》作者充分重
视统治阶级利⽤官位谋取权⼒、财富、地位与威望这⼀问题的同时,引⼊“理性⾏政”这⼀现代政治学的概念,⽤以分析
促成秦汉以及魏晋南北朝察举制度变迁的因素。正是“理性⾏政”因素,或者说正是“分科分层的、专业化的、规范化的、
运⽤合理技术并严格遵循法典法规的官僚科层式⾏政组织”,成为秦汉帝国在当时信息交通与社会经济状况下成⽴的关
键。那么,为了维系帝国的需要,以德⽽进的秀才、孝廉们,必然得适应这种制度的需要,⾄少要在制度的规范下培育
出相应的⾏政能⼒,这应是促成汉代察举标准变迁中“授试以职”、“以能取⼈”乃⾄⽂化考试出现的主要因素。之所以如
此,察举制度并⾮完全意义上的设科举⼠制度,被察举者并⾮通过差额选拔获得步⼊仕途的资格,被察举就意味着任
官,各种吏员考核晋升的⽅式⾃然也会对他们起作⽤。
“理性⾏政”当然也会促使统治者⼀定程度上遏⽌本阶层对于政治经济特权的过度贪欲,汉代的“任⼦”制度,亦即中⾼级官
员⼦弟可以被保举任官的制度,就是对统治阶级特权的保障,⽽察举制度⽆疑属于向更⼴泛的社会阶层开放政权的举
措。如《史稿》所论,按择优原则建⽴的察举制度⼴泛实施之后,布⾐平民进⼊官僚队伍甚⾄于跻⾝朝廷公卿,得到制
度化的保证,尽管官僚⼦弟亦可借助察举⼊仕,甚⾄在所有被察举的⼈中占有更⾼的⽐例,但他们亦不得不依照察举的
标准,具备相应的知识,⽽不能仅凭其作为权贵⼦弟的⾝份。作者还通过举孝廉为郎与“任⼦”为郎在东汉时具体授官时
的制度规定与相应史实,指出前者受到重视,后者地位明显低于前者,表现的是“择优制对特权因素、封建因素的抑
制”。⾄于官僚⼦弟在被察举者中占多数,甚⾄在后来的⾃由投考的科举制下,官僚⼦弟考中率亦远⾼于布⾐平民,并
不是特权世袭的体现。因为官僚贵族⼦弟⼀般总是具有较平民更多的教育机会与⼊仕机会,如果他们主要是依靠个⼈才
能,通过察举或科举,公正地获得⼊仕的机会,仍不能视作特权世袭。⾄于古代社会何以能从制度上抑制特权的过度膨
胀,作者认为这是因为专制主义皇权需要给官僚⼦弟⼀定的特权,但“官僚⼦弟⼊仕特权的过分发展,既可能导致官僚
的贵族化,从⽽威胁了专制皇权的权威,同时也将因理性⾏政的破坏,⽽损害官僚帝国的基础”。
追求真实、重现过去,可以说是历史研究者的⾦科⽟律,但研究者能够依靠的材料却是历史过程中反复筛选⽽留下的,
或许历史的真实性永远只能是⼀个理想。作为研究者,笔者宁愿将⾃⼰看成是摸象的盲⼈,所谓“真实”便是准确地叙述
⾃⼰摸到的那⼀部分,同时愿意从不同的⾓度去感受⾃⼰的对象,作出的描述便更为可靠。正因为这种看法,于是我坚
信《史稿》对于汉代察举这种建⽴在准确史实基础上的理性的、多⾓度的分析⽅法,不仅有益于对察举制度的理解,亦
有助于准确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独特性。
⼀个相对公正的⼈才选拔制度,既要促成社会上下层合理的流动,特别是要充分吸纳中产阶级的参政热情;同时还要充分
考虑全国各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从⽽有助于维持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察举制度产⽣于汉武帝时期,很难
说是因为其时儒⽣已经成为政治上不可忽视的⼒量,更有可能是针对汉初数⼗年和平发展过程中各地涌现出来的豪强。
此前虽有纳粟授爵等等措施,但汉政权并没有向他们提供⼀个正常的参政途径,他们“设财役贫”、“武断乡曲”,既是秦汉
帝国得以形成的底层社会结构的破坏因素,⼜是国家法令进⼊社会底层的阻碍⼒量。汉武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固然采
取了徙豪、任⽤酷吏加以诛杀等强硬措施,但真正长期起作⽤并改变汉帝国性格的,个⼈以为还是察举制度的实施。察
举制度与其说给平民提供了⼀个⼊仕的途径,不如说是给这批“先富起来的⼈”提供了参政的可能性。孝廉察举以德举
⼈,⽽这种“德”必须表现为外在⾏为,并得到乡⾥的认同,有财者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然更有条件周济乡⾥,获得
好评。被察举⽽任官需要⽂化知识,这种⽂化知识尽管是以不多的儒家经典作为基础,但在当时图书难得、⽂化⼈稀少
的情况下,真正能够接受⽂化教育的还是这些社会上富有的中产阶级。史学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认识:西汉时代兴起
的豪强⼤族中的⼀部分,通过儒学教育⽽知识化,并通过进⼊各级官僚队伍⽽官僚化,⽀撑东汉政权的世家⼤族,就是
部分豪强儒学化、官僚化的结果。察举制度⽆疑是促成这⼀变化的关键因素。《史稿》论述的东汉选官危机中的“以族
取⼈”现象,与汉代社会结构的变化应有很⼤的关系。尽管有“理性⾏政”的诉求,公正的标准仍可能产⽣不公正的结果,
社会经济状况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我看来,汉代孝廉察举员额分配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才选拔公正性的要求,《史稿》未深⼊讨论,不妨在此试加申
述。察举制最初规定各郡国岁举⼆⼈,但郡国⾏政区⼤⼩不⼀,加上两汉时代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些内郡
经济发达、⼈⼝众多、⽂化教育昌盛,⽽⼀些边郡⼈⼝越来越少。据顺帝永和五年的⼈⼝记录,南阳郡243万⼝、汝南
210万⼝,⽽凉州⼈⼝最多的陇西郡只有13万⼝,其余多数只有两三万⼝,并、幽⼆州情形与之相似。同样是内郡,⼝
数差别也很⼤,如与南阳同属荆州的江夏郡只有26万⼝,差不多是南阳郡的⼗分之⼀。按⾏政区平均分配名额的做法在
变化的形势⾯前,已极不合理。《后汉书·丁鸿传》:“时⼤郡⼝五六⼗万举孝廉⼆⼈,⼩郡⼝⼆⼗万并有蛮夷者亦举⼆
⼈,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上⾔:‘凡⼝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今郡国率⼆⼗万
⼝岁举孝廉⼀⼈,四⼗万⼆⼈,六⼗万三⼈,⼋⼗万四⼈,百万五⼈,百⼆⼗万六⼈。不满⼆⼗万⼆岁⼀⼈,不满⼗万
三岁⼀⼈。’帝从之。”据传,此事发⽣在和帝永元四五年间。同书《和帝纪》永元⼗三年诏:“幽、并、凉州户⼝率少,
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为本。其令缘边郡⼝⼗万以上岁举孝廉⼀⼈,不满⼗万⼆岁举⼀⼈,
五万以下三岁举⼀⼈。”永元⼗三年诏书显然是对永元四五年孝廉察举“⼝率之科”之“阶品”作出的合理调整,主要是将以
前的“不满⼗万三岁⼀⼈”的标准降为“五万以下”,三州五万⾄⼗万⼝郡的由“三岁举⼀⼈”调整为“⼆岁举⼀⼈”。北⽅、西
北及东北边郡,尽管⼈⼝少、经济不发达,但⾯临周边民族内进的严重压⼒,这些地区局势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危,永
北及东北边郡,尽管⼈⼝少、经济不发达,但⾯临周边民族内进的严重压⼒,这些地区局势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危,永
元四五年的定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毕竟使边郡之⼈顿感失落,适当加以调整,有利于边地的安定,增强边地对于国家
的向⼼⼒。可以说,汉代四百年的统治奠定了中国统⼀的基础,或者说形成了牢不可破的统⼀观念,与通过察举将政权
向各地区的⼈⼠相对公正地开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任何合理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完全不合理的结果,察举制度在东汉中后期“以族取⼈”的趋势,演变为魏晋
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初始未必不是⼀个理想化的选⼠设计,最终在西晋时却成了⼠族特权阶层维系特权的⼿
段。这种变化与汉代察举制度变迁中的“理性⾏政”因素竟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史稿》论述东汉察举制度趋于严密的
种种表现,⾸先讨论的就是“授试以职”,即从光武帝开始,各郡对察举为孝廉者,除特别突出的外,先得在本郡担任⼀
定的⾏政职务,章帝、和帝时诏令复加强调,桓帝时甚⾄规定“秩满百⽯,⼗岁以上,有殊才异⾏,乃得参选”。察举基
本上是等额推举⼈才,被推举者便是国家官吏,经过⼀段试⽤,确有才⾏再被举荐,从理论上说不失为⼀种好的设想。
但⾏之⼀久,各郡推举时完全可以在现任吏员的范围内举⼈,⽽不必考虑平民。前引和帝永和⼗三年诏书调整边郡孝廉
岁举的员额,理由是“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看来孝廉从现任“良吏”中推择已属正常的做法,⼈才选拔实际上
成了官吏晋升的台阶。众所周知,汉代郡吏例由当地⼈⼠充任,东汉中后期郡⼤吏基本上被各郡⼤族控制,在这种情形
下孝廉察举演变为“以族取⼈”,孝廉⼀科变成少部分⼈的特权,也就不⾜为奇了。笔者以为,正是这种现象⽇益剧烈,
随儒学教育展开⽽越来越多的⼠⼈仕进之路受阻,才有⾼扬名节、重⼠林交游举动,以此表明⾃⼰“德⾏尤异”,⽆须试
职便可对扬汉廷,以此影响察举,形成“以名举⼈”的现象。如《史稿》所说,“以名举⼈”之“名”重在德⾏修养,与察举初
始的“以德举⼈”有内在联系。但与其说它与“以族举⼈”同属于察举制度的弊端,“损害了官僚⾏政体制的选官实施”,不如
说是与“以族举⼈”相抗衡的举⼠取向,尽管这两种不同举⼠取向,在魏晋渐⾄合⽽为⼀,成为⼠族政治的⼀个基础。
《史稿》基本的研究理路已充分体现在汉代部分的研究内容中,魏晋南北朝四个部分,结合各时期各政权的政治特征、
社会阶级结构、⽂化⾯貌,分时段按政权对察举制度发⽣的种种变化进⾏了细致的梳理与透彻的分析。《史稿》以前的
研究者,对于汉代察举已有很深⼊的探讨,但鲜见对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察举制度作如此全⾯的研究,甚⾄于论述魏晋南
北朝的选官举⼠官制度,只涉及九品中正制。我们不必过多引述作者诸多翔实的考证与精彩的议论,只此⾜以说明《史
稿》所具有的学术价值。
《史稿》中魏晋南北朝部分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察举制度总体上衰落的时期,如何衍⽣出科举制这⼀表⾯上与察举绝不
相同的选⼠制度。作者认为科举制不应简单地视之为“开科举⼠”,因为察举实际上就是分科举⼈,科举制与察举制的主
要区别在于“以⽂取⼈”、“⾃由投考”、“差额录取”、“举⼠与铨选分离”,进⽽在魏晋南北朝察举制的变迁中寻求这些因素
发展的蛛丝马迹,便成了《史稿》的重点。在汉代部分的叙述中,作者已通过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孝廉考试经书、笺奏的
考察,指出其“以⽂取⼈”的取向,及其对于遏⽌举荐中的⼈事因素、对于加强中央权⼒的积极意义,认为“阳嘉新制”业
已“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三国魏明帝时诏书申明“贡⼠以经学为先”,汉代孝廉经书、笺奏考试,即⽂化知
识与吏能考试归于试经⼀途,“这说明,在察举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以⽂取⼈’的发展⽅向开始占据优势了”。察举的地
位经两晋的衰落,在南朝皇权伸张时得到有限复兴,策试的普遍化则是更值得注意的现象。南朝宋泰始三年规定秀才对
五策,根据对策内容分为上、中、下、落第,成为此后南朝常⽤之制。作者通过南朝后期史实中名流考查聪慧幼童经书
记诵之功均以⼗为数,认定《通典·选举四》所记沈约于梁初论察举疏中,“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策能
过”之“⼀”为“⼗”之误,证实南朝孝廉试经以⼝问⼗事为常例,并进⼀步考明秀才对策为笔试,孝廉试经则⼝试、笔试兼
顾。这些考辨使察举在南朝制度化演进的情形更加明晰,同时使作者关于南朝时“‘以⽂取⼈’的原则不断强化”[9]的观点有
了坚实的史实⽀撑。如果说南朝察举的复兴是因为上升的皇权借此收罗寒⼈,压抑门阀,⼗六国北朝察举制度的⾏⽤则
表现为少数民族统治者笼络汉族⼈⼠的努⼒,在北朝后期同样具有冲破门第选举的意义。北朝不仅对察举者进⾏⽐南朝
更为隆重的策试,北朝后期,还出现了被举荐者因策试未过⽽落选的情形,⼠⼈⾃由投考也较南朝史实更为充分,这些
都是科举制出现的前兆。作者认为,北朝兴盛的学校教育,为科举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作者指出,如果以⾃由投考⽽
不是地⽅政府举荐作为科举制成⽴的关键,则科举制成⽴于唐代。
《史稿》考察了从察举到科举漫长⽽复杂的发展过程,寻绎其变迁轨迹及引起这些变迁的政治、社会与⽂化因素,最后
认定其研究的起点,即促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为“理性⾏政因素”、“特权分配与权⼒⽃争因素”、“知识群体因素”。笔者
总感觉这种分析从制度变迁的⾓度来说,虽然丝丝⼊扣,但却缺少了对经济社会变迁的观察。作者认为学校教育的展开
是科举制度的⼀个基础,但西魏北周官⽅学校教育最受重视,不仅察举不兴,⾃由投考更不见踪迹,作者所举北朝后期
察举制度中科举制萌芽相关史实,都集中在东魏北齐境内。这不能不说是⼀个⽭盾。
⾃由投考固然是科举制的特征,但前提却是社会上出现⽐官僚队伍庞⼤得多的知识⼈,既⾮官僚⼦弟,出⾝亦⾮名门望
族,渴求以知识跻⾝官僚队伍。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特权阶层以制度加以阻挠,亦难长久维持。南北朝后期察举中之所
以出现社会底层的知识⼈⾃由投考的现象,正因为社会底层出现了⼀批知识上⾜以与特权阶层媲美的⼈。
促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魏晋南北朝纸张的⾏⽤,书籍增多⽽易得,市场上甚⾄出现售书的场所,藏书数千
上万卷者屡见史载,知识的传播途径不再是汉代那样家传师授,⽂化不再是少数⼈的专利。《梁书·武帝纪》天监⼋年五
⽉壬午诏书强调“学以从政”,并称:“其有能通⼀经、始末⽆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监⽺肆,寒品后
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史稿》引此认为通⼀经者策实叙录之制,“应包括⾃学者在内”,⾃然是正确的判断。
《北史·儒林传序》称北魏末⾄东魏北齐之时,官⽅学校不⽴,⾄于逼遣备员,但社会上“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负
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闾⾥之内,乞⾷为资,憩桑梓之阴,动逾⼗数”。⽽具体⼈物传中出于贫寒终成学业者不在
少数,他们与南⽅出于“⽜监⽺肆”者⼀样,因学习⽽获得知识,进⽽寻求步⼊仕途的机会。获取知识当然不是⾚贫者的
优势,但由于社会⽣产⼒的发展,南北朝后期,⽆论是南⽅还是北⽅,社会下层个体的⽣产能⼒远⽐汉代民众要⾼,总
优势,但由于社会⽣产⼒的发展,南北朝后期,⽆论是南⽅还是北⽅,社会下层个体的⽣产能⼒远⽐汉代民众要⾼,总
体上也⽐汉代富⾜,对知识⽂化的追求度整体上也更为强烈,加上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容易,社会底层知识⼈总量增
加,⾃然会加速制度的改变。东魏北齐察举⾄少就向“游学之徒”打开了⼤门,⾄于是察举还是科举,对他们获得⼊仕机
会这⼀点来说,并⽆质的不同。
作为制度史,《史稿》的简洁⾏⽂令⼈印象深刻。作者对于魏晋南北朝各政权见于史籍的孝廉搜罗殆尽,往往以⼀个简
明的表格,或以⼀句话举出⾃⼰的统计数字说明问题,并不纠缠具体⼈物被察举的过程,或者将所有孝廉的⾏迹细⼤不
捐地叙述⼀遍。作者在委曲制度变迁轨迹的同时,其间充满智慧的思考,⽽⾮只是简单罗列材料,或者只得出后代制度
对前代有继承有发展之类⽆待证明的结论,尤其值得制度史研究者学习。
当然,书中⽂字鲁鱼之讹还有不少,在笔者早年作为晚辈⽽获赠的书稿中,作者已经⼀⼀⼯整地修改过,可以认定这些
错误是出版者的问题,不知是否再版并加以改正。书中个别史实亦有失查之处。如257~258页,考证北魏秀才的最早史
例并⾮是严耕望先⽣所举⽂成帝时刘善、郑羲⼆⼈,更举两例,后例引《魏书·崔逞传》“三齐平……(崔相如)举冀州
秀才”,分析说:“崔祎原仕南燕慕容德,410年刘裕灭南燕。436年太武帝灭北燕,齐地⼊魏……故崔相如之举秀才,时
亦颇早。”事实上“三齐平”特指⽂成帝之后、献⽂帝时攻占青、齐之事,与刘裕灭南燕或太武帝灭北燕,均⽆关涉。
本⽂原载《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06期,注释从略。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20:1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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