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产假⼯资计算
产假,⽣育津贴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在没有开展⽣育保险
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职⼯⽣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
⼀、计算
1、孕期
怀孕七个⽉以上(按28周计算),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提醒注意的是,请长⼥职⼯
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前执⾏。⾄于⼥职⼯请产前假期间的⼯资按本⼈⼯资的百分之⼋⼗发
给”。
2、保胎假期间的⼯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后⽣育时的待遇问题给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
在有效)中规定,⼥职⼯按计划⽣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的疾病
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职⼯只能拿到。
根据1995年9⽉2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疾病休假期间⽣活的通知》(沪劳保发
(95)83号)病假⼯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为标准划分,再按职⼯连续划档。具体计算⽅式为:
a.连续⼯龄<2年者:病假⽇应得⼯资按职⼯病假⽇平均⼯资的60%计发;
b.连续⼯龄≥2年且<4年者,病假⽇应得⼯资按职⼯病假⽇平均⼯资的70%计发;
c.连续⼯龄≥4年且<6年者,病假⽇应得⼯资按职⼯假期⽇平均⼯资的80%计发;
d.连续⼯龄≥6年且<8年者,病假⽇应得⼯资按职⼯病假⽇平均⼯资的90%计发;
e.连续⼯龄≥8年者,病假⽇应得⼯资按职⼯病假⽇平均⼯资的100%计发。
⼆、产假⼯资规定(产期)
⽣产⼥职⼯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五天,产后休息七⼗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育晚育条件
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然流产⼥职⼯的产假:妊娠3个⽉以内⾃然流产或
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以上7个⽉以内⾃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资”应全拿。
期间⼀般不从单位领⼯资,⽽是享受⽣育⽣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育⽣活津贴。(⼀)从业⽣育⼥职⼯缴纳费
累计满⼀年的,其⽣
育⽣活津贴按本⼈⽣产或流产当⽉的城镇费缴费基数乘以本⼈按规定享受的⽣育⽣活津贴期限计发。(⼆)从业⽣育⼥职⼯缴纳
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年的,其⽣育⽣活津贴按本⼈⽣产或流产当⽉本市企业职⼯⽉乘以本⼈按规定享受的⽣育⽣活津贴期限
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办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从业妇⼥,其⽣产或者流产当⽉领取的⽣育⽣活津贴,因本
⼈上⼀年度⽉平均⼯资收
⼊⾼于全市职⼯⽉平均⼯资300%、超过部分不计⼊缴费基数⽽不⾜其缴费年度⼯资性收⼊的,不⾜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资规定(哺乳期)
⼥职⼯⽣育后,若有困难且⼯作许可,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这六个半⽉哺乳假期间的⼯
资与产前假⼯资⼀样,不得低于其原⼯资性
收⼊的80%。这⾥所称原⼯资性收⼊指⼥职⼯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
定,以各种形式⽀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资总额统计的全部⼯资收⼊。
⼥职⼯六个半⽉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哺乳的,各单位根据⽣产和⼥职⼯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
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年。这期间,其⼯资按本⼈⼯资的百分之七⼗发给(⽣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但最⾼不超过
本⼈⼯资的百分之⼋⼗)。
第⼗⼀条
对妊娠期的⼥职⼯,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或者经
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作或酌情减轻⼯作量。
根据《劳动法》当中的有关规定,怀孕⼥职⼯在不同阶段的所能够获得的产假⼯资是不同的,最⾼的时候可以领取本⼈⼯
资100%的产假⼯资,具体内容律图⼩编已经在上⽂中充分阐述了,希望能为您提供⼀些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产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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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8 13:5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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