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桂芳[1]徐向欣[2]
作者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德国基尔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比较法研究
页码:63-69页
年卷期:2013年第6期
主题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南海岛屿岩礁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岛屿制度规定,岛屿和岩礁可以拥有
自己的领海,第3款还表明那些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可以享有专属
经济区或大陆架。然而,《公约》对于岛屿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界
定,引发许多不同观点间的争论,给国家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另一方面,这种模糊的标准也
赋予沿海国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岛屿维持“经济生活”不同标准界定的
探讨,提出对我国南海岛礁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使一些初步具备维持“经济生活”条件的岛
礁达到符合《公约》这一条款要求的对策建议。本文指出,在我国南海诸岛的众多岛屿和岩礁
中,只要将其中5个岛礁建设成为符合《公约》规定的具有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岛屿,就
能够依据《公约》主张约215万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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