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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论文
宋代主兵官禁约考述
张明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陕西西安710069)
摘要:两宋时期,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以禁止各级主兵官的某些可能引发
不良后果的行为。禁擅兴、禁交结、禁私役、刻剥军士、禁私置亲兵、禁擅离职守、禁兼并
土地等,构成了宋代主兵官禁约的主要内容。这些禁约是宋代驭将政策在军事法律上的践行,
成为宋代主兵官的日常行为规范,并在宋代治军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禁约从
军事法制层面,促进了严控军权的效果,对于稳定政局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
受驭将政策的影响,部分禁约在运作过程中难以落实,无法解决军中弊政、改善军政环境。
关键词:宋代;主兵官;禁约;崇文抑武
驭将政策作为宋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统治者有效管控军队的最为重要
的手段之一,具有巩固中央集权的重大意义。因此,该问题受到学术界的较高关
注1。以往的研究已选取不同的层面来理解宋代“以文驭武”之策,却少有从国
家军事立法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两宋时期,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诸多法律、
法规,以禁止各级主兵官的某些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长此以往,这些禁约
便发展成为宋代主兵官的日常行为规范,并在宋代治军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
用,其研究价值不容忽视。本文拟对宋代主兵官禁约进行考述,以期进一步探讨
驭将政策的社会影响。谬误之处,尚祈方家赐教。
一、禁主兵官“擅兴”
1关于宋代驭将政策,学界已经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其中尤以陈峰先生的成果为突出,参见《北宋枢
密院长贰出身变化与以文驭武方针》,《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从文不换武现象看宋代社会的崇文抑
武风气》,《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论宋朝武将培养选拔体制的缺陷及影响》,《西北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北宋御制阵法、阵图与消极国防战略的影响》,《文史哲》2006年第6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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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代第一部基本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宋刑统》
正式颁降实施。该法典比较完整地保存了“擅兴律”。
虽然《宋刑统·擅兴律》的内容基本沿袭《唐律疏议·擅兴》,但是擅兴律
于宋代,却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特殊的意义。中唐五代军阀混战,将骄卒
横,兵不可制的祸患发展到了极点。正如南宋范浚所言:“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
皆以兵。兵权所在,则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1宋初整顿军务,唯有枢
密院才有调兵权,而枢密院长官又听命于皇帝。因而,这种军事体制下的擅兴律,
已不同于以往朝代的擅兴律,它使军权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中,使军队直接地并
完全地受皇帝的控制。
宋代“擅兴律”共9门24款律文,内容涉及擅发兵、擅发军用物资、给发
兵符不当、乏军兴、弃城不守、临阵先退等诸种情况,是惩处军事活动中各
种自作主张、违反规章制度和失职行为的重要军事法规。其基本精神是强调各级
军事机关和军官在从事军事活动时,必须绝对服从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否则就是
“擅兴”,就要受到军法的严厉制裁。该律对宋代军事活动与军事法律关系产生
了深远影响,其中第1门“擅发兵”第1款、第2款律条、第2门“给发兵符”
第1款律条、第6门“出给戎仗”第1款律条的意义至为重要,关系着赵宋王朝
的军政大局,终宋一代被奉为不易之典。详文如下:
第1门第1款: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
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
即坐。)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
令发遣即坐。)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
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
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
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
1(宋)范浚:《香溪集》卷8《五代论》,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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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足以巡捕者,不用此律。1
第1门第2款:
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皆先言上待报,(谓给军用,当从私出皆
是。)违者,徒一年;给与者,减一等。若事有警急,得便调发、给与,并
即言上,或不调发及不给与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等。2
第2门第1款:
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谓违令、式,
不得承用者。)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其违限不
即还符者,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等。(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
者,同发兵符法。)3
第6门第1款:
诸戎仗,非公文出给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
出给者,杖一百。仪仗,各减三等。4
由此可知,这4款关于禁止擅自调发军队、军事物资的律文,是专门针对军队中
各级主兵官而制定的,是对将帅权力的约束。其内容正反映了宋代强化中央军事
集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严格制约主兵官的调兵权。
二、禁主兵官交结
为了防止主兵官私相往来,养成势力,威胁皇权,宋代对其交结加以限制。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宋廷颁布诏令,禁止同一军队编制内的主兵官结亲,
“诸军都虞候已上至厢都指挥使,不得与本部军员结亲,其指挥使不得与本指挥
军使、都头结亲,军使、都头非本指挥即听,违者论如法”5。至宋神宗熙宁七
年(1074),则发展为禁止所有管军臣僚通婚,“诏管军臣僚毋得通婚,如未管军
1(宋)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6《擅兴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2《宋刑统》卷16《擅兴律》,第284—285页。
3《宋刑统》卷16《擅兴律》,第285页。
4《宋刑统》卷16《擅兴律》,第295页。
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67,景德四年十月己亥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
第1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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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为亲属者,自陈”1。
北宋中后期以后,宋廷又对各级主兵官实行禁谒。如,宋神宗元丰二年
(1079),“诏在京管军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
著为令”2。元丰七年(1084),“诏诸路兵官、沿边都监、武臣知县、堡塞主,
如尚书左右司禁谒法”3。到了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大名府韩绛上言:“路
分兵官、将官不得出谒接见宾客,仅同囚禁,恐非待将佐之体。乞赐删除禁约,
以示优恩。”宋廷遂修订了主兵官禁谒法,诏:“诸路分兵官、将副,沿边都监、
武臣知城县及堡寨主,非本处见任官,不得往谒及接见。如职事相干,并亲戚,
并听往还。其往谒及接见宾客违法,并见之者,各杖一百。”4即允许诸路有着工
作与亲属关系的主兵官相互往来,但是仍禁止不相干的主兵官交结。南宋时期沿
用此法。如,宋高宗绍兴二十五年(1155),“诏御前诸军都统制可依见在管军法,
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内兼州事者依本法”5。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诏诸
路御前诸军都统制,自后除总领、监司、郡守应有职事许行报谒外,其余宾客并
不许谒见”6。淳熙四年(1177),主兵官李川上言指出“近旨不许管军官接见宾
客,川自准圣训,不敢妄见一人,遂敛”,然而“众怨,动生谤议”。宋孝宗在奖
谕李川“将帅能如此执守,甚副朕意”的同时,再度下诏申明:“江上、四川驻
扎诸军兵官,不许接见宾客,恐妨军务及干求骚扰。如有违戾,将受谒及看谒之
人一例重作施行。干求乞觅若借舟船人马之类,并计赃论。”7宋宁宗朝编修的《庆
元条法事类》中,收录了当时的二款主兵官禁谒条法:
诸路分兵官、将副,缘边都监、武臣知县或镇寨长官、押队、部队将,
辄出谒及见宾客,(兼知州或有公使应管设宾客,或邂逅相遇,或应延门客,
或医人,或得朝假不在任者非。)并见之者,各徒二年。即职事相干,及本
宗或缌麻以上亲,各及其婚姻之家,若祖父母、父母、妻缌麻以上亲,及其
1《长编》卷257,熙宁七年十月乙酉条,第6279页。
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35,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6513页。
3《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36,第6513页。
4《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36—37,第6513—6514页。
5(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庚子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799
页。
6《宋会要辑稿》职官32之39,第3025页。
7《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淳熙四年十一月丙午条,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4册,第273—
274页;《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19,第6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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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子往还者,不坐。1
诸御前诸军都副统制、(兼用事者,自依本法。)逐军统制出谒接见宾客,
及见之者,各徒二年;因而乞索财物者,加二等。即职事相干,及本宗或异
姓有服亲,各及其婚姻之家,若祖父母、父母、妻有服亲,及其夫子往还者,
不坐,台谏奏劾,总领觉察。2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比宋哲宗与宋宁宗时期的几则适用于全国的主兵官禁谒法
令,可以发现违规主兵官所受的刑罚显然加重了。前者仅规定“杖一百”,后者
则规定“徒二年”。
鉴于北宋亡国的教训,南宋建国之初,统治集团即明令禁止主兵官与宦官来
往。如,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诏:“内侍不许与统兵官相见;如违,停官送
远恶州编管。”3建炎三年(1129),诏:“自崇宁以来,内侍用事,循习至今,理
宜痛革。自今内侍不许与主兵官交通假贷馈遗,及干预朝政。如违,并行军法。”4
绍兴十三年(1143),左武大夫、武胜军承宣使、侍卫步军司统领张守忠即因与
内侍郑开交通,且行贿赂,被降二官;郑开则被除名,衡州编管5。宋孝宗乾道
三年(1167),宋廷再次申明“戒兵将官交结内侍”,“自今有违戾,必罚无赦”6。
三、禁主兵官私役军士
主兵官私役军士,是宋代一个长期存在并十分突出的军中弊政。宋廷虽三令
五申予以禁绝,却基本上无成效可言。
史称宋太祖朝“禁约私役,至为严切”7。建隆三年(962),“诏殿前、侍卫
两司将校,无得冗占直兵,限其数,著于令”8。建隆四年颁布的《宋刑统·擅
兴律》中,第9门第4款律文规定:“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
主司于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兵防出城、镇者,加一等。”
1(宋)谢深甫编,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事类4《职制门一·禁谒》,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版,第32页。
2《庆元条法事类》事类4《职制门一·禁谒》,第34页。
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建炎元年十月癸未条,第236页。
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2,建炎三年四月丁巳条,第473页。
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0,绍兴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条,第2417页。
6《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6,乾道三年八月乙未条,第3册,第516—517页。
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00,绍兴三十二年六月戊寅条,第3387页。
8《长编》卷3,建隆三年十一月甲子条,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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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乾德二年(964),“诏诸道骑兵颇为长吏役使,失于教习,自今禁止之”2。开
宝元年(968),“诏以盗贼渐息,减诸县弓手有差,令尉辄占留者,重寘其罪”3。
这些连续颁发的禁令,恰好说明在宋初,私役军士的情况就已相当盛行。此后,
不少军官由于私役军士而受到惩治。如,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宫苑使、奖
州团练使李浦因“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等十数宗罪,被责为忠正
节度副使4。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阶州刺史、鄜州钤辖刘宝“私役兵以橐驼
为商旅载物”,被罢去军职5。
尽管政府屡令禁止,但是至北宋中后期,军中私役军士的现象仍然严重。宋
神宗朝试图通过加重对违规主兵官的处罚,来解决这一问题。治平四年(1067)
五月(时宋神宗已即位),枢密院言:“国家置兵本备战守,而主兵之官率多冗占
杂使。欲令逐路帅臣、安抚使详此事节,严行约束辖下州郡及主兵之官,今后犯
者奏乞,法外重断。仍每季举行讫奏,及下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每因巡历觉
察奏闻。庶几除去宿弊,稍减冗费,边备、兵政渐有伦理。”于是,宋廷诏:“每
年春首,令枢密院举行此制。”6熙宁五年(1072),内殿承制苏濬任戎、泸、资、
荣、富顺监同巡检使时,“私役战卒”。宋神宗认为“主兵官例多私役,而法制不
严,不足以惩艾”,故重责苏濬,永不与其“亲民差遣”。事后,宋廷著令:“自
今私役教阅兵,犯徒以上者依此。”7元丰六年(1083),鉴于地方官司擅自差拨
保甲,宋廷下令:“五路保甲非次欲差使,乞阅本司相度指挥讫奏;仍须量人材
所宜称事差拨,若擅差者,徒二年。”8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针对私役壮丁、
保甲的现象,宋廷再度立法:“私役使耆户长、壮丁、保长、保丁者,杖一百;
经日,徒二年。差借耆长、壮丁、保正、保长、丁防护或般担行李之类,及借之
者,各徒二年。”9实际上,这些严令并无成效,一方面主兵官私役军士的行为未
见收敛,另一方面违法主兵官可以各种方式免受刑罚。如,宋神宗熙宁六年
(1073),步军副都指挥使宋守约以侍卫司杂役兵给其子宋球役使,“当私罪流”,
1《宋刑统》卷16《擅兴律》,第301页。
2《长编》卷5,乾德二年三月丁酉条,第124页。
3《长编》卷9,开宝元年十一月辛巳条,第211页。
4《长编》卷91,天禧二年闰四月戊申条,第2111页。
5《长编》卷101,天圣元年十二月癸亥条,第2344页。
6《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14—15,第6740—6741页。
7《长编》卷234,熙宁五年六月癸亥条,第5679页。
8《宋会要辑稿》兵2之27,第6785页。
9《长编》卷467,元祐六年十月庚辰条,第11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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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德音仅罚铜30斤1。元丰六年(1083),皇城使、惠州团练使李舜聪在任提举
开封府界贼盗巡检期间,“私使兵级”,且事发后“自讼不实”,会恩“免勒停”,
降两官,展三期叙2。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宫苑副使、鄜延路第四将向怀德
坐“私役禁军”等罪,因其累有战功“特免勘”,追一官,贬为鄜延路准备差使3。
南宋时期,主兵官私役军士的状况未有改观,所以朝廷又屡下禁令。如,宋
高宗建炎元年(1127),禁止私役忠义巡社、弓手,“忠义巡社官司并本辖官等,
若专擅拘抽、私役差使者,以违制论,徒二年,不以失减,仍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4;“今来招置弓手,系训习武艺以备使唤之人。如州县官司辄役使,并从私役禁
军法”5。绍兴三年(1133),重申“禁私役战士”6。绍兴十年(1140),严禁官
司役使陕西弓箭手7。绍兴十三年(1143),令“自今诸军擅差军兵回易,委主帅
及兴贩州县收捉,押赴朝廷,依私役禁军法。所贩货物,计赃坐罪,必罚无赦。
州县知而不举,与同罪”8。绍兴二十五年(1155),诏:“比年诸军统兵官类多
私役军士,至于托名回易赡军,以茶盐布帛之属敷配,倍取价直,因致贫乏。可
令刑部行下诸军,如或依前违犯,在内御史、在外委总领官按察劾奏,三省、枢
密院取旨,重寘典宪。如按劾官司知而不纠,与同罪。”9因为主兵官私役军士的
变本加厉,以致于宋孝宗在即位的大赦制中也特别强调,“不许私役战士,盖造
私第、营葺房廊、修筑园圃,及兴贩工作等,如敢更有违犯,委御史台弹奏,当
重寘典宪”10。
四、禁主兵官刻剥军士
主兵官刻剥军士,是宋代军政中长期存在的又一重大问题。宋廷为此屡颁禁
令,但亦收效甚微。
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真宗皇帝宣示御史台:“所勘神卫率敛,访闻内外
1《长编》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第5936页。
2《长编》卷340,元丰六年十月癸巳条,第8191页。
3《长编》卷475,元祐七年七月乙巳条,第11322页。
4《宋会要辑稿》兵2之54,第6798页。
5《宋会要辑稿》兵3之14—15,第6808—6809页。
6《宋史》卷27《高宗本纪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07页。
7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4,绍兴十年正月癸巳条(第2147页)记载:“上又曰:‘陕西弓箭手最为
良法。神宗开边,当时甚盛。今闻其法浸弛,官司擅行役使,宜严行禁止。’”
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六月壬辰条,第2397页。
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辛卯条,第2792—2793页。
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00,绍兴三十二年六月戊寅条,第3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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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军常有此事,缘条法甚重,朕虑诸军见此处断各怀忧疑,可速降宣遍谕之。自
今年十月十日已前,应曾率敛请求者,并特放罪,如有率敛物色见在者,并给还
本主。今后尚敢踰违,其造意及行用受赃者,并当极断。人员知情者同坐,不知
情者决杖,配隶。”1也就是说,今后诸军刻剥军士者,将被施以重刑。大中祥符
元年(1008),兴元府宁朔戍将强令士卒纳钱购买锦绣,“以壮戍容”,致使无力
支付的士卒“相与谋,亡命为盗”。宋真宗得知此事后,专门发布了一道诏命:
“内外诸军勿得科率部下,盛为军装及锦绣之饰。”2大中祥符四年(1011),宋
廷在军中重申禁令,“诏殿前、侍卫司、宣徽院、三司、军头司,自今以请託为
名、率敛军头士缗钱者,其同谋及受赃并处斩;军校知情者连坐,不知情者决配”
3。可见,较之前述禁私役军士的法令,主兵官刻剥军士所受的刑罚要更为严厉;
前者于律文中最重涉及徒刑,而后者则量及死刑。
严刑峻法并未发挥应有的震慑效力。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知定州苏轼
在奏疏中言及缘边军政,“将校不肃,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以致“禁
军大率贫窘,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屋舍大坏,不庇风雨”4。及至北宋末
年,主兵官业已公然刻剥军士。宣和七年(1125)的《抚恤诏》中,言及当
时的军中刻剥状况,所谓“国家养兵,衣食丰足。近岁以来,官不守法,侵夺兵
食,或军司上下,公然乞觅;或因事为名,率敛钱物;或逐月请受,刻剥钱数,
致令诸军衣食不足”。因此,宋廷再颁禁令,规定:“乞觅率敛困乏军众者,并重
寘典刑,必无轻贷。”5然而,为时已晚。
南宋时,刻剥之风依然盛行,且仍旧屡禁不绝。如,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
宋廷于诸路创立忠义巡社之时,便立法以防患于未然:
如遇点集,收捕盗贼,及应援州军府,把截津渡,并都保聚集之时,本
辖官并都副总辖6及社正等,如有率敛取受社人财物,罪轻者,徒二年;赃
重者,自从本法;若许而未得,并依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物法加一等;事若枉
法者,自依枉法断罪。不因事而率敛者,杖一百。一贯文,徒二年;不入己,
1《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4,第6735页。
2《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4—5,第6735—6736页。
3《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5,第6736页。
4(宋)苏轼:《苏轼文集》卷36《奏议·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二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4页。
5《宋大诏令集》卷181《军令·抚恤诏》(宣和七年十二月),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54—655页。
6“都副总辖”原作“都副总管”,按前文作“都副总辖”,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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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三等。应被率敛者,不坐。并许人告,计赃依格支赏钱。统辖人知而不告,
各减罪人罪五等坐之。1
绍兴二十一年(1151),“禁三衙掊克诸军”2。绍兴二十九年(1159),“禁内外
将佐营造、回易、掊敛军士”3。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宣谕:“臣僚论列,
间有将臣刻剥士卒以充馈赂,可令学士院降诏戒谕。”4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
宋廷再诏:“戒将帅掊克。”5这些连续颁降的禁令,恰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主兵
官刻剥军士的情势已难以遏止。
五、其它禁约
宋代主兵官禁约,还包括禁止私置亲兵、禁止擅离职守、禁止兼并土地,以
及边将禁约等等。
(一)严禁私置亲兵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为了杜绝将帅豢养亲兵,形成腹心,诏:“殿前、
侍卫诸军及边防监护使臣,不得选中军骁勇者自为牙队。”6也就是说,禁止京师
禁军将领和边防监护使臣选骁勇士兵作为自己的亲兵卫队。该法令一方面使得赵
宋王朝自建国伊始就成功地革除了中唐以来武人拥兵跋扈的社会积弊,另一方面
却给国家军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战争中,主将由于没有随身亲兵的保护,
而多有亡没。宋太宗端拱二年(989),知制诰田锡言及雍熙北伐云州观察使杨业
战殁事,指出:“昨来杨业陷阵,访闻亦是无自己腹心从人护助捍御,以致为敌
之所获。”7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宋辽望都之战,宋军失利,云州观察使、
定州副部署王继忠陷于契丹。真宗即言:“此战颇闻有临阵公然不护主帅,引众
先遁者。”8至宋仁宗朝对夏战争时,这一军政问题再次凸现。庆历元年(1041),
知秦州韩琦认为“前日山外之战,诸将多亡没,所部兵众,故不可一概问罪。今
不立法制,则各务生全,岂复以主将亡没为意!若人数不多,则军法可必行。”
1《宋会要辑稿》兵2之54,第6798页。
2《宋史》卷30《高宗本纪七》,第573页。
3《宋史》卷31《高宗本纪八》,第592页。
4《宋史全文》卷24上《宋孝宗一》,隆兴二年二月丙子条,《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5《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7,嘉泰三年十二月辛酉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34页。
6《长编》卷7,乾德四年闰八月己丑条,第178页。
7(宋)田锡:《咸平集》卷1《奏议·上太宗答诏论边事》,《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8《长编》卷54,咸平六年五月壬子条,第1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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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建议朝廷允许陕西、河东诸路将帅拥有一定数量的亲兵1。此时,中书省、
枢密院也一并上言:“欲令诸路将帅各置亲兵,选有武艺胆勇充,每月特给钱二
百。应出师临敌,援护本官。”2最终,宋廷吸纳了朝臣们的意见,下诏允许陕西、
河东诸路将帅拥有一定数量的亲兵,以有效地保护战场上将帅的人身安全。需要
注意的是:第一,沿边诸路各级主兵官被许可设置的亲兵数量是有严格限制的,
所谓“陕西、河东诸路部署许置亲兵百五十人,钤辖百人,招讨、都监等七十人”。
第二,这些亲兵的军俸是由朝廷发放的,即“月加给钱二百”3。这种在宋廷掌
控的范围内选拔军中“有武艺胆勇”4者充任将帅亲兵,并由政府统一给付俸禄
的做法,全然有别于唐末五代时期的武将豢养亲兵,与“私置”无关。第三,宋
廷仅允许沿边的陕西、河东诸路主兵官置亲兵,而非全国。既便如此,庆历二年
(1042)二月,宋廷紧急颁诏,对上年十二月的诏令进行了补充说明和界定:“陕
西兵官不带路分及知州者,无得给亲兵。”5可见,严禁主兵官私置亲兵,自宋初
太祖立法以来,后世相沿不变。
(二)禁止擅离职守
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各级行政官员应为王朝尽心尽力,忠于职责,不得擅自
离开本职岗位,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职责的特殊性,主兵官若擅离职守,
会被加重处罚。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诏:“诸知州军、同判、部署、钤
辖、都监、监押、巡检、寨主,不俟诏而辄去官者,从监临擅离场务敕加二等;
计日重者,从在官无故亡律。余官减敕条二等,即有规避及致废事,加一等。辄
受牌印者,减罪人一等。”6而且,缘边地区的主兵官所受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如,
宋太宗雍熙四年(987),镇宁军节度、雄州兵马部署刘廷让“任处边城,兼兹统
帅之权,制彼羌戎之境”,却擅离治所,辄赴京师,被贷死、削夺在身官爵,安
置商州7。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因无故弃城寨,内殿崇班、机榔县巡防地分
陈嵩被斩,三班差使、机榔县守把胡清被刺配沙门岛8。北宋末年,针对诸城寨
主兵官“近年已来多规求差出,妄作假故,动经数月离去本任,其一寨职事并付
1《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二月甲午条,第3208页。
2《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13,第6740页。
3《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二月甲午条,第3208页。
4《宋会要辑稿》刑法7之13,第6740页。
5《长编》卷135,庆历二年二月辛巳条,第3221页。
6《长编》卷108,天圣七年五月辛巳条,第2514页。
7《宋大诏令集》卷94《贬责·削夺刘廷让官诏》(雍熙四年十月丙午),第346页。
8《长编》卷287,元丰元年闰正月癸未条,第7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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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官,比及任满,虚受赏典,深属侥倖”的现象,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再
颁禁令:“今后诸路城寨掌兵官,除军兴许差外,余并不得差出、给假、离任,
违者以违制论。”1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明文规定:“诸在官无故亡,(擅去官
守亦同亡法。)计日轻者,徒二年;有规避或致废阙者,加二等;主兵之官,各
加一等;缘边主兵官,又加二等;统辖官司知而听行者,减犯人一等(不从计日
之坐。)”2;“诸城寨主兵官,辄乞假离任及给者,各以违制论”3。
(三)禁止兼并土地
南宋时,主兵官的贪财黩货和兼并土地,已经成为严重的军政问题。宋孝宗
淳熙十一年(1184),右正言蒋继周上言:“乞诏诸军将佐屯驻去处,自今并不许
私置田宅、房廊、质库、邸店,及私自兴贩营运。”得到宋孝宗的批准4。宋宁宗
嘉泰四年(1204),知桂阳军王斐上言:“乞下沿江屯驻等处,严戒主帅不得容令
统制官已下辄役部曲修造私室。仍委总领专一觉察,将违戾兵官具姓名奏劾,并
坐主帅失察之罪。”也得到朝廷的批准5。时隔不久,开禧元年(1205),淮东提
举陈绩在奏疏中言及主兵官种种违法行径,道:“至于屯驻之所私买田宅,役官
兵以为之管干,役军匠以为之营造,竹木砖瓦之属悉取之官。国家竭民力以养兵,
而主将迺竭兵力以奉己。乞今后应管兵官辄敢于6屯驻之所私置田宅,许民间告
首,以违制论。”亦被宋廷采纳7。实际上,这些规定均未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却反映了主兵官在屯驻地区从事兼并土地、建置房产的兴盛和普遍。
(四)边将禁约
缘于沿边主兵官所处的敏感地理位置,以及所承担的重大国防责任,宋廷有
针对性地先后颁布了诸多禁令。如,限制边将交易,禁其购买某些军需物资。宋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禁河北·河东·陕西缘边部署、钤辖、都监、知州
等私买军衣绢染彩,博市府州蕃马”8。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禁陕西缘边
主兵官与属羌交易,犯者以违制论”9。庆历元年(1041),“禁沿边臣僚私市马”
1《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84,第6537页。
2《庆元条法事类》卷9《职制门六·擅离职守》,第160页。
3《庆元条法事类》卷11《职制门八·给假》,第210页。
4《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61,淳熙十一年七月戊子条,第4册,第473页。
5《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4,第6562页。
6“于”原作“放”,参酌文意,据改。
7《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5,第6563页。
8《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七月乙丑条,第1941页。
9《长编》卷128,康定元年八月庚子条,第30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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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如,严禁边将以各种方式泄露军机。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禁绝边臣
养放鹰鹘。如差士兵飞放,以违制论私罪”2。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诏诸
沿边官吏辄以私书报边事,以违制论”3。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宋代主兵官还有其它禁约。如,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
诏:“诸将官及使臣等所授朝廷约束及兵数文字,凡干机密,不得传播,如违,
并科违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事理重者取裁。”4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命
“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边安抚官、走马承受,并不得乘轿子”5。等等。
六、结语
众所周知,唐末五代之际将卒骄纵,“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6,武夫悍
将成为政坛上的主角。有鉴于此,赵宋王朝自建国伊始便全力强化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逐步确立了“崇文抑武”7的治国方略。统治者采用宽猛相济的方法处理
与武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对武将权力实施前所未有的抑制和打压,并通过“以
文驭武”之策于朝野上下营造出文尊武卑的政治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武将
因不堪忍受抑武政策而反抗宋廷,于是在其行为不危及赵宋政权的前提下,在统
治集团利益允许的范围内,于官场中给予其高额俸禄,允许或者鼓励其在物质生
活上的奢靡腐化,甚至对其犯罪予以姑息宽贷,以为一种补偿及安抚的手段。
禁擅兴、禁交结、禁私役、刻剥军士、禁私置亲兵、禁擅离职守、禁兼并土
地等,构成了宋代主兵官禁约的主要内容。它们正是宋代驭将政策在军事法律上
的践行。
作为主兵官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裁断依据,禁约的核心部分在两宋时期几无
变动。其中,禁主兵官擅兴、交结、私置亲兵诸约,因为关乎到统治集团的政治
利益,有宋一代被得以良好贯彻。宋代十分重视“擅兴律”的司法实践。两宋时
1《宋会要辑稿》兵24之16,第7186页。
2《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29,第6510页。
3《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86,第6538页。
4《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条,第6305页。
5《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0,第6515页。
6《新唐书》卷50《兵志》,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29页。
7参见陈峰:《北宋武将群体与相关问题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陈峰先生在《宋代主流意识支配下
的战争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一文中,对宋代“崇文抑武”治国方略作了概念界定,即:“侧
重于以儒家思想文化治国,推崇文治而排斥武功,有意抑制武力因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朝廷主要
不是依赖军队,而是凭意识形态化的儒家的纲常伦理来控制社会,维系世道人心,以求长治久安。为了防
止军事将领干扰其主导方针,又对武将处处设防,实施‘将从中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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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统治者虽然在军法量刑上对军官秉持姑息态度,但是对于触犯了“擅兴”大
忌的军官却多予以严惩。如,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兰州团练使孙全兴、
宁州刺史刘澄在作战过程中擅自退兵,致使主将陷没,被诛1。至道元年(995),
澄州刺史孙赞擅率兵入敌境失利,被斩2。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永宁寨
监押杨光习擅领兵与蕃族斗,被除名、配隶邓州3。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昭
州刺史杜安临阵擅离主将入城,被斩4。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左藏库副使种
谔坐擅兴,被夺四官、安置随州5。宋高宗绍兴四年(1134),荆南镇抚使统制官
辛太不听主将部署,擅归本部,被除名6。等等。宋太祖乾德四年(966),禁主
兵官私置亲兵的诏令下达后不久,就有人上言义成军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韩重
赟“私取亲兵为腹心”。太祖皇帝盛怒之下,未经调查,便打算诛杀韩重赟。后
采纳宰相赵普意见,于次年二月解除韩重赟军职,贬逐出朝7。这些禁约从军法
制度层面促进了严控军权的效果,对于稳定宋代军政局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
用。至于禁主兵官私役、刻剥军士、兼并土地诸约,其所惩戒的军官行为并未触
及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多为经济领域犯罪,因此虽然宋廷三令五申予以禁绝,
但是实际上惩治的决心与力度并不大,遂使得这些禁约在运作过程中难以落实,
几无成效可言,无以解决军中弊政、改善军政环境。北宋末年,许多军官公然违
法占破禁军,“坐免教习”,使其“习奇巧艺能之事,或以组绣而执役,或以机织
而致工,或为首饰玩好,或为涂绘文缕”8。南宋初年,便呈现出“为将帅者不
治兵而治财,刻剥之政行,而拊摩之恩绝;市井之习成,而训练之法坏”9,“战
士以伎艺回易,专于杂役”10的景象。主兵官的心思已全然不在治军之上,而是
大肆敛财,刻剥、私役士兵之风愈演愈烈。及至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淮东
提举陈绩谈及其时主兵官贪财黩货的情状:
主帅克剥至重,莫甚于今。私役之弊、买工之弊、差使营运之弊未尝少
1《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三月己未条,第491页。
2《长编》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戊戌条,第825页。
3《长编》卷83,大中祥符七年八月丙辰条,第1890页。
4《长编》卷129,康定元年十月己丑条,第3051页。
5(宋)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17《英宗皇帝》,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05页。
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9,绍兴四年八月丙申条,第1298页。
7《宋史》卷250《韩重赟传》,第8823—8824页。
8《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6—97,第6543—6544页。
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9,绍兴三十一年三月己卯条,第3155页。
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5,绍兴三十年五月辛卯条,第3099—3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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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是犹曰公家之事然也。至于屯驻之所私买田宅,役官兵以为之管干,役
军匠以为之营造,竹木砖瓦之属悉取之官。国家竭民力以养兵,而主将廼竭
兵力以奉己。1
宋代军政腐败之势已经无法遏止。
1《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5,第6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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