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整理
关于“⼯作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
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条: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
3、《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4、《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作性质或者⽣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每⽇⼯作8⼩时、每周
⼯作40⼩时标准⼯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5、《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统⼀的⼯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为
周休息⽇。企业和不能实⾏前款规定的统⼀⼯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
6、《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务院第
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全年⽉平均⼯作天数和⼯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
和167.4⼩时,职⼯的⼯资和⼩时⼯资按此进⾏折算。
7、《劳动法》第三⼗⼋条:⽤⼈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天。
8、《劳动法》第三⼗九条: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
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9、《劳动法》第四⼗⼀条:⽤⼈单位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
⽇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
⼩时,但是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10、《劳动法》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
⼯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08:0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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