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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理资产

更新时间:2023-03-08 04:33:48 阅读: 评论:0

昆明景区-广济门

受托代理资产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各种粥)

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和会计报表

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民间⾮营利组

织某⼀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2.本表“

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

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

⼀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调整,填⼊本表“年

初数”栏内。3.本表“期末数”各项⽬的内容和填

列⽅法:(1)“货币资⾦”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期末库存现⾦、存放银⾏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

货币资⾦的合计数。本项⽬应当根据“现⾦”

、“银⾏存款”、“其他货币资⾦”科⽬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果民间⾮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

为现⾦、银⾏存款或其他货币资⾦且通过“现⾦

”、“银⾏存款”、“其他货币资⾦”科⽬核算,还应当扣减“现⾦”、“银⾏存款”、“其他货币资⾦”科⽬

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的期末

余额。(2)“短期投资”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

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短期股票、债

券投资和短期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本项⽬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

投资跌价准备”科⽬的期末余额后的⾦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未收款

项。本项⽬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的期末余额后的⾦额填列。(4)“预付账

款”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预付给商

品或者服务供应单位等的款项。本项⽬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的期末余额填列。(5)“存货”项

⽬,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在⽇常业务活动中持

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产、提供服务或

⽇常管理过程中耗⽤的材料、物资、商品等。本项⽬应

当根据“存货”科⽬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的期末余额后的⾦额填列。(6)“待摊费

⽤”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已经⽀出,

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如预付保险费、预

付租⾦等。本项⽬应当根据“待摊费⽤”科⽬的

期末余额填列。(7)“⼀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将在1年内(含1年)到

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本项⽬应当根据“长

期债权投资”科⽬的期末余额中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科⽬的期末余额中1年内(含1年)到

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额填列。(8)“其他流动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除

以上流动资产项⽬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

应当根据有关科⽬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额。(9)“长期股权投资”项

⽬,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额。本项

⽬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的期末余额,

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的期末余额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额填列。(10)“长期

债权投资”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不准

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额。本项⽬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

⽬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

⽬的期末余额中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本表“⼀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额

后的⾦额填列。(11)“固定资产”项⽬,反映

民间⾮营利组织的各项固定资产的账⾯价值。本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的期末余额,减

去“累计折旧”科⽬的期末余额后的⾦额填列。(1

2)“在建⼯程”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期末各项未完⼯程的实际⽀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

值、已耗⽤的材料、⼯资和费⽤⽀出、预付出包

⼯程的价款等。本项⽬应当根据“在建⼯程”科⽬的期末余额填列。(13)“⽂物⽂化资产”项⽬,反

映民间⾮营利组织⽤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

⽬的的历史⽂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本

项⽬应当根据“⽂物⽂化资产”科⽬的期末借⽅余额填

列。(14)“固定资产清理”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清理但尚未

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以及固定资

产清理过程中发⽣的清理费⽤和变价收⼊等各项⾦额的差额。本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

⽬的期末借⽅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

⽬期末为贷⽅余额,则以“-”号填列。(15)“⽆形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拥有的为开展业

务活动、出租给他⼈或为管理⽬的⽽持有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地使⽤

权等。本项⽬应当根据“⽆形资产”科⽬的期末余额填

列。(16)“受托代理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接受委托⽅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收到的

资产。本项⽬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

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民间⾮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银⾏存款或其他货币资⾦且通

过“现⾦”、“银⾏存款”、“其他货币资⾦”科⽬核

算,还应当加上“现⾦”、“银⾏存款”、“其他货币资⾦”科⽬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的期末余

额。(17)“短期借款”项⽬,反映民间

⾮营利组织向银⾏或其他⾦融机构等借⼊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

项⽬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的期末余额列。

(18)“应付款项”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

项。本项⽬应当根据“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其他应付款”科⽬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9)“应付⼯资”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应付未

付的员⼯⼯资。本项⽬应当根据“应付⼯

资”科⽬的期末贷⽅余额填列;如果“应付⼯资”科⽬期末为借⽅余额,以“-”号填列。(20)“应交税

⾦”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应交未

交的各种税费。本项⽬应当根据“应交税⾦”科⽬的期末贷⽅余额填列;如果“应交税⾦”科⽬期末为

借⽅余额,则以“-”号填列。(21)“预

收账款”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等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应当根

据“预收账款”科⽬的期末余额填列。(22)“预提

费⽤”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但尚未实际⽀付的各项费⽤。本项⽬应当

根据“预提费⽤”科⽬的期末贷⽅余额填列。(23

)“预计负债”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的现时义务⽽确认的负债。本项⽬

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的期末贷⽅⾦额填列。

(24)“⼀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承担的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长期负

债。本项⽬应当根据有关长期负债科⽬的

期末余额中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额分析填列。(25)“其他流动负债”项⽬,反映民间⾮营利

组织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本项⽬应当根据有关科⽬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负债⾦额较⼤的,应当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额。(26)“长期借款”

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向银⾏或其他⾦融机构等借⼊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本息。本项⽬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的期末

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额填列。(27)“长期应付款”项⽬,反

映民间⾮营利组织承担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如融资租⼊固定资产发⽣的应付租赁款。本项⽬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的期末余额减去其

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

的⾦额填列。(28)“其他长期负债”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除以上长期负债项⽬之外的其他长

期负债。本项⽬应当根据有关科⽬的期末余额

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余额后的⾦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长期负债⾦额

较⼤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

和⾦额。(29)“受托代理负债”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

产⽽产⽣的负债。本项⽬应当根据“受托代理

负债”科⽬的期末余额填列。(30)“⾮限定性净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性净

资产期末余额。本项⽬应当根据“⾮限定性

净资产”科⽬的期末余额填列。(31)“限定性净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性净资

产期末余额。本项⽬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

产”科⽬的期末余额填列。⼆、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在某⼀会计期间

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2.本表“本⽉数”

栏反映各项⽬的本⽉实际发⽣数;在编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

为“本季度数”、“本半年度数”等本中期数栏,反映

各项⽬本中期的实际发⽣数。在提供上年度⽐较报表时,应当增设可⽐期间栏⽬,反映可⽐期

间各项⽬的实际发⽣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活动表规定的

各个项⽬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活动表各项⽬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

年度的规定进⾏调整,填⼊本表上年度可⽐期间栏⽬内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年初起⾄报告期末⽌的累计实际发⽣数。本表“⾮限定性”栏

反映本期⾮限定性收⼊的实际发⽣数、本期费⽤

的实际发⽣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额;本表“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限定性

收⼊的实际发⽣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

限定性净资产的⾦额(以“-”号填列)。在提供上年度⽐较报表项⽬⾦额时,限定性和⾮限定性栏⽬

的⾦额可以合并填列。3.本表各项⽬的内容

和填列⽅法:(1)“捐赠收⼊”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所取得的收⼊

总额。本项⽬应当根据“捐赠收⼊”科⽬的发

⽣额填列。(2)“会费收⼊”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

本项⽬应当根据“会费收⼊”科⽬的发⽣额填

列。(3)“提供服务收⼊”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

的收⼊总额。本项⽬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收⼊

”科⽬的发⽣额填列。(4)“商品销售收⼊”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总

额。本项⽬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收⼊”科⽬的

发⽣额填列。(5)“政府补助收⼊”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

助⽽取得的收⼊总额。本项⽬应当根据“政府

补助收⼊”科⽬的发⽣额填列。(6)“投资收益”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以各种⽅式对外投资所

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本项⽬应当根据“投资收

益”科⽬的贷⽅发⽣额填列;如果为借⽅发⽣额,则以“-”号填列。(7)“其他收⼊”项⽬,反映民间⾮

营利组织除上述收⼊项⽬之外所取得的

其他收⼊总额。本项⽬应当根据“其他收⼊”科⽬的发⽣额填列。上述各项收⼊项⽬应当区分“限

定性”和“⾮限定性”分别填列。(8)“业务活

动成本”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标、开展其项⽬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

发⽣的费⽤。本项⽬应当根据“业务活动成本”科⽬

的发⽣额填列。民间⾮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项⽬、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等具体

情况,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中各明细科⽬的发⽣

额,在本表第12⾏⾄第21⾏之间填列业务活动成本的各组成部分。(9)“管理费⽤”项⽬,反映民

间⾮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

⽣的各项费⽤总额。本项⽬应当根据“管理费⽤”科⽬的发⽣额填列。(10)“筹资费⽤”项⽬,反映

民间⾮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

发⽣的各项费⽤总额,包括利息⽀出(减利息收⼊)、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续费等。

本项⽬应当根据“筹资费⽤”科⽬的发⽣额填列

。(11)“其他费⽤”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除以上费⽤项⽬之外发⽣的其他费⽤总额。本项⽬

应当根据有关科⽬的发⽣额填列。(12)“

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当期从限定性净资产转⼊⾮限定

性净资产的⾦额。本项⽬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科⽬的发⽣额分析填列。(13)“净资产变动额”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当

期净资产变动的⾦额。本项⽬应当根据本表

“收⼊合计”项⽬的⾦额,减去“费⽤合计”项⽬的⾦额,再加上“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

产”项⽬的⾦额后填列。三、现⾦流量表编制说

明1.本表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在某⼀会计期间内现⾦和现⾦等价物流⼊和流出的信息。2.本表所

指的现⾦,是指民间⾮营利组织的库存现⾦以及

可以随时⽤于⽀付的存款,包括现⾦、可以随时⽤于⽀付的银⾏存款和其他货币资⾦;现⾦等价

物,是指民间⾮营利组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

易于转换为已知⾦额现⾦、价值变动风险很⼩的投资(除特别指明外,以下所指的现⾦均包含现

⾦等价物)。民间⾮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现⾦等价物的范围,并且⼀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果改变划分标准,应当视为会计政策变

更。民间⾮营利组织确定现⾦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3.现⾦流量表应当按照业务活动产⽣的现⾦流量、投资活动产⽣的

现⾦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的现⾦流量分别反映。本

表所指的现⾦流量,是指现⾦的流⼊和流出。4.民间⾮营利组织应当采⽤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产

⽣的现⾦流量。采⽤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现⾦流量

时,有关现⾦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业务活动表收⼊和费⽤数据基

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

的变动、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形资产摊销等项⽬后获得。5.本表各项⽬的内容和填列⽅

法:(1)“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

⾮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取得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捐赠

收⼊”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2)“收取

会费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取得的现⾦。本

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应收账款

”、“会费收⼊”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3)“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根据

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

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提供服务

收⼊”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4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取得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

⾦”、“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预收账款”、“商品销售收⼊”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5)“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项⽬,反映民

间⾮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

构给予的补助⽽取得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政府补助收⼊”等科⽬的记录

分析填列。(6)“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

有关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收到的除以上业务之外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

⾦”、“银⾏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收⼊”

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7)“提供捐赠或者资助⽀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向其他单

位和个⼈提供捐赠或者资助⽀出的现⾦。本项

⽬可以根据“现⾦”、“银⾏存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8)“⽀付给员⼯以及为

员⼯⽀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

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付给员⼯以及为员⼯⽀付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

“应付⼯资”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民间⾮营

利组织⽀付的在建⼯程⼈员的⼯资等,在本表“购建固定资产、⽆形资产所⽀付的现⾦”项⽬中反

映。(9)“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付的现⾦”项

⽬,反映民间⾮营利组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付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

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

”、“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0)“⽀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项⽬,反映

民间⾮营利组织除上述项⽬之外⽀付的其

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其

他费⽤”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出售、转让或者到期收回除现⾦等价物之

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收到的现⾦。不包括

长期投资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现⾦资产。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短

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

资”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因对外

投资⽽取得的现⾦股利、利息,以及从被投

资单位分回利润收到的现⾦;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投资收

益”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3)“处置固

定资产和⽆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处置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所取得的

现⾦,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付的有关费⽤之后的

净额。由于⾃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收到的保险赔款收⼊,也在本项⽬反

映。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固定

资产清理”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项⽬,反映民间⾮营

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

动有关的现⾦。其他现⾦流⼊如果⾦额较⼤的,应当单列项⽬反映。本项⽬可以根据“现⾦”、

“银⾏存款”等有关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5)

“购建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所⽀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

⽆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付的现⾦。不包括为

购建固定资产⽽发⽣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固定资产⽀付的租赁费。借款利

息和融资租⼊固定资产⽀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

的现⾦流量中反映。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固定资产”、“⽆形资产”、“在建⼯

程”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16)“对

外投资所⽀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进⾏对外投资所⽀付的现⾦,包括取得除现⾦

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所⽀付的现⾦,以

及⽀付的佣⾦、⼿续费等附加费⽤。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

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的记录

分析填列。(17)“⽀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

外,⽀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如果其

他现⾦流出⾦额较⼤的,应当单列项⽬反映。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等有关科⽬的

记录分析填列。(18)“借款所收到的现⾦”

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

“银⾏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

的记录分析填列。(19)“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除上述项

⽬之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如果其他现⾦流⼊⾦额较⼤的,应当单列项⽬反映。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款”等有关

科⽬的记录分析填列。(20)“偿还借款所⽀

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以现⾦偿还债务本⾦所⽀付的现⾦。本项⽬可以根据“现

⾦”、“银⾏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筹资费⽤”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21)“偿付利息所⽀付的现⾦”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

实际⽀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

可以根据“现⾦”、“银⾏存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等科⽬的记录分析填列。(22)“⽀付的其他

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项⽬,反

映民间⾮营利组织除上述项⽬之外,⽀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如融资租⼊固定资产

所⽀付的租赁费。本项⽬可以根据“现⾦”、“银⾏存

款”、“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的记录分析填列。(23)“汇率变动对现⾦的影响额”项⽬,反映民间

⾮营利组织外币现⾦流量及境外所属分⽀

机构的现⾦流量折算为⼈民币时,所采⽤的现⾦流量发⽣⽇的汇率或期初汇率折算的⼈民币⾦

额与本表“现⾦及现⾦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民币⾦额之间的

差额。(24)“现⾦及现⾦等价物净增加额”项⽬,反映民间⾮营利组织本年度现⾦及现⾦等价物变

动的⾦额。本项⽬应当根据本表“业务活动产⽣的现⾦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的现⾦流量净

额”、“筹资活动产⽣的现⾦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的影响额”项⽬的⾦额合计填列。第六部

分会计报表附注民间⾮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重要会计政策及其

变更情况的说明;(⼆)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机构)成员和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

得的薪⾦等报酬情况的说明;(三)会计报表重要项⽬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四)资产提供者设置

了时间或⽤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五)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

成、计价基础和依据、⽤途等;(六)重⼤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七)公允价值⽆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

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途等情况的说明;(⼋)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九)

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资产负债表⽇后⾮调整事项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

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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