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
与农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职
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
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
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
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
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
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
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
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
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
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法规
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农业机
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政府规章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农
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规章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六
条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
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机主
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
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农机
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农机鉴
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
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
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
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监督工作岗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重大投诉事
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
人,依法给予处分。)
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调查承担
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
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
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
以追缴。)
9、《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10、《拖拉机登记规定》
1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基本法设置的与农业系统干部职工
履职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
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
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
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
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
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
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
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
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
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
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
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
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
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
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
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
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
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
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
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
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
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
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
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
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
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发布于:2023-03-08 00:5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820803217857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