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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3-08 00:53:5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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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3月8日发(作者:腊肉炒蒜苗做法)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

与农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职

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

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

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

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

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

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

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

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

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

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法规

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农业机

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政府规章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农

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规章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六

条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

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机主

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

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农机

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农机鉴

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

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

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

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监督工作岗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重大投诉事

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

人,依法给予处分。)

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调查承担

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

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

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

以追缴。)

9、《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10、《拖拉机登记规定》

1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基本法设置的与农业系统干部职工

履职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

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

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

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

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

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

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

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

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

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

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

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

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

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

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

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

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

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

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

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

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

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

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

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

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

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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