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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员工

更新时间:2023-03-07 21:20:1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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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员工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襄阳景区)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精选7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

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

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

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

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

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

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

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

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

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

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

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

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

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

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

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

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

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

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

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

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

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

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

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

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

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

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

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

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

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

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

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

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

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

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

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

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

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

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

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

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

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

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

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

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

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

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

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

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

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

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

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

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

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

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

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

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

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

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

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

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

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

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

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

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

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

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

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

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

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

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

(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

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

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

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

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

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

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

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

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

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

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3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

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

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

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

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

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

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关系管理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

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

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

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

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

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

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

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

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

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

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

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

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

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

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

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

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

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

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

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

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

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

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

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

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

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

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

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

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

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

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

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

提前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35日通知用人单位,

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

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

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

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

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

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

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

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

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

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

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

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

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

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检查与考核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4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

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

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

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

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

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

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

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

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

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

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

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

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

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

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

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

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

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

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

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

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

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

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

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

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

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

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

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

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

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

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

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

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

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

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

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

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

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

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

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

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

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

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

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

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

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

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

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

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

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

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

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

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

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

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

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

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

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

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

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

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

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

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

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

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

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

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

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

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

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

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

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

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

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

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

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

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

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

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

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

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

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

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

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

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

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

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

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

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

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

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

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

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

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

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

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

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

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

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

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

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

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

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

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

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

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

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

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

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

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

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

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

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

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

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

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

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

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

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

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

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

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

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

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

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

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

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

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

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

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

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

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

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

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

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

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

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

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

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

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

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

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

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

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

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

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

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

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

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

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

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

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

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

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

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

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

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

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

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

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

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

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

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

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

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

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

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篇7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

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

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

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

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

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

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

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

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

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

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

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

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

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

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

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

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

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

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

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

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

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

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

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

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

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

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

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

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

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

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

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

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

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

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

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

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

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

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

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

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

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

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

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

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

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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