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2作业:
姓名:高传华学号:2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
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
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都实行资本三原则。
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
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
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
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
常的业务运行。
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
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
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都实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
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
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
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
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
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
的终极所有权。
3.都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
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
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
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
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
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
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
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
可能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
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
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
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
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
密。
四、附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比表
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备注
股东法
定人数
由13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
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
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不同
出资最
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为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元。
不同
出资比
例和期
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
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
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35%。没有期限
不同
出资方
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
高是注册资本的70%。
没有不同
设立后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
组织机
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有
些不设
信息披
露义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不同
出资证
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
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
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不同
股权转
让方式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
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不同
公司所
有权与
经营权
分离程
度
分离程度较低分离程度较高不同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基本相
同
按公司章程每年开一次不同
股东会(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相同
股东会的开会时间
的职权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临时会
议的召
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
召集者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
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
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
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首次会
议召集
都不
同,注
意有的
有限公
司不设
董事
会。
召开股
东会会
议的通
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
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不同
股东会
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不同
股东会
特殊表
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
不同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
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
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注意:涉及国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同
董事任
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
任公司相同
相同
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同
董事会
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同
开会时
间
没有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不同
提议召
开
没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不同
董事会
的议事
方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
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不同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
同。
有限公
司可以
不设经
理
监事会
的成员
及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
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
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公
司可以
不设监
事会,
只设1
至2名
监事
监事会
主席的
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
不同
监事会
的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同
监事会
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不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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