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保健食品监管情况
在台湾保健食品被称为健康食品。1999年颁布的《健康食品管理法》在食品与药品之
间的灰色地带加入了健康食品这个类别由独立的法规来管理确立了健康食品的法律地位。
有关健康食品其他法规如《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健康
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等也陆续在1999年出台。
《健康食品管理法》给出了健康食品的定义“本法所称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
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称之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
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健康食品的审批主要依据《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该《办法》规定制造或输入健康
食品要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卫生署”提交14项材料包括申请书、产品原料成分规格含量
表、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产品的保健功效评估报告、保健功效成分鉴定报告及其检验方
法等。“卫生署”对这些材料的齐全性、申请厂商的资料、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
产品原料成分的一般食用安全性等项目进行初审并由健康食品审议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效、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确实性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由卫生署颁发保健食品许可证
有效期五年。
健康食品的生产应符合《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该《规范》内容包括总则、厂
区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用具、人员与训练、卫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质管制、检验与
量测、包装与标示管制、仓储与运输管制、申诉与成品回收的处理、记录与报告的处理和附
则。
健康食品的功效声称截至2006年12月“卫生署”认可的有11项包括调节血脂功能、
牙齿保健功能、改善骨质疏松功能、免疫调节功能、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血糖功能、护肝
功能、延缓衰老、抗疲劳、促进铁吸收和辅助调节血压。对于卫生署未定之保健功效评估
方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规定可由学术研究单位提出并经行政院卫生署审查认可在标签规
范上。《健康食品管理法》要求健康食品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示品名、内容物名称及其重
量或容量、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厂商名称和地址、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
准圆样、营养成分及含量等十项内容。
对于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管理法》要求不得有虚伪不实、夸张的内容,宣
称的保健功效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能宣传疗效。未按规定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的食品,媒
体不得按健康食品做广告宣传。自健康食品广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媒体要保存委托刊播
广告者的姓名、法人或团体名称、身份证或事业登记证字号、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电话等资料,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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