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相信⼤家都应该知道合同主要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般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那么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
同?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
吧。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就是双⽅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别
1.是否适⽤同时履⾏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因不可抗⼒导致其不能履⾏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
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当事⼈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权要求对⽅作出履⾏;在单务合
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抗辩权
⾏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
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先履⾏⼀⽅履⾏不
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
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
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违约时,先履⾏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
除合同。
⾏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
⼈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
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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