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三包规定2022篇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
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
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
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
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
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
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
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
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
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
予以退换。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
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
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
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
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
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
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
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
个月内予以退换。
2、皮革包件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⑴修理范围:包体大面、前盖缝线出现严重跳线,面料之间缝合不牢
固,背带边沿漆边裂口,金属配件破损、生锈,拉链掉牙、错位、拉合不
顺滑,零部件、装饰件安装不牢固,应给予免费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
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形体不饱满,粘贴不平服;天然皮革表面出现裂面、
裂浆、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层材料出现明显印道、凹凸、疙瘩,皮革
面料撕裂强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3、旅行箱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⑴修理范围:拉链出现错位、掉牙、不顺滑;金属配件起泡、起皮或
生锈;配件安装不牢固,出现歪斜;衣箱走轮安装不牢固,出现脱落、损
坏,拉杆拉合不顺畅,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箱体出现歪斜,天然革面料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
料出现明显印道、疙瘩,纺织面料色泽不相称,配件、箱铝口出现毛刺,
箱铝口与箱帮角装配不紧密、不周正影响使用,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4、如三包期内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
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
行收费修理:
⑴因消费者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⑸超出三包期限的。
⑹标明“处理品”的。
(四)钟表类
1、钟表属于精密仪器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包修范围及期限:凡在本店购买的石英钟表、机械钟表由于本身
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均可包修,包修期限为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
3、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
(1)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如停走、脱针等问题)予
以换货、退货;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给予换货或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
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折价后予以退换。
(3)折旧率为每日收取售价的0.05%,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商
品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
行收费修理:
⑴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五)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类
1、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属贵重商品,因此顾客购买时,营业员应提
醒顾客认真挑选,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金银饰品如出现开焊、镶嵌宝石脱落等问题,视情况可给予有偿
或免费维修。消费者要求退换,需请有关部门检测出具鉴定报告后,依据
鉴定结果酌情予以处理。
3、珠宝、玉器饰品损坏后原则上不予修理或改形。
(六)工艺制品类
工艺品在购买时营业员应提醒顾客严格检查其质量、外观是否有破损、
瑕疵。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七)服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
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
(1)在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免收折旧费予以退换。
(2)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修理。三包期
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维修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
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为自购买之日起每日收取售价的1%,但不
得超过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3)皮革类服装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①修理范围:缝制针码出现空针、漏针、跳针和有严重歪斜及皱趔;
底边出现脱胶、起皱、不平服;拉链出现错位、掉牙、拉合不顺滑,拉链
头脱落损坏,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②换、退范围:用料不当,色泽不一致;整件周身不平服、起皱、松
紧不适,门襟不平直,长短误差大于3mm,服装革有严重异味,涂层脱色,
撕裂强度不合格;裘皮服装脱毛、僵板、酥皮、严重异味、脱色、撕裂强
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③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④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
修理:
⑴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标明“处理品”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八)针棉内衣类
1、内衣类、袜类。按照国家规定,内衣、袜类属涉及人体健康卫生
的用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营业员应提醒顾客认真挑选。出售
的内衣如有质量问题,参照服装类退换细则执行。
2、针棉T恤,羊毛衫类。参见服装类商品退换细则
(九)鞋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
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修理范围:开胶、严重跳针;鞋跟变形、裂、断或掉;鞋垫不牢
固;跟面脱落;装饰品出现损坏、脱落,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
过规定期限。
3、换、退范围:帮面裂,帮脚裂,严重返硝,明显变色、脱色;前
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主跟或包头变形;
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鞋内露钉尖
(头)、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因两只鞋码大小不一、顺脚,应给
予包换、包退。
4、三包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
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
某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5、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6、三包期内如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率参见上表),折旧
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
修理:
(1)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2)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7)超出三包期限的。
(8)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的。
(十)家电类
1、家电类商品根据国家规定,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
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十五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择
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
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维修记录,应为
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收折旧费退货。
4、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记录,免
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的,可收折旧予以退货
(折旧费参见附表)。
6、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实行三包,可以修理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无三包有效凭证及有效期发票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者。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8、国家规定中未涉及的商品,按生产厂家规定实行三包。
附三:家用视听产品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
附四:部分家电类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如下
附五:微机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
(十一)运动器材、乐器类
1、运动器材及乐器在购买时应认真挑选、调试,一经售出,无质量
问题或人为造成损坏的,不予退换。
2、如售出的运动器材及乐器经市级以上质检机构鉴定确属质量问题
的,自售出之日七天内保持原样,凭发票包退包换;十五天内进行维修或
更换。
(十二)家具、灯饰类
1、家具(含办公家具)类商品,产品三包根据山东省消协颁布的三
包规定执行。
2、灯饰类商品售出之日起三包期为三个月。
3、三包期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
用的,可收取折旧费进行退换,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商品售价的
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4、家具类商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货,如顾客坚持退货且条
件允许的,在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可以自购买之日起三日内持购物凭证办
理退货。但要收取(运输、装卸、组装)费用,标准如下:
(1)进口拆装式商品按售价的5%收费。
(2)国产拆装式商品按售价的4%收费。
(3)其它商品按售价2%收费。
(4)不需要运输、装卸、组装费用的商品免收费用。
(5)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三日内办理退货的,可酌情予以考虑办理,但
每日按售价的1%加收费用,超过七日不予退货。
(6)消费者预定非现货商品,可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数额不低于
货款总额的5%。
(十三)儿童玩具类
1、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2、商品存在性能故障方面的质量问题,3日内予以退换。
3、因人为损坏或私自拆开修理的玩具,不予退换及修理。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
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
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
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
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
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
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
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
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
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
予以退换。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
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
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
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
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
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
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
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
个月内予以退换。
2、皮革包件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⑴修理范围:包体大面、前盖缝线出现严重跳线,面料之间缝合不牢
固,背带边沿漆边裂口,金属配件破损、生锈,拉链掉牙、错位、拉合不
顺滑,零部件、装饰件安装不牢固,应给予免费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
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形体不饱满,粘贴不平服;天然皮革表面出现裂面、
裂浆、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层材料出现明显印道、凹凸、疙瘩,皮革
面料撕裂强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3、旅行箱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⑴修理范围:拉链出现错位、掉牙、不顺滑;金属配件起泡、起皮或
生锈;配件安装不牢固,出现歪斜;衣箱走轮安装不牢固,出现脱落、损
坏,拉杆拉合不顺畅,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箱体出现歪斜,天然革面料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
料出现明显印道、疙瘩,纺织面料色泽不相称,配件、箱铝口出现毛刺,
箱铝口与箱帮角装配不紧密、不周正影响使用,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4、如三包期内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
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
行收费修理:
⑴因消费者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⑸超出三包期限的。
⑹标明“处理品”的。
(四)钟表类
1、钟表属于精密仪器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包修范围及期限:凡在本店购买的石英钟表、机械钟表由于本身
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均可包修,包修期限为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
3、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
(1)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如停走、脱针等问题)予
以换货、退货;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给予换货或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
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折价后予以退换。
(3)折旧率为每日收取售价的0.05%,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商
品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
行收费修理:
⑴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五)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类
1、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属贵重商品,因此顾客购买时,营业员应提
醒顾客认真挑选,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金银饰品如出现开焊、镶嵌宝石脱落等问题,视情况可给予有偿
或免费维修。消费者要求退换,需请有关部门检测出具鉴定报告后,依据
鉴定结果酌情予以处理。
3、珠宝、玉器饰品损坏后原则上不予修理或改形。
(六)工艺制品类
工艺品在购买时营业员应提醒顾客严格检查其质量、外观是否有破损、
瑕疵。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七)服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
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
(1)在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免收折旧费予以退换。
(2)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修理。三包期
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维修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
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为自购买之日起每日收取售价的1%,但不
得超过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3)皮革类服装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①修理范围:缝制针码出现空针、漏针、跳针和有严重歪斜及皱趔;
底边出现脱胶、起皱、不平服;拉链出现错位、掉牙、拉合不顺滑,拉链
头脱落损坏,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②换、退范围:用料不当,色泽不一致;整件周身不平服、起皱、松
紧不适,门襟不平直,长短误差大于3mm,服装革有严重异味,涂层脱色,
撕裂强度不合格;裘皮服装脱毛、僵板、酥皮、严重异味、脱色、撕裂强
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③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
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某
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④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
修理:
⑴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标明“处理品”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八)针棉内衣类
1、内衣类、袜类。按照国家规定,内衣、袜类属涉及人体健康卫生
的用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营业员应提醒顾客认真挑选。出售
的内衣如有质量问题,参照服装类退换细则执行。
2、针棉T恤,羊毛衫类。参见服装类商品退换细则
(九)鞋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
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修理范围:开胶、严重跳针;鞋跟变形、裂、断或掉;鞋垫不牢
固;跟面脱落;装饰品出现损坏、脱落,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
过规定期限。
3、换、退范围:帮面裂,帮脚裂,严重返硝,明显变色、脱色;前
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主跟或包头变形;
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鞋内露钉尖
(头)、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因两只鞋码大小不一、顺脚,应给
予包换、包退。
4、三包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
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某折旧率
某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5、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
6、三包期内如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率参见上表),折旧
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
修理:
(1)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2)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7)超出三包期限的。
(8)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的。
(十)家电类
1、家电类商品根据国家规定,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
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十五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择
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
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维修记录,应为
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收折旧费退货。
4、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记录,免
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的,可收折旧予以退货
(折旧费参见附表)。
6、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实行三包,可以修理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无三包有效凭证及有效期发票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者。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8、国家规定中未涉及的商品,按生产厂家规定实行三包。
附三:家用视听产品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
附四:部分家电类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如下
附五:微机三包有效期及折旧率表
(十一)运动器材、乐器类
1、运动器材及乐器在购买时应认真挑选、调试,一经售出,无质量
问题或人为造成损坏的,不予退换。
2、如售出的运动器材及乐器经市级以上质检机构鉴定确属质量问题
的,自售出之日七天内保持原样,凭发票包退包换;十五天内进行维修或
更换。
(十二)家具、灯饰类
1、家具(含办公家具)类商品,产品三包根据山东省消协颁布的三
包规定执行。
2、灯饰类商品售出之日起三包期为三个月。
3、三包期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
用的,可收取折旧费进行退换,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商品售价的
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4、家具类商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货,如顾客坚持退货且条
件允许的,在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可以自购买之日起三日内持购物凭证办
理退货。但要收取(运输、装卸、组装)费用,标准如下:
(1)进口拆装式商品按售价的5%收费。
(2)国产拆装式商品按售价的4%收费。
(3)其它商品按售价2%收费。
(4)不需要运输、装卸、组装费用的商品免收费用。
(5)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三日内办理退货的,可酌情予以考虑办理,但
每日按售价的1%加收费用,超过七日不予退货。
(6)消费者预定非现货商品,可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数额不低于
货款总额的5%。
(十三)儿童玩具类
1、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2、商品存在性能故障方面的质量问题,3日内予以退换。
3、因人为损坏或私自拆开修理的玩具,不予退换及修理。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
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
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
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
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
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
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
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
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
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
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
品、等外品除外)。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
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
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
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
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
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
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
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
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
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
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
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
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
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
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
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
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但是,具体地区亦不尽相同,象《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一个主要新点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
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
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经营者出售商品时,
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
以退货、更换、修理。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
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15
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
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
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
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
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
按10%至20%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
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
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在7个工
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
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鞋类的质量问题,新规定列举了10种情况:开线,开胶;鞋里明显
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等。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或鉴定的,检测或鉴
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拒不执
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象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为加强度鞋类商品市场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销售的国内外生产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
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无三鞋”
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记,经验者必须用中
文标明其真实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后才能销售。
第四条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制度,
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
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
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含100)以上的为三个月。
第六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
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
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
2.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
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
退货。
3.“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
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
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
消费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子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
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其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自行修理和人为性破坏的。
第八条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制定的《安徽省关
于鞋类“三包”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
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
月为三包期。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
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
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
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
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
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
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
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
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
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
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
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
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
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
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
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
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
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
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
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
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
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
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
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
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
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
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
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
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
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
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
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
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
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
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
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
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
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
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
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
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
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
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
日%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收取折旧费,
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
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
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
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
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
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
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
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
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
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
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
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
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
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
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
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
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
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
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
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
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
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
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
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
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
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家电三包内容
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
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
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
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
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
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
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
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
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
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
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
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
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
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
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
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
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
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
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
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
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
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
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
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
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
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
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
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
退货
〔释义〕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
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
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
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
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
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
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
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
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
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
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
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
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
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
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
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
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
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
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
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
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
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
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
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
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1.“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
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
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
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
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
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
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
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
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
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
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释义〕1.“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
付的交通运输费用。2.“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
示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
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
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
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
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
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
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
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
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
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
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
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服装三包规定
包换范围: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
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
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
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
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
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
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
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
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
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
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
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
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鞋的“三包”期限规定:有约定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
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一、“三包”期限:
皮鞋/皮面旅游鞋3个月;
非真皮面料鞋1个月;
以出售皮鞋/皮面旅游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一)包退:
1.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2.凡属包换的质量总是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二)包换:
1.凡在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
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
调换同类新鞋;
2.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3.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
者,可酌情按原售价第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
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三)包修:
1.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
(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
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2.凡在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
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0-15%。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
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本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
“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口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
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
货者追偿。
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
者指南。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鞋类商品的经营管理,提高鞋类商品质量和服
务水平,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鞋类商品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鞋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鞋类商品质
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鞋类商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的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选择确定供货方前,应当审核供货方经营资格,对供
货方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代理期限等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必要时
对供货方进行实地审核。
第七条鞋类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陈列设施要稳固、安全、清洁,
与购物环境相协调。要提供与鞋类商品销售相适应的服务项目或条件,便
于消费者挑选、试穿、购买。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鞋类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严格
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营业人员要掌握经营鞋类商品的基本知识,要热情、
诚恳向消费者介绍有关鞋类商品的特性、穿着、保养,以及售后服务的有
关事项等。
第九条经营者销售的鞋类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
费者出具购鞋凭证(单据),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购鞋凭证(单据)的索求。
第十条经营者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应当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穿用,
并在鞋包装盒、购鞋凭证(单据)和店堂告示上向消费者明示,不予明示
的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鞋类商品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
形式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
180日。
第十二条鞋类商品的“三包”从售出时开具的购鞋凭证(单据)所
标明的日期计算有效期限。经过修理的,扣除修理所占用时间,重新更换
的,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期限。
第十三条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
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
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
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
理、更换。
第十四条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15日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质
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第十五条鞋类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第
十三条所列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
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第十六条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
坏拉锁、露钉头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
第十七条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
10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0日;超过修
理期限的,每日按购鞋金额的5%补偿消费者。经过修理的鞋类商品,应
当在购鞋凭证(单据)上注明所修理的部位、日期。在“三包”期限内,
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十八条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
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方
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装饰物,10-20%;开胶、开线、鞋跟松动、
掉跟、坏拉锁、露钉头,20-30%;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
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
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30-50%.第十九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更换的,因无同型号、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
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原价退货。
第二十条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
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一条经营鞋类商品应当明示“三包”承诺的内容。购鞋凭证
(单据)标明销售日期、品名全称、金额等有关内容。因正常穿着出现质
量问题的鞋类商品,消费者可在“三包”有效期内,持购鞋凭证(单据)
修理、更换、退货。
第二十二条鞋类商品出现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
(二)已标明残次品、等外品的;
(三)无购鞋凭证(单据)的;
(四)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设置顾客投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受理消费
者投诉,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调查核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正、合理地
解决,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三包”期限内出现鞋类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照
“谁销售、谁负责”和“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对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依法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质量出现争议需要检测时,
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检测鉴定。检
测结果证明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没有质
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
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为鞋类商品经营管理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鼓励
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责任高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鞋类产品质量加
强监督管理,对制售假冒伪劣鞋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双星名人公司鞋类产品三包标准
•
一、三包期限
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非皮面鞋的三包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下
的皮面鞋三包期限为60天;100元~300元(含100元)的皮面鞋三包期
限为90天;300元~500元(含300元)的皮面鞋三包期限为120天;500
元以上的皮面鞋三包期限为180天。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办理修理或调换。
二、修理范围
1、开胶;
2、开线、断线;
3、装饰件损坏、脱落;
三、调换范围
1、在正常穿用的情况下,大底着力处花纹清晰、鞋里、腕口、中底
布均无破损情况,刷洗干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调换:
(1)制造过程中,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因漏验出厂的;
(2)包装过程中,造成的顺脚、差伴、错号的;
(3)断底及大底早期磨损(花纹磨平)的;
(4)扣眼坏、鞋帮开线、断线、装饰件坏不能修复的;
(5)皮面断裂、折裂、脱层、变色、脱色、返硝明显的;
(6)因设计、生产制造原因引起磨脚、破帮的;
(7)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
(1)超出三包期限的;
(2)无销售发票的;
(3)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4)消费者对部件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标明“不合格品”、“次品”、“试制品”、“处理品”的;
(6)皮面正常绉折和轻微裂面的;
(7)新鞋无原包装、无检验合格证、吊牌或已沾污的;
(8)经销部门摆样品及积压产品,因保管不善引起的变黄、老化、
沾污的;
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本文发布于:2023-03-07 13:5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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