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额例文范文
合同标的额
1、合同标的额是指合同的金额。
2、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
的物体或商品。
4、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
房屋。
5、合同标的物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并不是所有
合同中都存在标的物。
6、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
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7、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8、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
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9、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
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
标的物的所有人。
10、但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
有权处分,否那么,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11、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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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
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
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表达其成果的劳动与效劳,如运输合同中的运
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表达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
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从而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标的不明确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
《加油站维修工程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
加油站维修效劳,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
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
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完毕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
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详细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
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
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展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
的方式进展,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
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
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
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工程合同
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
均应由其承包。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
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
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
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详
细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
程工程。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说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
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xx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本卷须知】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
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
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
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
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
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
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工程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
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的标
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
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1)
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
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确实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
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
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
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效劳等活动。(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
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
合同自愿的原那么,本条所规定的“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那么所包含的合同的
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
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
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
同的监视部门提供效劳。是合同标准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防止和减
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
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
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确实定依据。当事人须详细确定,其方式就是写
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
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
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表达方便,有时将二者统
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
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详细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
先应中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
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详细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
别于那一标的的详细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
不明确、不详细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详
细。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
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效劳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
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
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
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
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
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
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
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
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
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
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
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
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
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
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
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
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
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
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
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
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
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方,买卖合
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
协议为条件,那么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
一步商定,那么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阻碍合同的成立。
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
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
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
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
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
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
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
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
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
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
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
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表达其成果的劳动与效劳。如运
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承受
委托进展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表达履约
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
果,建立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立工程,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
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
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过
失。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
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
习惯称谓的差异,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
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
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阻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
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
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
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
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
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承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
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准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
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
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效劳、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上下的
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
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
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表达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
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
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
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
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
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
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
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
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
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
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立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
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
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
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
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
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
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
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
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
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
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准确的,也可
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详细含义是不同
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
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
载的时间,工程建立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
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详细,或者明确规定
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
对方当事人承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
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
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立合同中,在建立工程所在地履行。运
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
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
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详细。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详细做法。不同的合同,
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
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
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
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
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
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
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
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
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
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
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
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那么的,即使细致也
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
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
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
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
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
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展调解,三是
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
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展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
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
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
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
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
国的仲裁机构进展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展仲裁。涉外合同的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
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
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
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方选择仲
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详细、清楚,不能笼统规定
“采用仲裁解决”。否那么,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
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
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历,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
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
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
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
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
更加标准,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效劳采购的条件和要
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
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详细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
工程所需的根本概算。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
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
低于投标人完成工程本钱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展实质性谈判(第55
条)
(4)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第53条)
(6)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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